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治本安全观要求监管场所要切实提升罪犯改造质量,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出的“监校企合一”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具有广泛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对传统未成年犯狱内职业技术教育的突破和创新,是有利于未管所、学校、企业、罪犯个人和社会的多赢办学模式,是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治本安全观 职业教育 监校企合一 未成年犯
司法部决定将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纳入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监管场所安全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把“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是基于监狱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科学判断,为进一步做好监狱监管改造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对推动监狱改革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合格“产品”,意味着服刑人员回归后能很好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发展,能够自食其力,不再违法犯罪。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是重要的人力资源,能否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技能,关系到一个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职业教育作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服刑人员释放后的就业谋生能力、融入适应能力和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贵州省未成年犯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探索并形成了“监校企合一”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向社会输送了一批批的合格“产品”。
一、“监校企合一”办学的内涵及由来
所谓“监校企合一”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是指在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过程中,充分吸纳和利用社会资源,由未管所主导,联合社会企业、职业院校共同办学,以企业的用工需求为导向,以促进罪犯回归后的就业为目标,将职业技术院校的优势教育资源引入未管所,在未管所开设职业技术院校分校,由未管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实训,毕业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和服刑人员的就业意向,回归后由未管所将其推荐到联合办学的企业就业,实现执法与教育并重、教学与实训并重、培养与安置并重,从而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新模式。
2013年以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与遵义重美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尝试性联合办学,开办为期三年、系统、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开设了美发、计算机应用、服装设计与制作等专业。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9月,成立了贵州省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未管所分校、遵义重美职业技术学校未管所分校,标志着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工作,形成了“监校合一”的办学模式。2017年,在“监校合一”办学已具规模、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为了打通服刑人员回归就业的第一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了“监校企合一”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学理念,积极考察江浙等发达地区以及省内的社会企业并达成联合办学的合作意向。2017年5月,第一批刑释人员被送入办学企业就业,标志着“监校企合一”的办学模式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二、“监校企合一”办学的依据
“监校企合一”是在实践中探索出的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具有广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一)政策依据
进入21世纪,国家颁布一系列教育政策、职业教育政策,是“监校企合一”办学的重要政策依据。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强调:要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指出:要推动产教结合,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办学格局的形成;行业企业要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鼓励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实行合作办学。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
2006年,《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提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性转变;职业院校要紧紧依靠行业企业办学,进一步扩展和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由传统的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向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转变。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
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提出,要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将工学结合贯穿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学生从入学开始就接受相应的动手和实践课程,并根据培养目标同步深化文化、技术和技能学习与训练,逐步实现就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
十九大作报告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首先谈到的就是“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其中就提到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以上一系列措施的出台,是指导我国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的政策指南,“监校企合一”办学是在灵活把握和运用国家职业教育政策、结合监狱改造罪犯的实际和社会对监狱的要求,探索出的未成年犯职业教育办学模式。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第六十六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上述法律法规,说明国家已用立法的形式保障罪犯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并将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的范畴,要求与全社会的教育同步发展。“监校企合一”办学具有法律保障,是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三、“监校企合一”办学模式的创新之处
(一)“监校企合一”办学模式突破了传统未成年犯狱内职业技术教育的困境。
