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监狱罪犯病亡善后工作,正遭遇着黑手难防范、犯属难合作、公众难公正、地方难发力、标准难确定、警察难维权等压力山大的安全稳定威胁,加之保障严重不足、外诊外治频繁、犯属要求苛刻、风险责任巨大、病犯存量日增、思想认识差异等现实窘境的严峻挑战,务必要清醒认识,通过坚持及时就医、因人制宜、预警联动、应保尽保、防患未然、全程留痕等综合治理举措的加强,实现症结的破解,捍卫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罪犯罪犯病亡善后工作难题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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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XX,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后,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某日下午16时左右,郭犯因突发呕吐出现晕厥,随即被送往监内医院就诊。后为让郭犯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疗,于晚上20时30分左右将其转送至条件较好的社会医院进行治疗,并从人道主义出发,由警察亲自驾私车于24点左右将其父母亲接至医疗现场看护,期间,其父母与郭犯进行了有效的对话沟通。但随后不久便病情急转直下,终因“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和高钾血症”(医院《死亡通知书》载)经全力救治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12分宣告死亡。次日上午,死者父母、妻子、儿子等一行10多人到监狱就善后事宜顺利达成一致后,监狱派一名警察陪同其父母等10多名亲属到殡仪馆,依法依规对死者尸体进行了火化。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人就死因或其他问题提出过任何疑义。而且事后其父母亲还设宴对有关警察进行了答谢,尽管参与的警察主动私人掏钱替犯属付了账,但说明其亲属对监狱警察的文明执法是高度认可的。然而,令人万分诧异的是,一年半之后,其父亲在一名律师的陪同下,居然将一纸标的为8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递到了监狱,经驳回后又递到了省监狱局,最终摆上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案头。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特意为此举行了一次现场直播的“郭XX申请国家赔偿案公开质证会”,被告方代理人以大量不容置疑的事实,对原告方律师的牵强甚至不实说词进行了有力的驳斥。非常遗憾的是,被告方最终还是不得不花15万元为此委屈“买单”。象这样的另类结果在监狱系统绝非孤例,甚至屡见不鲜。因此,罪犯病亡善后不但成了一大名副其实的“烧钱黑洞”,而且成了威胁监狱安全稳定与执法形象的“定时炸弹”。亟待寻求依法破解的“有效密码”。
一、罪犯病亡对安全稳定的威胁日益突出
(一)黑手难防范,美名维法实为己
2015年,南海网曾披露,公安部指挥北京等地公安机关集中行动,一举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先后组织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团伙。实际上,监狱系统又何尝不是深受其害的“冤大头”呢!大凡罪犯正常病亡难善后,犯属恶意刁难甚至围攻监狱的,同样难免幕后恶意操纵黑手的若隐若现。这中间既有专吃“了难饭”的社会黑恶势力、闲散人员,也不乏当地的“能人”乃至无良律师等。前述“郭XX申请国家赔偿案”就是一名当地无良律师趁火打劫的“杰作”,郭XX简直就是一个被把玩的“导具”,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质证现场,自始至终以耳朵不好为由一言未发,全由充当代理的律师越俎代庖。申请赔偿的所谓理由主要是三条:一条是监狱在双方关于善后的“协议”上加盖的是对外无效的监区公章。事实上监狱对监区下达了《法人委托书》,而且一直以来都是照此办理的。第二条是代表亲属在“协议”上签字的只有死者的妻子,而不是依法具有继承权的所有亲属。第三条是声称医生建议将郭犯转入ICU病房未果,是警察“怠于行使法定职责”。事实上是:郭犯进院后半小时左右,医生便建议转ICU病室进行监护,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2011年6月17日关于《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司狱字[2011]145号)中,第5条与第9条明文规定:“监狱应当对定点医院罪犯住院病房安装防护栏、安全门等必要的防护设施”、“罪犯离监就医期间,看押警察应当进行全程有效监控,确保罪犯不脱离视线,严防罪犯脱管失控”。郭犯一旦进入ICU病室,不但脱离了监狱在该医院加装有防护网的“特殊病房”,而且不允许警察进入ICU病室监管,严重脱离了视线,无法确保安全。