摘 要:司法部在司法通[2016]133号文《司法部加强监狱分级分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全国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确保社会安定、增加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高度戒备罪犯教育、劳动的内容与方式要结合罪犯的改造心理、思想动态与实际问题、罪犯个体的心理特征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
关键词:高度戒备罪犯 教育 劳动 内容与方式
按照戒备等级对监狱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我国司法部在司法通[2016]133号文《司法部加强监狱分级分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进一步加强监狱分级分类建设,实现对罪犯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创新教育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保障监狱依法履行职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内部管理,改进和创新监狱管理模式,不断提升监狱管理水平;有利于完善监狱功能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根据监狱的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置、管理方法、活动范围、教育、劳动的内容和方式等因素,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本文尝试对高度戒备罪犯教育、劳动的内容与方式进行研究与分析,和大家探讨。
一、 高度戒备罪犯的分类、存在的危险及心理特点
(一)高度戒备罪犯的分类
司法部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全国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规划,这几年已经在部分省份开展了这项工作。笔者通过对已经建成的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关押的对象分析,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九类罪犯:一是死缓、无期和刑期在15年及以上的罪犯。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三是涉黑(恶)、涉毒、涉枪、涉邪犯罪集团的主要罪犯和骨干分子。四是重大职务犯罪的罪犯。五是累犯及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六是狱内服刑期间有脱逃、自杀、自伤自残行为等严重违纪的罪犯。七是具有特殊身份或特种技能的罪犯。八是存在严重心理疾病的罪犯。九是《刑法八》生效后被判限制减刑的罪犯和《刑法九》生效后被判处不准减刑、以及终身监禁的罪犯。
(二)高度戒备罪犯的危险
一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罪刑重,刑期长,恶习深,改造难度大,容易发生脱逃、暴力越狱、闹监、凶杀等危险行为。二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被限制减刑或不得减刑,现实危险性高,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拉拢感染他犯的能力,对监狱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三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在入狱前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或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关系复杂,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容易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或财物拉拢、腐蚀监狱警察,干扰和破坏监狱执法活动。四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恶习成性,屡教不改,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对监狱安全稳定存在较大隐患。五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法制观念淡薄,固执内向,逃避改造思想严重,存在打架斗殴、寻讯滋事等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的行为倾向。六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有攀爬、驾驶、开锁、电焊、武术等特种技能,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监狱管理中存在漏洞,他们就有可能利用特殊技能,趁虚而入,实施脱逃等危害监管安全的行为。七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患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癫痫症等精神疾病,在病发时容易引发自伤自残、自杀和伤害他人等危害监管安全的行为。
(三)高度戒备罪犯的心理
一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存在严重的人格障碍,大多固执内向,从不轻易改变或放弃自己的主见,另类好出风头,野心大。二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自卑感较强,对前途悲观失望,得过且过,丧失改造信心。三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存在较强的焦虑和抑郁,忧心忡忡,沮丧悲观,缺乏安全感,思想包袱较大。有时焦虑不安,患得患失,心身疲乏,伴有失眠、噩梦、恐怖等现象,比较容易出现自伤、自残、自杀等不够理智的行为。四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暴力倾向比较强。大多恃强霸道,报复心强,为人比较武断和霸道,喜欢惹是生非,寻事挑衅,争强好胜,胆大妄为,崇尚和迷信暴力,抗改不太易屈服。五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有很强的变态心理倾向。主要表现为有偷窃癖、虐待狂、性变态、同性恋、纵火狂、妄想症和幻觉、心理过敏等症状。六是这类罪犯当中部分罪犯犯罪思维程度严重,牵涉面较广。唯利是图,自私自利,侥幸心理,胆大妄为,不择手段,虚假不诚,自律不严等。
二、针对高度戒备罪犯的教育、劳动的内容与方式
(一)高度戒备罪犯的教育内容与方式
1、对高度戒备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法定性。新中国副总理、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曾说过:“把犯了罪的人抓起来,只是作了一半的工作或者是少部份工作;更重要的是把他们改造好。”把犯了罪的人改造好,这就是监狱的工作。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在监狱内,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教育改造罪犯是法律赋予监狱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的中国特色的主要改造手段,具有严肃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我国监狱自创建以来一直注重提高罪犯的质量,尽最大努力将罪犯由不和谐因素转化为和谐因素,将不稳定力量转化为稳定力量,将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实现监狱工作的社会价值和宗旨任务。要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特点,在不同戒备监狱完善专门的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构建科学的教育管理体系,根据罪犯的危险性程度不同,制定正对性的教育内容,采取适应性的教育方式和方法,确定监狱矫正、法德结合、教育为本、消除危险、防止再犯的理念,大力推进监狱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
