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7-12-08信息来源:陕西省汉江监狱作者:

一、概述

2015年11月1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一些条文的修正、改动不仅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产生巨大变化,更对监狱为代表的刑罚执行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笔者长期扎根监狱监管一线,结合实践将从监狱监管角度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造成的影响及监狱监管教育改革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当然,本文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监狱内设刑罚执行机构的奖惩活动,笔者认为广义上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应指以基层监狱为代表的包含警察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教育、狱政和生活卫生管理、劳动改造、刑事奖励等在内并以罪犯思想教育改造为重心的一系列刑罚执行过程。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造成的影响

(一)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从业者特别是人民警察行业的执业能力有了更高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指出: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参照监狱监管工作要求,在监管教育和生产安全岗位上的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监管安全、罪犯教育、生产安全等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监狱法》规定的内容。所以,为了避免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案件发生在监狱人民警察身上,新形势下的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加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自身执法能力,以身作则,讲文化、讲纪律、讲修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宣传新时期核心价值观,不断适应当代法治社会监管要求,依法履行法定工作职责。

(二)对监狱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有了更强的保护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指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监管实际中,罪犯无端辱骂、甚至殴打监狱人民警察的案例时有发生,但都由于是轻微伤害达不到立案标准最多对罪犯实行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罚,达不到教育转化惩罚之目的,扰乱了狱内改造秩序,严重伤害了监狱人民警察的自尊心。长期以往,使一线警察的执法活动畏手畏脚,造成诸多不便,给监管教育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新法条从刑法的高度确立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在法律上对正在执行任务或正处于工作岗位的人民警察予以保护。参照监狱工作,可以理解为凡是袭击正在工作岗位上的监狱人民警察的,不论是未遂、中止、既遂,都应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和以往的法规制度相比更具先进性、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狱内抗劳抗管、暴力袭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创建平安、法制、文明的狱内环境有着积极作用。

(三)对特殊群体的监管教育方法有了探索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九)指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在新中国法制历程上实属首次,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对终身监禁罪犯的管理毫无借鉴经验。因此,探索职务罪犯的监管教育方法势在必行。

(四)收押人数的激增对监狱的内部管理教育提出了新挑战

刑法修正案(九)的最大特点是取消了若干死刑罪名,限制人身自由的罪名大幅度增加,如邪教犯罪、信息安全犯罪、涉恐犯罪、虚假诉讼、组织考试作弊、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秩序的犯罪等。这就意味着更多的犯罪者将在监狱内服刑,入监罪犯人数增加,势必给监狱的监管教育能力提出挑战,影响监狱的内部管理秩序。

三、对策研究

(一)遵循正确执法理念,提升硬软件监管设施,加强警察队伍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各级监狱监管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监管安全及附属的生产安全,要理清监管教育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基层警察确立一套健全的监管教育原则及工作思路。

1、牢固树立监管安全首位意识,加强物防、技防、人防,防止罪犯脱逃,重视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预防罪犯非正常死亡。把罪犯改造为守法的公民是刑罚的最终目的,劳动改造是教育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要想真正把一名罪犯改造成守法好公民,关键还是要从思想文化、生活习惯上予以约束。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劳动改造并不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心,过分的追求经济效益易滋生腐败。

2、加强警务督察及人民警察队伍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警察自身监管教育能力。我国大多数监狱地处偏远山区,封闭性强,监狱人民警察24小时值班,工作枯燥乏味,劳动强度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使基层警察未老先衰,白了少年头。各级监狱党委要围绕如何激发警察队伍活力这个出发点多做文章,努力提升警察职工党性修养及履职能力,定期组织监狱人民警察业务技能及文化道德培训,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交流先进管理教育经验。工作之余时间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陶冶高尚、积极情操,劳逸结合,促进各项监管教育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3、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狠抓监墙、电网、狱内基础设备等硬件设施,构建“物联”安全网;依靠视频、音频工程等软件设施加大罪犯思想、行为养成等动态监控力度;为公平、公正执行刑罚、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加强重大事件的证据保存制度,以法律治监、以科技强监、以信息技术兴监;充分发挥监督岗、耳目、狱情信息员的积极作用,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积极力量维护狱内秩序,大力推进示范化法制监狱的创建。