尤其是该犯是一名犯强奸罪的暴力犯、是一名原判10年的重刑犯、是一名曾从警察学院毕业、受过专业技能训练的特殊犯,是一名具有脱逃和行凶可能的监狱级危险犯,身份非常特殊。鉴于此,负责现场带押的警察当然无权擅自作主让其进入ICU病室而“脱管失控”。因此,一边建议医生先进一步观察,一边打电话向上级请示,上级也认为只能是先进一步观察再说。此后,由于郭犯病情一度呈好转态势,医生也就再没有提转ICU病室的事,直至最终病情急转直下而宣告死亡。现实中,ICU病室只是一项对病人加强监护的措施,绝非所有医院必备的法定机构与病人生命的保障机构,而且ICU病室本来就是一个病亡率极高的特殊机构,郭犯的死亡与是否进ICU病房毫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可言。可是,就是这么三条几乎与郭犯病亡风马牛不相及的所谓“理由”,居然成了黑律师捞取15万元横财的“资本”。对此,监狱除了无奈就是无助。
(二)犯属难合作,名要说法实要钱
当下监狱基层警察简直是谈“亡”色变,诚惶诚恐。这主要是当前罪犯监内病亡善后难的大背景所造成的。有一首顺口溜叫“大闹大花钱,小闹小花钱,不闹不花钱”。这不失为对当下罪犯病亡善后现实的形象刻画。只要罪犯在监内死亡,无论是正常还是非正常,犯属都少不了要打上门来“讨要说法”,即“凡亡必闹”。但诉求几乎千篇一律――“要钱”,理由几乎如出一辙――“站着进来的人,怎么就能这样简单地横着出去呢?”手段也不乏如法炮制――或“横蛮刁难”,或“威胁炒作”,或“雇人施压”。其中“横蛮刁难”者可谓百分之百;利用网络炮制舆情,恶意攻击、抹黑、诋毁监狱者也更成了家常便饭与惯用伎俩;花血本雇请社会闲散人员冒充亲友围堵监狱,甚至采取举花圈、打条幅、燃放鞭炮等冲击监狱机关者也大有人在,其企图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花小钱赚大钱”。然而,在当下“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等时兴语境下,监狱和罪犯亲属几乎都失去了法律的准绳,以致把监狱的依法行政与行刑执法行为弄得像自由市场谈交易一样,交织着恶性的讨价还价,以致尴尬地上演着一出出令人遗憾的“花钱买平安”闹剧,而且基本上成了一种常态。至于该花多少钱来“摆平”则完全无章可循,多则数百万元,少则几十万元的狮子大张口现象屡见不鲜,最终结果大都取决于双方较量的实力与耐心了。真正尊重客观事实,双方依法有序善后的案例可谓凤毛麟角。
(三)公众难公正,舆论大多选边站
也许是历史上监狱阴森恐怖,狱卒青面獠牙的阴影未散,也许是将罪犯亲属视为弱势群体的主观偏见作祟,公众似乎大都戴着有色眼镜在看监狱,特别是一些媒体在报道除贪官以外的刑事犯罪案件时,一般都是千方百计地去挖掘嫌犯是否有过坐牢历史的“前科”,如有这样的“卖点”,必然会大加“曝光”渲染,而曾经是否做过领导,是否加入过党组织,是否当过先进模范人物等一般都会忽略不究。之所以如此,隐晦之意无非就是要给监狱扣上一顶没有把犯人“改造好”的大帽子。从近年来的现实看,只要罪犯病亡成为舆情点,所有参与发声者,一般都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偏向犯属一边,怀疑这个怀疑那个,质疑这个质疑那个,指责这个指责那个,甚至无中生有、污言秽语.....林林总总,大有唯恐天下不乱之势。正如出自《战国策・魏策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的成语故事――三人成虎。说的就是一个人谎称街上有只老虎也许你不会相信,二个人谎称街上有只老虎也许你还可能不会相信,但当三个人都谎称街上有只老虎时就由不得你不信了。可见,只要是多人重复述说的谣言,就能使人信以为真。这种主观地选边站的舆情态势,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助纣为虐的负作用,往往成了犯属振振有词,与监狱讨价还价的依据与张口要价的“底气”。
(四)地方难发力,道是作为鲜作为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家的孩子谁家抱”,既是我国当前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原则,也是天经地义的责任划分标准。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般遇到犯属闹监这样的棘手难题时,有些当地的权力部门大都是能推则推,能躲则躲。导致“有权不用”与“无权可用”的矛盾十分突出,监狱执法环境亟待优化。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尽管执掌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行刑大权,但面对犯属以种种借口哄闹监狱的行径却既无行政管辖权,也无治安处置权。而真正的权力部门却又大都怠于作为。一是检察机关作为执法监督机构,法律赋予了其“裁判员”的地位与权力,但在犯属未被监狱“摆平”之前,一般都不会轻易出手“执裁”;二是犯属所在地的政府或单位,法律赋予了其行政管辖的责任与权力,但相当一部分的不但疏于正面发力,反而若隐若现幕后怂恿之嫌;三是监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法律赋予了其综治的责任与权力,但只要不真正出大的乱子,一般都难以轻易出手。导致监狱常常遭遇“孤军奋战”的尴尬窘境。当然,作为地方父母官,爱护甚至依法偏袒点治下的百姓也是可以理解的,甚至也还存在着言行不慎,有可能招至谩骂乃至给自己增添麻烦的潜在风险。但无论如何,依法行政,主持公道,维护正义是对每一名官员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治理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真正形成监社联动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配合监狱化解难题,攻克难关的积极性,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既是现实所需,也是责无旁贷的使命。
