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们的监狱工作方针,也是我们教育改造罪犯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基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要的司法政策,也是监狱工作要遵循的重要依据。对罪犯实行科学分类,在罪犯科学分类基础上,将分级处遇贯穿刑罚执行全过程,充分体现宽严适度的原则,能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监狱秩序的稳定和改造质量的提高。长期以来,各级监狱均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结合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将罪犯实行从严、一般、从宽分级处遇,本文主要对从严管控罪犯的监管问题进行谈论。
【关键词】严管 教育 分级处遇
一、宽严相济思想的确立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前分级处遇的基本内涵,即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适时;多数从宽,少数从严。中央曾经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5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至此,宽严相济的原则正式成为我国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全过程的系统的刑事政策。[1]全国各地监狱在罪犯管理上也均采用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如2017年某省《罪犯分级处遇办法》总则中就有明确体现:第一条,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升监狱改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正公开、宽严相济、动态管理、科学激励的原则。可见,加强罪犯分类管理,仍是当前及今后长期的一种监狱管理模式,为构建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使监狱能更加有力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严峻考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分级管理模式下罪犯违规问题分析
现阶段大多数监狱的关押规模均在2000人左右,有的监狱关押规模在3000或4000人以上甚至更多。对某省各个监狱的调查,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监狱关押的罪犯几乎均呈现爆满态势,而且还呈现出罪犯不断增加的趋势,其结果是监狱管理罪犯的危险性、防控难度、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2]
本文主要从严管罪犯的违规情况进行分析,按照分级处遇要求,严管罪犯又分为一级严管罪犯和二级严管罪犯,一级严管解除后才可以将处遇升为二级严管(2017年新的分级处遇调整为A、B、C、D四级,但许多单位仍使用旧的分级处遇办法)。笔者从中等押犯强度的监狱进行分析,认为罪犯因违规降为一级严管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潜伏性和故意性。
表1:某监狱2012至2016年度一级严管罪犯人数
| 时间(年)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人数(人) | 26 | 32 | 21 | 22 | 29 |
从表一可以看出,某监狱近五年来一级严管罪犯人数呈现出曲折性发展态势,总体变化不是很大。但罪犯违规还受到各项政策的影响,如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新的减刑假释政策实行后,罪犯的减刑假释幅度调整较大,对罪犯改造影响冲击体现较为明显,也间接导致了违规罪犯人数增多。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17年6月份,该监狱的一级严管罪犯人数已经达到35人,超过以往全年的违规人数。
表2:某监狱2012至2016年度一级严管罪犯地域分布
| 地域 时间间类别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 本省 | 18 | 19 | 17 | 14 | 17 |
| 外省 | 8 | 13 | 4 | 8 | 12 |
从该类罪犯的地域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本省籍罪犯仍占多数,但外省籍罪犯的人数也呈现出曲折的发展态势,具有较大的反复性。2012年度外省籍一级严管罪犯占当年一严罪犯的22.2%,2013年度占到40.6%,2014年度为19%,2015年度为36.4%,2016年度为41.4%。如果以三年为一跨度,就可以分析出外省籍罪犯的违规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各地监狱的外省籍罪犯所占总比重一般不会太大,若从日常管理上加以重点防范,或许可以较好的减少罪犯违规发生的几率。
表3:某监狱2012至2016年度违规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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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类别 | 打架或殴打他犯 | 自伤自残 | 脱离监管 | 扰乱监管秩序 | 威胁、辱骂、顶撞民警 | 累计扣分 | |
| 2012 | 14 | 7 | 0 | 2 | 3 | 0 | |
| 2013 | 19 | 1 | 1 | 2 | 6 | 3 | |
| 2014 | 14 | 4 | 0 | 0 | 2 | 1 | |
| 2015 | 15 | 2 | 0 | 1 | 3 | 1 | |
| 2016 | 15 | 3 | 2 | 1 | 7 | 1 | |
| 合计 | 79 | 17 | 3 | 6 | 18 | 7 | |
某监狱2012至2016年度一级严管处遇罪犯共130人次,其中因打架或殴打他犯降为一级严管处遇79人次占60.8%,因自伤自残降为一级严管处遇17人次占13.1%,因脱离监管降为一级严管处遇3人次占2.3%,因扰乱监管秩序降为一级严管处遇6人次占4.6%,因威胁、辱骂、顶撞民警降为一级严管处遇18人次占13.8%,因累计扣分降为一级严管处遇7人次占5.4%。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打架或殴打他犯仍是当前罪犯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超过了总人数的半数以上,达到60.8%,这只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往往能在第一时间被民警及三互小组制止,对监管安全的破坏并不是很大。笔者认为真正对监管安全破坏较大的是“威胁、辱骂、顶撞民警”这一违规形式的人数呈上升趋势,近五年来达到18人次占13.8%,仅次于打架或殴打他犯违规人数。如2014年发生2起,占当年一级严管违规总数的9.5%,2015年发生3期,占当年一级严管违规总数的13.6%,而到了2015年却发生了7起,占当年一级严管违规总数的24.1%。如此多的此类违规事件的发生,绝对是对监狱管理制度的一种践踏,若不加以惩处,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蝴蝶效应”,对监狱执法人员的自身安全及心理健康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表4:某监狱2012至2016年度一级严管罪犯罪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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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类别 | 财产型 | 暴力型 | 淫欲型 | 毒品型 | 其它 |