传统的未成年犯狱内职业技术教育受经费、师资、制度、设施等因素的影响,遇到了诸多瓶颈,“监校企合一”的办学模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表现为办学经费有保障。长期以来,经费短缺是影响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原因,教学设施的购置、师资费用的开销、办学场所的建立都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对监狱,特别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监狱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近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2012年10月,财教〔2012〕376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监校企合一”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在未管所开设职业技术院校分校,服刑人员不用花一分钱就能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监狱花很少的投入就能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给职业技术院校。这样一来,监狱办学所需的经费有了、设施有了,长期困扰监狱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其次表现为生源有保障。受传统观念和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限制,很多职校依然还停留在为招生发愁的阶段,很多人认为职校的社会地位低,许多家长宁可花钱去择校,也不愿意读职校,有些学生虽成绩很差也还是喜欢读普高。生源紧缺、招生困难是制约职业技术院校发展的一道难题。与职业技术院校招生困难的情况相比,未管所在生源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未管所的服刑人员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适龄阶段,由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原因,未成年犯均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入所之后经过监狱的教育改造,文化和心智水平有所提高,具备了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条件。“监校企合一”办学模式,服刑人员多了一个身份,即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有效解决了职业院校招生难的困境。
第三表现为师资有保障。传统的职业技术教育多采用聘请监外师资进监培训的方式,需要支付外聘师资的培训费用,成了监狱的一种负担。外来人员长期进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民警陪同戒护,对本来就紧缺的警力是一种考验。“监校企合一”的办学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发挥有相关专业基础的民警的特长,选派优秀民警到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鼓励民警自学取得相关学历或资质证书,倾向性的招录新民警等方式,未管所建立了具备“双师”、“双证”(即专业教师、高级技师、高级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化民警师资队伍,既具有理论水平和授课能力,又具有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由这部分民警承担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监狱民警既是管理者、执法者,又是职业技术教育的行家里手。在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环节中融入思想改造、法制教育、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培养,这些优势是外聘师资所不具备的。
(二)“监校企合一”是有利于未管所、学校、企业、罪犯个人和社会的多赢办学模式,是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具体措施。
在确保底线安全的基础上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既是治本安全观的要求,也是未管所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应有之意。“监校企合一”是有利于监狱改造罪犯、有利于学校发展及人才培养、有利于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有利于罪犯回归就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多赢办学模式,是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具体措施。
对于未管所而言,“监校企合一”办学模式下,未成年犯均能免费参加系统、正规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实操练习,回归社会后还能被推荐到社会企业就业,服刑人员在希望中接受改造,由以往的“要我学”、“要我改”变成“我要学”、“我要改”。罪犯的改造目标更加明确,改造热情明显提高,狱内改造秩序更加平稳,未管所的安全稳定更有保障。正在探索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将进一步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与自觉性,有利于培养罪犯的劳动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对于联合办学的学校而言,生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得到切实保障,并且在学生管理和教学实践中只需要花费少量的精力,既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监狱严格科学的管理又能为职业技术教育的效果提供保障。
对于联合办学的企业而言,经未管所、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的劳动力资源,达到了“熟练工”的技术水平,进入企业后能够很快掌握生产要求,大大减少了企业在人才培养上花费时间和财力,降低了培养成本,有效解决了企业的“用工荒”问题。对于监狱企业而言,罪犯一边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一边参加企业的劳动生产,劳动改造具有“岗前实习”、“工学结合”、“边工边学”的新含义,有效促进监狱企业的生产安全、提升监狱企业的生产效益。
对于罪犯个人而言,“监校企合一”的办学模式下,罪犯经过学习和实训,掌握了一技之长,增强了自身素质,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在回归社会后能顺利就业,消除了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加快了重新社会化的进程。监狱企业的劳动报酬,解决了服刑人员,特别是部分“三无”人员的日常消费所需,缓解了罪犯家庭的经济压力,罪犯还能为刑释后的谋生就业积累一定的启动资金。
对于社会而言,服刑人员走出监狱大门就跨进企业大门,是社会管理的创新,大大减少了地方相关部门的安置压力和服刑人员因无业可就而走上重新违法犯罪道路的几率,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大有裨益。
四、结语
“监校企合一”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出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办学模式,具有广泛的政策、法律依据,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今后的发展中,要紧紧围绕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断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的宗旨,继续提升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质量,深化监校、监企合作,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监校、监企合作长效机制,深度挖掘监、校、企在罪犯改造、人才培养、用工需求上的共性部分,构建更加宽泛、更为巩固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发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作用,推动“监校企合一”办学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雍舰.关于贯彻落实监管场所治本安全观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7(09):60-63.
[2]邢丽娜.改革开放后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文本分析[J].教育现代化,
[3]胡景俊.论加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新时期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治本之策[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06):87-91.
[4]于国强.狱内职业技术教育主导施教地位探析――服刑人员技能教育新思路与新举措调
研[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01):86-89.
[5]易新河,文益民,陈智勇.我国校企合作研究二十年综述[J].高教论坛,2014(02):36-42.
[6]郑文争.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与分析[J].教育实践与探讨,2016(08):19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