(五)标准难确定,纵使花钱摆不平
标准是统一行动的工具,关于罪犯正常病亡的“赔偿”问题,既不在国家行政赔偿之列,更不可能与国家刑事赔偿挂边,而是犯人亲属“一厢情愿”的非份诉求,当然不可能有什么法律条规及统一的规章制度所循。但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又实实在在地遭遇到了如此“奇葩”的尴尬,怎么办呢?只能任由当事监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反正“摆平就是水平”,而总的态势都是监狱追求损失最小化,犯属则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过往掌握到的信息来看,由于既找不到依据,又找不到标准,少到几千元,多到数十上百万元的情形都有可能。在当前信息高度发达的大背景下,这些“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在社会上,尤其是在犯属中口口相传,正好成了犯属向监狱发难的有力“口实”。动辄狂言:“XX监狱给XX亲属‘赔偿’了多少多少钱,你们这一点点就想打发我,又不是打发叫化子!”态度刁蛮,振振有词。在协谈过程中,有的甚至随时与幕后操纵者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有时本来基本达成了一致的,只要到旁边打个电话后又变卦了,而且大都不达目的不罢休。为此,有的警察感叹:现在死个犯人真晦气,纵使花钱也难摆平呀!
(六)警察难维权,压力山大常无助
出面负责罪犯病亡善后的警察受到犯属辱骂,甚至肢体冲击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这些警察一方面受到来自犯属人多势众、来势汹汹,现场难以掌控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受到来自领导要求其“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尽快“摆平”的行政压力,导致常常感到非常无奈与无助。因此,绝大多数都不愿意甚至害怕摊上这样的“差事”,能回避则尽量回避。事实上这并非警察不担当,而是对这种无哩头的棘手矛盾处理起来,既无章可循,又无表达自己主张的回旋空间,实在是太尴尬太为难了。尤其是无辜地受到辱骂、冲击等一定程度的精神与身体伤害之后,几乎无处“报账”,无法“维权”。有的警察衣扣被扯掉,皮肤被抓伤,精神被恐吓,依法均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与补偿,而且还常常因力不从心、难以尽快处理至善而得不到上级的体谅的肯定,除了独自忍受,就是自认倒霉。尤其是异地“维权”则更是“难于上青天”,曾经有一名监狱“一把手”,长期受到异地犯属凌晨用不同号码打电话骚扰(事实上是发泄对监狱工作的不满),不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休息,而且就象精神恐怖如影随形,苦不堪言,即使多次多渠道通过强力机构进行协调也始终未得善果。而作为最基层的普通警察真正通过“维权”保护自己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二、现实严峻对病亡防控的挑战日益增大
(一)保障严重不足,无米之炊难为厨
一是医疗保障机制脆弱,缺钱少人设备落后。曾经有一座监狱虽然也建有一所医院,但医疗技术人才十分短缺,全院仅有一名获得执业资格的医生;技术设备陈旧落后,连一台X光机都没有,更谈不上生化、彩超等最基础的设施;除了动辄冒着巨大风险将病犯押送社会医院诊疗,再也没有其他办法可言。二是伙食标准偏低,很难满足病犯机能营养的需求。当下含柴米油盐酱醋茶200余元钱一个月的伙食标准,虽然维持基本生存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病犯来说显然就问题来了,尤其是当前病犯存量的比重大,调节起来尤显捉襟见肘,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电视监控情况复杂,全程证据固定非常困难。监狱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虽已启动多年,但有的监狱仍处于相对简单的基础阶段,根本无法满足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全程留痕、不留空白的苛刻需要,尤其是信息化人才普遍缺乏,日常维护与设备维修基本上依赖合作商家,有时一点小故障就有可能导致局部“瘫痪”,而要等维修方派出技术人员常常十天半月被耽搁。在此期间如遇罪犯自杀、猝死、急病发作死亡等,善后起来就非常麻烦,犯属因此质疑、借机发难更是必不可少。曾经有一名罪犯因试图快速冲过一道正在平移并即将关闭的大门时,不幸被挟身亡。由于大门上方有一个第一代产品的废弃监控头(当然不可能有任何画面),犯属居然据此给监狱扣上了一顶监狱与社会合伙“谋杀”该犯的帽子,其说词是:该犯捕前系某国土中心主任,掌握着官场许多的“黑幕”,其死就是为了“灭口”,否则,监狱为何不敢将监控视频提供出来呢?尽管其荒唐至极,但也为监狱要重视证据固定工作敲了一击警钟,更何况司法部还对此有着明文的要求。