| 2012 | 8 | 13 | 1 | 2 | 2 |
| 2013 | 8 | 17 | 0 | 3 | 4 |
| 2014 | 4 | 11 | 1 | 2 | 3 |
| 2015 | 6 | 11 | 2 | 1 | 2 |
| 2016 | 9 | 14 | 2 | 2 | 2 |
| 合计 | 35 | 56 | 6 | 10 | 13 |
从此表不难看出,在服刑期间因违规降为一级严管处遇的罪犯,绝大多数为暴力型罪犯,如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等。该类罪犯暴力倾向明显,遇事易冲动,性格暴躁易怒,发生矛盾后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其次就是财产型罪犯违规数量也较多,在所有违规罪犯中排名第二位,但在财产型违规罪犯中又以因盗窃获型的罪犯占绝大多数,笔者统计约占95%以上。此类罪犯具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刑期短、累犯多、社会恶习深、对监狱的管理较为熟悉等。通常会表现出一定的“痞性”和“顽劣性”,学习不积极,训练不吃苦,生产不完成,有的还会装病,不服从管理,抗改事件时有发生。他们违规的时间很多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往往选择在刑满前一个月以内,且多以打架为主,极少有其他的违规行为。至于淫欲型、毒品型和其它类型罪犯,没有太多的规律性可循。
表5:某监狱2012至2016年度一级严管罪犯年龄及刑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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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岁以下 | 30―40岁 | 40岁以上 | 3年以下 | 3―10年 | 10年以上 |
| 2012 | 14 | 4 | 8 | 5 | 12 | 9 |
| 2013 | 19 | 11 | 2 | 6 | 18 | 8 |
| 2014 | 11 | 7 | 3 | 2 | 13 | 6 |
| 2015 | 7 | 7 | 8 | 6 | 7 | 9 |
| 2016 | 14 | 9 | 6 | 8 | 14 | 7 |
| 合计 | 65 | 38 | 27 | 27 | 64 | 39 |
从年龄上进行分析,近5年一级严管处遇罪犯中30岁以下罪犯65人次,占违规总人数的50%;30―40岁罪犯38人次,占29.2%;40岁以上罪犯27人次,占20.8%。从刑期上进行分析,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违规人数27人次,占20.8%;判3―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违规人数64人次,占49.2%;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违规人数为39人次,占3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30岁以下及有期徒刑3至10年的罪犯违规人数较多,达到半数左右,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此类犯人的排查和预防。
三、预防罪犯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措施
(一)杜绝地域上的歧视
很多外省籍罪犯之所以会多次违规,究其原因虽然主要还在于犯罪心理和自我个性,但也不能排除他们害怕在外地受到不公正待遇,想彰显自己在改造过程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情况,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一要态度和蔼,循循善诱。消除他们的戒备、防范心理。尤其对有语言障碍的更要有耐心,让他们把话讲清楚,说明白。二要阐明监狱职能,讲明改造政策,使之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省外省没有亲疏远近,一视同仁,能够消除顾虑,吐露真情。三要发挥心理咨询的作用,了解个性特征、行为特点,分析心理障碍,推测判断心理动机,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科学依据。四要将情况摸准摸细,通过查看档案、谈话了解等方式,将其家庭背景、犯罪原因、拘留后的表现,特别是从外省到本省来的前因后果全部掌握,有利于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对涉警的违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监狱警察的风险系数较其他行业更高,有资料研究表明,监狱警察既有被袭警的生命危险,也有劳动生产中的安全风险,更有执法中的政治风险与执法风险,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其融合着政治、经济、法律、人身的种种风险。监狱警察又是法律的执行者,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执法屏障。监狱警察的执法是法律定义的“天然使命”,履行的是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对罪犯的惩戒与预防。监狱警察不仅执行国家的法律,执行与监狱的行刑活动相关的法律,是名副其实的执法者,而且其应有之义是捍卫国家的法律,是确保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落实的基石。基于以上因素,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凡是蓄意的、预谋的或是突发的一切涉及监狱警察正常执法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都是对监狱警察合法执法权的蔑视,应该严肃予以惩处。尤其是对蓄意的、预谋的袭警行为,更不能姑息迁就,均应按照法律法规顶格惩戒。
(三)加大对暴力型罪犯及盗窃累犯的管控力度
从数据分析也能看出,这两类罪犯的违规次数和所占比例都在逐年上升,要加大管理力度。一是加大防范措施力度,严格防范。这两类罪犯易冲动,行为盲目,不计后果,危险性大于其他类型的罪犯。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监管的威慑和防范作用。二要规范行为,严格要求。除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规范其行为外,还应根据性格特点,提出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行为要求,并要组织“三互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行为,更要严格惩处。
(四)加大管理力度,彰显职能权威
近年来,很多监狱都一味地强调人权而忽视了专政,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并没有从严从快的打击狱内违法违纪行为,使得很多罪犯认为监狱软弱可欺,肆意践踏监管秩序。事实上只有必要的狱内严格管理,才能彰显监狱惩罚的功能,起到监狱应有的威慑、警戒作用,有利于罪犯安心改造。当前的监狱刑法执行,不是过严而是过宽。监狱民警言必谈亲情,不敢轻言专政,好像一不小心就触犯了罪犯人权,跟不上国内国际形势的步伐,在一定程度增加了行刑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页。
[2]罗洪、田蛟:《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监狱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