2、对高度戒备罪犯具体的教育内容与方式。一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要构建起“大教育”格局。要树立向教育改造要“要效益、要安全”的理念,确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真正发挥教育改造的攻心治本功能。二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打造完善的教育改造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落实押犯单位主要领导第一位责任,定期组织教育改造工作专题研究会议,完善经费保障和警察教师课酬制度,建设一套教育改造硬件设施,建成电化教育中心、电子阅览室、教育改造专网,保障教育改造场所、设施功能纯化。三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形成一支教育改造队伍,突出警察名师工程,推动教改队伍专业化。成立由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能手组成的专家组和由基层教育改造行家里手组成的项目组,对全监教育改造工作和单项教育改造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重点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研究,重点开展个别教育能手、优秀警察教师、优秀心理咨询师评比活动。四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规范落实 “5+1+1”教学日制度,推动三课教育实施。大力实施以监狱、监区两级警察讲师团罪犯思想教育课堂化授课为载体,在全体服刑人员中开展公民道德课堂化教育。在教育矫治的内容上要通过增强针对性来确保实效性,除了思想文化、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行为养成等常规内容外,应特别突出发挥好传统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作用,探索将社会帮扶教育和亲情帮教结合起来,将心理问题疏导和阳光心态培养结合起来,将《道德经》、《弟子规》等传统内容通俗化、形象化地融入思想教育体系。五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对高度戒备罪犯应以强制性教育为主,实行“一人一案一策”的个别化矫治模式,建立个案矫治专档,引入和借鉴先进的矫正技术,着力对高度戒备罪犯开展行为矫正、心理矫治,着重突出对矫正过程的强化,坚持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态势,形成集体会诊、合力矫治的教育矫正格局,可通过谈心、鼓励、远程视频亲情帮教等方式及时固化教育转化成果。除高度戒备罪犯主动约谈和及时进行心理介入外,应每周开展一次系统的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每月二到三次团体心理辅导和室内心理拓展训练,逐步帮助他们建立阳光心态,树立起改造信心。六是充分重视身边正面典型的潜移默化作用,让那些解除高度戒备后积极改造、综合表现好并获得了减刑等奖励的罪犯现身说法,传递正能量。七是将高度戒备罪犯的文化、技术培训纳入地方教育、人社部门统筹规划,由教育、人社部门派文化教育、职业技术师资到监狱教学,规范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科技教育,努力提高监狱文化、技术教育水平。八是突出监区文化建设,推动监区文化品牌化。开展集体心理健康保健操、健身操比赛,开展改造征文、艺术作品创作、文艺节目排演等活动,着力丰富和繁荣监狱监区文化建设,大力提升品牌知名度。九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要规范考核警察的教育改造基本功,推动个别教育实效化。从犯情的掌握、个别教育效果的认可度、 “十必谈”记录情况、“四知道”、“点名认人”专项考核、顽危犯的确立以及教育转化情况入手,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用量化数据,多角度地考评警察个别教育工作,提升个别教育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夯实基层监管警察基本功。十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规范落实警察的日讲评、周小结、月总结会制度,规范罪犯改造生活会等制度,推动集体教育具体化,形成高质、规范、有序的集体教育氛围。
(二)高度戒备罪犯的劳动内容与方式
1、对高度戒备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法定性。1951年5月14日,新中国副总理、公安部第一任部长罗瑞卿在第四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说:“强迫罪犯劳动,是消灭反革命阶级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彻底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一项基本政策。直到现在,还有一些同志对劳动改造这一项包含着极端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工作,重视不够。如果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只会侦察、破案、审讯,而不懂得去改造他们,那么,我们的工作只是做了一半,也许还不是很重要的一半。只有既懂得并善于打击反革命分子,又懂得并善于改造那些可能改造的反革命分子,才能彻底地消灭反革命破坏活动,也才利于最后彻底消灭反革命阶级”。1951年9月,罗瑞卿在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就将劳改工作的方针概括为“劳动改造工作,是政治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1954年8月,罗瑞卿在《关于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国家对于一切罪犯,必须实行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特别是对于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罪犯,必须强制他们在劳动生产中去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954年8月26日,罗瑞卿在政务院第222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的说明》。政务院第222次政务会议通过了这一条例。后来这一提法又修改为“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1956年7月13日,罗瑞卿根据毛主席的指示精神,明确提出:“劳改工作要搞好。方针是: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他还针对一些人提出的只要教育,不能搞生产的错误观点,尖锐地指出:“我们说劳动既是生产又是教育,没有劳动这一课,其余的教育都是白费。劳动改造与劳动生产之间不是对立的,是联系的。对某些罪犯,不通过劳动要把他们改造过来是不可能的”。1956年9月,罗瑞卿部长又传达了毛泽东主席的口头指示:“对劳改犯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至此,劳改工作即有了一套完整的方针。我国现行的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为宗旨”。我国现行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对高度戒备罪犯具体的劳动内容与方式。一是监狱应根据罪犯劳动的性质、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以及本单位关押罪犯的戒备等级特点,合理选择罪犯劳动的形式和项目,劳动的内容与方式。高度戒备罪犯的劳动应当以非商业性劳动为主,主要从事狱内服务性、公益性劳动、培训习艺型劳动、社会重返型劳动等。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二是监狱组织高度戒备罪犯劳动必须考虑劳动效率和安全稳定问题。组织高度戒备罪犯通过在岗劳动感受到刑罚体验,促使罪犯培养起爱岗敬业,以及在岗劳动必须遵章守纪、必须担负责任、必须讲求效率等观念。