(二)外诊外治频繁,监管安全难保证
由于监狱医院大都医疗技术的整体水平不高,医技人才十分短缺,技术装备简单落后,根本无法满足罪犯医疗的实际需求,以至到社会医院诊治的病例日益攀升。当病犯进入复杂的社会环境后,贴身看押的警察则完全处于一种“全裸式”的职业暴露状态,处于一种防不胜防的四面楚歌声中。尽管从制度上也明文规定了一定的看押警察数量,以及相关保障措施。但如果对方是有备而来,任何时候都有被暴力“打劫”的可能与危险。特别是随着当下涉黑、涉恶、涉暴、涉毒等犯罪结构的急剧恶化(据统计显示,目前已达到了押犯总数的30%左右,且呈不断上升趋势),仍然逍遥于社会的“帮凶”、“马仔”等恶势力不计其数,一旦发生不测,不但监管安全有可能会舜间崩溃,就连警察的生命安全都将是岌岌可危。2011年辽宁沈阳二监狱就曾发生过一起,无期徒刑罪犯在社会就医过程中被暴力劫走的恶性案件。因此,不少警察对送罪犯到社会医院就医难免心存余悸,唯恐哪天成为冤大头。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于“暂予监外执行” 和“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等规定,罪犯就医应仅限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到监狱医院就医,这样病亡后才能“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如果是病亡于社会医院显然不适合“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而《监狱法》为何又不授予社会医院作出医疗鉴定的主体地位呢?这显然不应该是法律的疏忽,而是说明到社会医院就医应属于第二种情形的范畴,即“暂予监外执行”以后。依法应该是非此即彼,不应有第三种选择。当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既然以司狱字[2011]145号作出了《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操作起来也就只好另当别论了。
(三)犯属要求苛刻,过度诉求难满足
罪犯有病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及时有效治疗,这似乎成了监狱独有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刁钻的犯属,自己分文不掏,却常常向监狱提出送省城医院,用最好药品等种种“过度医疗”的苛求,如不予满足,动辄就以上访闹事和网络炒作相威胁。在当前“看病贵、看病难、看不起病”已成社会普遍性难题的大背景下,罪犯外诊住院的花销大得惊人,日均数百上千元已成常态,而危、急、重病等一旦进入ICU特殊病房,一天则高达数千乃至上万元之巨。曾经有一名罪犯因急性病毒性脑膜炎住进ICU后,切开气管靠呼吸机支持心跳,每天费用都得5.6千元之多,专家会诊后明确表示已无回天之力,但其亲属却天天纠缠着要转上级医院,并大加指责医院与监狱救治不力。
(四)风险责任重大,依法保外难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革命人道主义运用于刑罚执行的具体确认,是党和政府对罹患严重疾病等特例罪犯的矜怜与宽容,更体现了对人的健康与生命权利的尊重。然而,在现实执法工作中,罪犯保外就医因牵涉到担责、花钱等具体责任与风险,却陷入了人为“关卡”重重的多难困境。一是“保外容易保病难”。尽管犯属历来就热衷于将保外就医开避成让罪犯非法获取自由的“捷径”,但当罪犯真正罹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时,却成了烫手的山芋,相当一部分犯属唯恐躲之不及,拒绝担保,原因不言自明――治病需要花钱。二是“担保容易问责难”。按规定亲属担保的责任是要监督罪犯继续执行刑罚,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犯属不但不依法履行担保监督责任,而是与罪犯沆瀣一气“躲猫猫”,病情好转满天飞,但又根本无法对其进行问责。三是“交付容易收监难”。以前监狱慎重其事地将被保罪犯及相关文书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后,本应由公安机关监管行刑,尤其是当“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需要依法收监时,有的公安机关却怠于依法履责,往往是事实上的“以保代放”,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执行主体变更成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社区矫正机构目前尚普遍处于有名无实的创立阶段,可以说心有余而力不足。监狱常常不得不无奈地越俎代庖,对这些应归犯实施艰难收捕。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本来是一项严肃的行刑执法活动,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责,积极作为,但现实却非常不尽人意,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减少罪犯病亡的严重障碍。
