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计分考核罪犯是罪犯是罪犯获得刑事奖励的参考依据之一,在我国监狱改造罪犯工作中起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2月下发,文中简称《考核细则》)在考核内容设计和司法实践上出现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目的在于促进计分考核罪犯制度的完善,规范计分考核罪犯制度的司法实践,以提高监狱警察的执法水平和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关键词 计分考核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计分考核是把考核内容及标准逐项分解成具体的要求和指标,每一项要求和指标都确定一定的分值,考核是根据罪犯行为达到要求和指标的实际情况给以奖分和扣分,在累计的分值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奖惩措施。[1]它是评定罪犯改造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我区现行的罪犯考核制度是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罪犯改造管理工作实际,在2017年2月下发《考核细则》通知,并于次月实行。新计分考核以对罪犯考核积分的连续性最为凸显,其中的分类考核,对罪犯考核细化到天等的规定,较之以往的罪犯考核规定,更客观,更全面,更符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但从当前监狱监管改造形势纷繁复杂的角度审视,其除了有在《监狱法》规定不详,《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的法律解释又未配套的问题之外,[2]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罪犯考核制度设计情况进行研究,结合当前罪犯对新计分考核的适应情况和监管改造考核罪犯的工作实际,发现新计分考核在内容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四个问题,同时对发现的问题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考。
问题一:“以分计奖”的考核方式及“权利归属性”易诱发罪犯产生功利改造意识
《考核细则》在考核正分的运用和保留负分的规定,打破了之前的报减刑后考核“清零”的模式,使罪犯的考核有了连续性,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各项工作的开展,是罪犯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目前实行的“计分考核、以分计奖”的考核制度,也存在弊端。如《考核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平均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审查并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基础分平均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另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刑事奖励的短刑期罪犯考核分满600分的可兑现物质奖励。这些规定虽然对激励罪犯改造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容易使罪犯把分数看得很重,认为自己改造的目标就是获得“表扬”用于减刑或者获得“物质奖励”用于改善生活,进而助长了他们的功利改造意识。在既得利益得到满足后,或者满足不了他们的利益需求,他们就会出现消极怠工,混刑度日,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各种违规行为,对监管安全造成极大影响。另外,按照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裁定减刑假释的机关为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条件苛刻和程序的限制,监狱民警明知罪犯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必要条件,不符合减刑假释的资格,但也很难去撤销其减刑裁定,对其失去了制约,最终使一个次品改造成果流入社会,成为社会的隐患和负担。[3]�
因此,单纯的“以分计奖”的方式来刺激罪犯改造,易诱发罪犯趋利性改造,致使罪犯之间产生矛盾,给监管安全埋下隐患,已经成为当前监狱监管的突出问题问题。
问题二:考核标准单一易使罪犯情绪波动,增加监管压力
不同工种的罪犯和劳动量不同的罪犯,以相同的劳动等级考核标准考核会有失公平。例如,笔者所在监狱的三监区,有两个分监区的罪犯从事缝盘加工,另外两个分监区的罪犯从事鞋面加工,不同分监区的罪犯的工种、劳动内容和所需要的工时及给监狱创造的收入都不同。三、四分监区的罪犯从事缝盘加工的劳动强度比较大,创造的收益却较小;一、二分监区的罪犯从事鞋面加工的劳动强度比较小,创造的收益却较大。如果四个分监区以同一标准来考核,无论从创收方面、还是从工时方面考核,都是不公平的。如都为劳动定额一级的罪犯,从事缝盘加工的很难完成定额任务,而从事鞋面加工的能轻松完成任务并超产的现象出现。因此常有缝盘分监区的罪犯闹情绪打报告调鞋面分监区的现象,不利于正常监管改造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赋分;否则,就会导致少数罪犯托“关系”、走“门路”,不愿意到劳动强度强的监区改造,造成罪犯思想波动,影响罪犯群体的稳定。
问题三:劳动力与累进分挂钩易使罪犯产生“劳动改造至上”的错误思想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而计分考核罪犯则是量化其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的方式之一,其结果将是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当前的计分考核在内容设置上主要分有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以老病残罪犯为例,这一群体与其他罪犯在年龄、智力、体能、素质及所受刑罚上都有着很大差异。他们大部分缺少劳动能力,但他们能够认罪悔罪,反省自己的过错且具有端正的改造态度,积极参加教育和学习,在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不惹事生非,保持良好的个人和环境卫生,其行为基本符合《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但在《考核细则》中的考核赋分比例存在差异,如《考核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教育改造考核加分:(一)累进制加分。对当月无违规违纪行为受处罚被扣考核分的罪犯实行累进制加分。最分累进制加分采取滚动式累计递加的办法,以六个月为一个累进周期,罪犯在六个月的累进周期内连续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无违规违纪受处罚被扣考核分的:1、有劳动能力(含特定岗位、有劳动定额、无劳动定额的辅助工种)的罪犯,当月分别给予10分、12分、14分、16分、18分加分。2、其他类型罪犯,当月分别给予2分、4分、6分、8分、10分加分……”。其中强调的是教育改造部分的累进制加分,但又规定以有无劳动能力为获取不同等次累进制加分的条件,这对于无劳动能力,但又能够认罪悔罪,反省自己的过错且具有端正的改造态度,积极参加教育和学习,在日常改造中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不惹事生非,保持良好的个人和环境卫生等在教育改造方面表现好的罪犯的考核有失公平,不利于激励罪犯改造。同时也容易使罪犯产生“劳动改造至上”的错误思想,片面认为劳动任务完成好,就能改造好,偏离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正常轨道。