4、积极探索人民警察招录及领导干部选拨机制。从监管经验看,警校毕业生及军转干部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具有更强的身体素质及监管教育能力,专业上更对口。为提升监狱的整体素质,要侧重从警校毕业生及军转干部中的新警招录及吸收力度。在领导干部的职务晋升上,严格选拨程序,充分调研,多听群众意见,从忠实践行国家法规政策、努力提升监狱的监管教育水平这两个基本问题上选拨那些政治觉悟高、公道正派、执法公平公正、干实事、有魄力、敢担当的中青年干警。

5、加大罪犯侵犯监狱人民警察人身权利的惩罚力度及人民警察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力度。为维护狱内安全、稳定的监管秩序,对侵犯监狱人民警察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联合检察机关介入处理。罪犯的狱内再犯罪是社会犯罪的延续,直接体现着罪犯狱内服刑的态度,不仅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淡然视之,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法治社会的践踏。“打铁还需自身硬”。反之,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直接代表,是狱内罪犯法律、道德的评价标尺,对罪犯的积极改造起着模范作用。所以,对人民警察队伍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阻碍法制化进程的行为更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二)侧重罪犯的思想文化教育。

罪犯的思想文化、行为养成教育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以劳动改造为手段的经济效益创造应该处于从属地位,要为以思想文化、行为养成为中心的教育改造服务。各级监狱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罪犯劳动时间,要一切以如何提高罪犯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出发点,结合罪犯的身体素质及劳动特点,引进老少皆宜、体力消耗小、易操作、产值高的劳务项目,合理额定生产任务及经济目标,充分保证罪犯教育改造及休息时间。

1、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监狱教育部门要运用视频、音频等方式对不同文化程度的罪犯积极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宣扬社会主义劳动人民“真善美”典型事迹,抨击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假丑恶”不法行为。

2、定期组织罪犯观看红色电影、爱国电影,大力推进“善、孝、和、理、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科技文化讲堂,使其视野开阔,及时了解外部社会发展状况,懂得当代和平社会的来之不易,珍惜改革开放带来的发展成果。

3、在罪犯中大力开展劳动观教育,使其树立劳动光荣、懒惰可耻的价值观,开设器乐技能、工艺技能,职业技能等课程班,陶冶罪犯情操。与劳动力缺乏的社会企业开展联谊活动,使具有一技之长的罪犯刑满释放后有施展抱负的基地,为刑满释放后的生产生活奠定基础。

4、重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仅要通过外在的监规纪律、高墙电网予以约束,更要从罪犯的心理方面着手,抓到其内心的症结。绝大多数罪犯由于受不健康心理支配,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在行为上表现为消极对抗、攻击性强等,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排斥、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警察管教。对待这样的罪犯,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教育难以奏效,而运用心理矫治手段和方法,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和完善。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治疗、危机干预等一系列工作,帮助罪犯提高认知、正确归因、缓解情绪、消除不良心理倾向、排除心理障碍,增强生活的适应性,促进改造目标的实现。

(三)终身监禁――特殊人群的管理。

受刑法修正案(九)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规定影响,此类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彻底堵死,不可避免的出现悲观厌世、对生活失去希望思想。如何使终身监禁罪犯认罪悔罪、踏实改造成为一项研究课题。

1、终身监禁罪犯的特点

终身监禁罪犯的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工作生活期间身肩要职,飞扬跋扈,钱权欲望强烈,熟悉国家法律政策,不把法律或司法机关放在眼里。人情关系网复杂,入监服刑后其家属能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或多或少影响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

2、对终身监禁罪犯的管理教育方法探索

终身监禁罪犯的管理教育不同于一般罪犯,其在社会工作生活期间,身份优越,前呼后拥,手中掌握一定的国家公权力,为国家、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贡献,故入监服刑后往往心理落差大,顾面子,消极沉闷,寡言少语,轻生念头重,仇恨政府,对抗警察,有鱼死网破心理。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为终身监禁罪犯特设监区,设立单独号舍,制定适合其性格特点的改造方案;针对其文化程度较高的现实情况可为其提供可以自由选择的文职岗位自由劳动,逐渐转化其腐化思想;为促使其积极改造,可由监狱相关领导及家属共同帮教;定期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娱活动及读书明理活动,使其懂得生命的可贵。

(四)加强狱政和生活卫生管理

随着多项死刑罪名减少,限制人身自由的生刑罪名增加,监狱收押人数暴增,如何在保证狱内改造秩序安全稳定的同时使刑罚执行工作确有成效成为一个难题。笔者从以下几点予以分析说明:

1、加强新入监罪犯的教育管控力度。从实践经验看,受国内外不良监狱题材影视剧影响,对于大多数罪犯特别是年轻、心智不完全发育健全的罪犯来说,监狱是个陌生且令人害怕的神秘场所。抗劳抗管、打架私斗、夜不能寐、自残轻生在新入监罪犯中常有发生。因此,监狱要加强新入监罪犯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及时讲解刑事奖惩政策及监狱改造措施、方法,使新入监罪犯及时消除不良思维,及时适应监狱环境,养成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早日投入改造。

2、加强家庭变故罪犯的帮教。家庭有变故的罪犯往往心理脆弱,稍有风吹草动或风言风语易怒易暴、易走极端,一线监狱人民警察要加强关注,落实包夹管控及教育谈话,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感受到温暖和感化。虽然做出了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犯罪行为,身处囹圄,但家人还未抛弃,政府还未放弃,使其摒弃杂念,端正态度,踏实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加强少数民族罪犯的管理。少数民族罪犯特别是总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罪犯大多身处偏远山区,文化程度低,不识字,不懂法律,但犯罪主观恶意小,多为涉毒、涉财的非暴力犯罪,在改造中往往思想顽固,抗拒劳动,好逸恶劳,装傻难缠,对于这类罪犯要充分考虑其民族风俗及生活习惯,讲解国家民族政策,激励感化,重视技能培训,为刑满释放后的生产生活、安居乐业及法制宣传起关键作用。

4、加强多次犯罪经历罪犯及严管禁闭罪犯的管控教育。随着限制自由罪名的增加,将有更多的犯罪者入监服刑。累犯、二犯甚至具有五六次犯罪经历的罪犯更是屡见不鲜。这部分罪犯法律意识淡薄,性格顽固、暴躁,好逸恶劳,且对狱内规章制度较为熟悉,改造中随心所欲,抱团充大,爱出风头,时常成为严管禁闭室的常客。在教育改造此类罪犯时应以严刑峻法予以约束,违反监规纪律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在刑事奖励材料申报过程中从严把握,以对他犯起警示、震慑作用,使其回归社会后不想犯罪、不敢犯罪。

5、加强病犯的监管。急、慢性病犯及老年病犯是监管教育活动中的一大难题。受基层监狱监管条件影响,监狱医院人才匮乏,医疗设备陈旧落后,虽然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病犯在劳动岗位、生活卫生上特殊照顾,重重包夹管控,但偶然发生的伤亡事故往往使监区、监狱医院及狱政管理部门猝不及防,处理不恰当往往使监狱形象受损,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监狱要加大医学人才及医疗器材的储备,规范罪犯药品的保存与发放,加强外诊罪犯的监控及证据留存。

(五)全面规范刑事奖励制度。

以减刑、假释为代表的刑事奖励制度贯穿于罪犯服刑生涯的全过程,是国家对表现优秀、改造积极罪犯的激励措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着促进作用。

1、监狱人民警察应根据《刑法》、《刑诉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宽严相济准确把握减刑假释政策。

2、监狱人民警察要定期为罪犯定期讲解刑事奖励政策,使其不断适应新的刑事奖励政策及司法解释,认罪悔罪,踏实改造,积极履行罚金刑,使其正确认识刑罚奖励制度中的“可以”与“应当”之区别。

3、刑法修正案(九)指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部分家庭条件确有困难的罪犯来说,增加了向法院申请延、减、免裁定的机会,有利于这部分罪犯在服刑时不用过分担忧罚金问题,缓解改造压力,使其安心改造。

4、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减刑假释案件终身负责制影响,加之监狱、检察院、法院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识不一致,目前通过假释渠道出监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少之又少。为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各级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假释条件且无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作出恰当的刑罚激励措施,大力推广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应用。

5、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解释重大突发事件推进情况,稳定网络舆情;充分利用互联网、公众号、移动平台、狱内广播等手段推动狱务公开,向服刑人员家属推送刑事奖励政策及改造成果,向狱内罪犯传递正能量,形成狱内外良性互动,共同帮教的良好氛围。

修法修正案(九)实施至今已有一年有余,配套司法解释、地方法规也随之出台,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及罪犯的服刑改造生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但监狱执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任重而道远,平安、文明、稳定、活力、法制的监狱创建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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