(五)病犯存量日增,沉重压力难缓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16条与17条的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文书齐全,对公安机关送押的罪犯监狱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收监。至于“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可见,监狱原来对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的“进口把关权”已被依法剥夺。这样,一方面办完交接手续后罪犯不进监狱就直接进医院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内病犯存量的不断增多;据某省统计显示,目前在押的老弱病残犯占到了押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仍在不断的增加。等于公安机关通过修正《监狱法》将一个棘手的“定时炸弹”依法扔给了监狱。对于监狱来说,堵截严重病犯流入监内的“关卡”被拆除,而消化病犯的“出口”又被严严堵死,后果当然是病犯存量的上升。这样,无论是病犯诊治的经济压力,还是病犯死亡的安全稳定压力,不但难以得到缓解,而且是在与日俱增。
(六)生老病死正常,思想认识难规范
“还不如一名犯人值钱。”这几乎成了一些警察感叹与埋怨的口头禅。有的警察失落感非常明显,最主要的“口实”是:死一名犯人上级领导不知有多么的重视,一轮轮电话指示,一拨拨派人督办;而死一名警察上级领导则几乎就无动于衷。因此,对犯人动辄要转社会医院就医,还要由警察亲自侍候床前;病亡动辄要“花钱摆平”,还要受窝囊气;有些不能认同,更不能接受。尤其是正常的生老病死是不可抗力的自然规律,人竖着只是一个过程,总有一天会横着起不来,为什么就非得花钱才“平安”呢?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主持公道与正义的强力部门干什么去了?群众心里有疙瘩,思想不统一,事实上领导心里也很无奈,实践中更难办,除了讲讲要讲政治、讲大局等大道理,做做说服教育工作,剩下的也只有行政命令了。
三、综合治理于应对病亡的作用日益重要
(一)坚持及时就医,规范诊疗制度
有病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这是无可厚非的,罪犯也不例外,同时,加强诊疗制度的规范也非常必要。一是必须加强医技队伍的建设,确保能满足罪犯日常就诊的技术需求。同时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形的特殊需要,与社会专家建立对口送“经验”、送“技术”进监的长态机制,尽力吸收社会优势医疗资源为我所用,以弥补自有人才不足的短板;二是必须加强医疗机构的建设,形成合理布局的医疗体系。最好能视情建成省级总医院、区域性中心医院、监狱医院、监区医务室,共四级组成的“宝塔型”医疗网络,并视情明确各级医院对病犯收治的对象与范围,尽量形成资源相对集中、诊治相对对口、成效相对明显的大医疗格局。三是必须加大医疗设施的投入,应坚持省级统筹,合理安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硬件设施建设,尽量做到各医院间专业的科学分工与合作,设施的相应匹配与共享,技术的互助联动与整合,以实现医疗成效的最大化。四是必须加强医疗经费的保障,尽量通过加入医保、建立基金、依法筹措、大病统筹等措施,建立健全罪犯医疗经费的支持体系。五是必须建立定期巡诊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医师定期开展重点与普遍相结合的例行巡诊,在送医上门的同时,做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六是必须加强诊疗制度的规范。社会带入的性病、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等该罪犯承担的费用必须由罪犯承担;该怎么检查、该用什么药品,必须遵循医嘱,不能一昧迁就满足病犯或犯属的无限任性;外诊外治不但花销大,监管安全与人身安全的风险更大,最起码也必须将病犯规范在符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离监就医工作规定》的要求,与监狱指挥中心实现联网监控的“特殊病房”内,绝不能因犯属发难甚至舆情等外界压力而无视规章、放弃原则。
(二)坚持因人制宜,增强膳食营养
治病,除医疗与药品外,膳食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囚粮”的食物量标准,虽然有明确且相对科学合理的配膳成份要求,对维持罪犯基本的健康与生存应该无忧,但从营养学的角度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根本就满足不了病犯的机体能量需求。由于维持人体日常需要的营养素各有其特殊的生理功能,对于病号来说,营养失调是不容置疑的,这就要求务必加强病犯的营养搭配,尽可能满足病犯合理的营养需要。人们常说:与其花钱买棺材,不如花钱开处方。因此,切实重视并认真研究膳食的营养搭配,如畜肉、禽鱼肉、乳制品、蛋类等食材的蛋白质含量较高,乳酪、奶油、鱼肉、西红柿、菠菜等富含矿物质成份,通过对病犯的“食疗”调节,增强其机体营养,提高其抵抗能力,对病犯的康复也许能收到事半功倍的特殊功用。