问题四:管理者的偏好易使考核过程出现“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改造”的工作误区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宗旨。毛泽东同志也曾说:“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在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中,劳动改造是重要的改造手段之一。目前我区执行的计分考核制度主要有教育改造考核和劳动改造考核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一百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另外设有教育改造加分和劳动改造加分等项目。按一类一级罪犯的劳动定额计算,以六个月为考核周期,其劳动改造考核得分占总得分比重的31.5%~37.5%之间,保持考核内容的权重和均衡。但在监狱生产任务逐年增加,生产压力大的大背景下,罪犯的考核也不可避免的陷入为劳动生产服务的窠巢,在对罪犯的综合考评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得真正反映罪犯悔改程度的教育和思想改造被边缘化,偏离了将罪犯改造成新人的宗旨。在实际操作中,生产监区往往很少考虑罪犯的真实思想改造情况,而是仅凭劳动积极,任务完成好就给予其较高的考核分,出现“一俊遮百丑”现象。司法部提出的“5+1+1”教育改造模式,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往往出现打政策的擦边球的现象,即将一天课堂教育改成劳动技能培训的形式进行,其实质仍然是组织罪犯劳动生产,有时为了完成劳动任务,要求罪犯晚上出工加班,美其名曰“技能强化培训”,星期天则以“六管七”的名目设定,即六天时间完成七天的任务,则星期天可以休息一天,完成不了任务则继续劳动。另外,劳动改造与教育学习等方面相比,更容易量化,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可以较为明确和客观的通过劳动产量,产品质量等评价形式反映出来,便于监狱警察通过比较划分罪犯的得分等级。而在思想改造方面却很难通过量化的形式直观体现出来,需要警察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才能准确把握每个罪犯的实际改造情况。久而久之,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形成劳动改造代替其他方面改造的思维习惯,出现重劳动改造考核轻教育改造考核的工作误区。
以上四个问题中,前三个问题是计分考核内容设计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是计分考核罪犯的司法实践问题。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培养正确改造价值观,祛除唯利是图的改造观念。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对教育改造罪犯而言,教育改造手段是外因,罪犯自身的素质和接受教育改造的意识是内因,因此,罪犯是否具有正确的改造价值观,将直接影响到各项矫正手段的实施效果。要求罪犯树立正确的改造价值观,首先要求监狱自身消除单纯创造经济利益的功利思想,更不能把对罪犯的监管和发展生产作为自己职位晋升的政治资本。只有管理者本身摆正价值观,才能确保确保各种矫正手段得以正确运用,进而消除罪犯的功利心,转变他们过于计较改造考核成绩,一味追求获高分早减刑或是获高分得物质奖励的现状。同时,更要从现实入手,改变单纯的以分激励罪犯的考核方式,要避免部分改造成绩较差的人员出现破罐子破摔,发生影响监管安全的事件。以此让罪犯树立起正确的改造价值观,即“自觉积极改造,真心痛改前非,努力重新做人”的正确思想。
第二,完善罪犯考核制度,确保考核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首先要注重劳动考核时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对有定额工种的罪犯,要从完成的数额、工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苦脏累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分、扣分;对无定额的罪犯,要从完成任务的质量、工时、劳动强度、风险等全方面进行考核,合理划定奖分标准,做到能量化考核的劳动要量化考核;对不同工种的劳动可以按统一标准进行折算量化,做到考核结果与实际劳动情况相符;对于个别没有生产任务的罪犯,要从改造态度、罪犯意识、文明礼貌、生活卫生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并要注意避免与劳动考核失衡,制定合理可行的奖励等次。[4]只有实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机结合,才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树立改造的信心、加速罪犯的改造。
其次,监狱管理者应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尽量避免一个监区出现两种劳动强度不同的劳动内容,以减少罪犯之间对所从事劳动内容强度和考核等方面的比照,使罪犯情绪平稳,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最后,监狱管理者应注重罪犯的差异性考核。一是对老弱病残犯进行集中监管,设置适合老弱病残犯力所能及的劳动项目;二是在计分考核内容设计中区分教育改造得分和劳动改造得分,但在扣分处罚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计相互关联的扣分项目,既使考核项目计分明确,便于操作,又确保了计分考核罪犯的连续性,扭转罪犯“劳动改造至上”的错误观念。
第三,完善民警考核机制,扶正民警的执法观��
从2003年开始,监狱就已经开始实行“监企分开”的体制改革,但当前监狱管理部门对监狱,监狱对监区、分监区的经济考核还是考量一个监狱、一个监区管理工作的及其重要的指标。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监区、分监区的直接管理者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的对罪犯劳动改造成绩表现出偏好。对一些劳动能力强,劳动任务完成好的罪犯,民警往往会忽略罪犯其它方面的改造表现,甚至出现在这类罪犯违规时不按规定扣分处罚,只口头批评了事的现象。类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当然,对经济指标的考核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监区分、监区教育改造罪犯的管理水平,但它不是衡量监区分监区管理水平的唯一标准。监狱管理者应改变以经济为主的考核模式,并加大投入,建立罪犯犯罪档案电子信息系统,掌控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以之作为监狱、监区、分监区管理水平加以考核。以此来纠正民警的执法行为和偏好。
此外,笔者从监管一线工作的角度出发,建议监狱尽快建立计分考核罪犯的电子信息系统,以提高民警管理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工作效率,同时,便于监督部门对民警在计分考核罪犯时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是否做到“日考核、周评议、月公式”进行执法监督,避免一些月底加考核工时的违规现象。
参考文献
[1] 万安中,李忠源.狱政管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永生.当前罪犯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6).
[3]史骏.J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条件之确有悔改表现考核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5.��
[4] 李丹,王斌.罪犯考核奖惩制度探析[N].辽宁警专学报,200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