从而产生劳动光荣和通过合法劳动竞争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信念。三是监狱组织高度戒备罪犯劳动应尽量与外界需求的工种相同,要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使罪犯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矫正不良思想,培养适应社会的综合素质,掌握提高自己社会劳动竞争力的方法,成为合法竞争、有效竞争的强者。这样,罪犯回归社会后,即使没有适合自己特长的工作岗位,也能以自身相应的综合素质和拥有的学习力,参与岗位竞争,有效地解决就业谋生问题。过去是“学什么干什么”,现代社会则要求人们“干什么学什么”。没有学习力就不可能有竞争力。政府号召建立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人才,高度戒备罪犯普遍刑期长,监狱在劳动改造中应重视培养罪犯的学习力,让罪犯争做“学习型服刑人员”。四是要在保障高度戒备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实施罪犯劳动竞争制度,让罪犯在竞争中有效地改造。监狱要实行好定岗、定员、定额、定责,让参加劳动的罪犯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上岗。五是监狱在高度戒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要强化对罪犯的劳动教育和正面引导,转化罪犯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六是监狱在高度戒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要重视罪犯的智力开发。高度戒备罪犯中不乏具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人,其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出了问题,而非智力因素造成。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坚持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开发这些罪犯现实智力和潜在智能,有利于改善他们的认知结构,促进他们思想观念的转化,将他们由对社会的破坏因素转变为建设因素。七是监狱对高度戒备罪犯的劳动改造,要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现代社会是竞争社会,罪犯经过服刑改造刑满释放后最终能否成为守法公民,不仅与其本身有无谋生的劳动技能密切相关,还和其社会适应能力的强弱密切相关。因此,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同时,既要抓好罪犯技能培训,更要着重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八是监狱在高度戒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要注重规范化管理,通过强化劳动管理,发挥其对罪犯行为的规范功能、罪犯恶习的矫正功能,使罪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达到改造主观世界的目的;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生产中或明或暗反映出来的反社会意识得到监管和控制,罪犯原有的动力定型得到破坏,进而以自觉劳动改造向社会赎罪和补偿。九是监狱在高度戒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抗拒劳动改造罪犯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震慑那些正在跃跃欲试的抗改活动和正在形成的抗改心理,发挥惩一儆百的作用。对“自杀、自伤、自残”等抗拒劳动改造的罪犯,采取“咎由自取、责任自负”的政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由此而带来的医疗等费用,由罪犯自己承担。要依据《监狱法》,制定有关规定,对混刑度日、消极、抗拒劳动改造且屡教不改的罪犯,可视为“改造无效果”,采取“负分加刑法”,视其情节轻重,延长半个月至半年不等之刑期,真正发挥法律在罪犯改造中的惩罚和预防效应。十是监狱在高度戒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要注重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监狱要接受社会参与劳动改造活动,社会要接受罪犯参加改造劳动。要实行制度创新,让符合条件的罪犯为了劳动改造走向社会。在扩大假释适用面的同时,应制定有关法规,确立具体标准,让一些即将刑满的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走进社会,由社会相关机构接纳劳动改造,这样可以强化监狱对罪犯劳动改造的效果,克服罪犯由于长期监禁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让罪犯在与社会的接触中,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增加对社会的心理适应能力。监狱要运用社会力量帮教罪犯劳动改造。社会帮教作为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形式,既能服务于教育改造,也应当可以服务于劳动改造。今后,应当借助于劳动改造的社会帮教形式,鼓励社会团体用有益的改造资源,从劳动角度社会帮教罪犯劳动改造。这不仅合法,也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更是对罪犯改造权益的切实维护。要坚持劳动态度与劳动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对罪犯的劳动评价予以评鉴,逐渐淡化劳动好,改造表现就好,各种奖励就予以倾斜的观念。要合理评价罪犯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成果,实行待遇(报酬)区别。要积极落实罪犯劳动报酬制,使罪犯感受到劳动收获的喜悦,进一步激发罪犯劳动积极性,使罪犯劳动成果有鲜明的可比性。
三、 结束语
监狱法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使罪犯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成为守法的公民。2005年6月,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会议上明确:“监狱将依据监狱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将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我国高度戒备监狱的建设正式提上议事日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于出台后,不少省市都在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和高危罪犯管理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结合高度戒备罪犯的分类、存在的危险及心理特点,从对高度戒备罪犯开展教育、劳动的法定性角度出发,对高度戒备罪犯教育、劳动的内容与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观点与看法,讲得不到位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在司法通[2016]133号文《司法部加强监狱分级分类建设的指导意见》
〔2〕陶驷驹主编;王韦等撰稿,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M〕,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ISBN:9787501414536出版时间:2002年12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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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新中 熊乾君《高度戒备监区与高危罪犯管理探略》来源:监狱信息网 日期:2015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