(三)坚持预警联动,减少发难口实
当前已进入一个信息大爆炸的历史新时期,尽管汹涌而来的问题和“副作用”有时也使人无所适从,但更重要的还是扫除了传统的时间与空间障碍,更进一步地将世界联结成了一个大整体。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监狱机关应充分利用好这一灵便的有利条件,通过微信公众号、联动网站、QQ群等平台,一方面对罹患严重疾病罪犯的情况,随时保持与其亲属的沟通互动,既尊重其亲属的知情权,也好督促其亲属尽点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因《婚姻法》与《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夫妻、父子间应有的“扶助”、“赡养”等法定义务,而这种亲情义务是不会因罪犯坐牢而停止或丧失的。即使其亲属逃避责任,拒绝掏钱,也可预先灭灭其日后向监狱发难的威风与“底气”。另一方面,保持与有关强力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互动,做到预警在先,机制联动。以便关键时候能召之即来,有备无患。
(四)坚持应保尽保,打通绿色通道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对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情形之一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女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场所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人道主义政策,既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更有利于有效降低监内罪犯的病亡率。职能部门应千方百计扫清因有关涉法主体故意逃避责任而形成的人为障碍,打通依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享受其暂予监外执行权利的“绿色通道”。某监狱2014年病亡的罪犯中,除5人因刑期因素被“卡”外,还有4人是因亲属拒绝具保、1人因社区矫正机构设“卡”而堵在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大门外。最终监狱也就非常无助地成了一家独扛的“冤大头”。
(五)坚持防患未然,主动引领舆情
在信息多元化且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舆情以其高效、快速、人众、域广等特点成了舆情发酵的重要工具,如管控引领失力,极易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并发展成为有害舆论。因此,充分认识网络舆情的严峻现实,积极做好网络舆情的有效管控,努力形成网络舆情的良性互动与循环,乃形势所迫,现实所需。 一要树立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理念。主动与主流的新闻媒体建立常态的交流沟通机制,争取他们的监督、理解与支持,如遇需要则积极促请主流渠道先声夺人。二要畅通舆情互动的专业渠道。社会对监狱出现的舆情点尤为敏感,随时都有提出采访诉求的可能,监狱应有专门的机构与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发声,既不能躲闪回避,更不能粗暴拒绝。三要加强掌控舆情的有效措施。要明确专人常态化地通过看、听、浏览等方式及时掌控相关的舆情动态。尤其是涉及罪犯死亡等敏感事项时,更要密切关注,针锋相对地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正面引领,及时缩小和控制消极影响。四要形成上下联动的有效机制。国家与司法部对新闻采访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监狱系统应建立以省局为龙头,各基层监狱紧密合作的媒体策应与舆情管控网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互享、随时互动、力量互助,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整体联动。
(六)坚持全程留痕,尽力保全证据
为了罪犯病亡善后的特殊需要,做到全程留痕,尽力保全视频证据,这既是司法部的明文规定,更是严峻现实的客观需求。一是病史记录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二是施治措施要规范合理,记录在案;三是电视监控要尽量覆盖,不留空白死角,尤其是一旦发生罪犯病亡,要抢在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目前尽管信息化建设已经普及各监狱,但无论是投入上还是质量上参差不齐,发展也很不平衡。有的监狱实现了视频全面覆盖,有的还只能说是局部覆盖,空白死角不少,还有的甚至尚停留在三天打鱼二天晒网的磨合适应阶段,根本难以做到对病犯实现全程视频固定。因此,最好是采取相对集中、临时加装镜头等具体措施予以弥补。否则,很有可能授人以“口实”,成为未来善后的严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