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之治监新坐标

时间:2018-04-23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湖南 吴新中

    摘2017年5月8日,司法部关于“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的提出,政治意义上呼应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战略部署,从现实意义上呼应了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期待,从法律意义上呼应了实现监狱基本职能的本质要求,从历史意义上彰显了监狱工作稳健发展的客观规律;应突出工作客体“罪犯”、工作关键“治本”、工作中心“改造质量”、核心要义“双重安全”、工作保障“五位一体”、价值追求“人民安居乐业”等关键词,准确把握治本安全观的科学内涵;紧紧抓住固化底线这个“基础”、强化认识这个“前提”、深化改革这个“保障”、硬化队伍这个“根本”、优化创新这个“抓手”、实化成果这个“目标”,切实抓好治本安全观的贯彻落实,力求工作常态化,成果最大化。

关键词:监狱 底线安全观 治本安全观 罪犯 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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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8日,张军部长主持召开司法部党组会议,决定将监狱体制改革纳入司法行政改革任务,并明确提出要“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旨在力推全国监狱工作迈上适应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要求的发展快车道。治本安全观的提出,既是司法部党组基于我国监狱工作不断适应发展需要的重要历史判断,也是新时代监狱工作重心转移的重大战略决策。张军部长2018年3月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正式庄严宣告:“我们现在监狱的改造工作,对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这样一个底线安全,我们做到了”、“监狱有责任,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有责任,要确保《监狱法》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规定,能够落实到位。因此我们提出,要在底线安全已经做到的基础上,再做到治本安全。”目标已经明确,号角已经吹响,切实坚定信念,坚决贯彻落实,责无旁贷。对此,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略抒一孔之见,以资同仁斧正。

一、突出“四大意义”,正确认识治本安全观的战略地位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坚持将“改造人”这条红线贯穿历史发展始终不变的前提下,在工作重心的顶层设计上,根据不同时期历史发展背景的不同,均有些不同的表述。从解放初期的“三个为了”(为了改造他们,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1]),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再到“四无”;党的十七大后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紧接着“高墙电网不跑人”的口号也一度叫响全国,直至2017年“治本安全观”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正好适应了监狱工作回归本真的价值选择,呼应了时代进步的客观需求,其战略地位笔者从以下“四大意义”来加以认识。

(一)政治意义,呼应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大战略部署

习主席指出:“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国家安全”一词自1992年首次写进党的十四大报告后,在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的次数逐渐增多,直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出现了高达18 次之多。尤其是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2014年4月15日习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强调:“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这里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并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都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捍卫国家安全的坚定意志与坚强决心。国家安全是一个多位一体的综合体系,其中“社会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是现实的安全保障。而对社会安全危害最烈的“人祸”,则直接关系到监狱工作所肩负的基本职责与神圣使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降低直至消除犯罪。对此,张军部长一针见血地指出:“全国监狱系统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以监狱工作治本安全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2]”可见,治本安全观正好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积极呼应,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伟大号召的积极作为。

(二)现实意义,呼应了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期待

伟人毛泽东曾经就说过:“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中国共产党明确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奉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更是生动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人民摆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安全是安居乐业的前提,安居乐业是过上美好生活的基础。因此,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习主席作为党中央的领导核心,从2013至2018每年都要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每次都会特别就“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关键词进行反复强调,对政法机关寄予殷切厚望与责任重托。张军部长认为:“治本安全观的核心是改造罪犯、减少重新犯罪,就是为人民的美好生活提供保障。[3]”可见,治本安全观的提出,直接呼应了十九大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时代定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法律意义,呼应了实现监狱基本职能的本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明文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新时期我党必须坚持的监狱工作方针则定位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可见,监狱的基本职能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最终目标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既是监狱所承载的光荣重任与政治担当,也是监狱对社会和人民的铿锵承诺,更是监狱之所以存在的实际意义。在与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责任链”中,公安机关揭露犯罪,检察机关证实犯罪,人民法院制裁犯罪,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处于“责任链”上的最后一个环节,承担着改造犯罪分子成为新人的光荣重任。因此,在新中国监狱发展史上,监狱工作的大政方针从“三个为了”,到“两个结合”[4](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5],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6],表述上不断演进完善,但其始终不变并摆在首位的核心任务就是“改造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5条规定的“达到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目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规定的“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都充分表明,几十年一贯制地将监狱的基本职能与根本任务定位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或者说“新人”!“说到底,治本安全观就是落实《监狱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是改造罪犯不仅确保监狱内的安全,出了监狱也要安全,不再危害社会,减少重新犯罪,这是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的神圣职责。[7]”这可以说是张军部长对治本安全观与监狱职能辩证关系的本质解读。

(四)历史意义,彰显了监狱工作稳健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的监狱工作一直在为保证底线安全而不懈奔波。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为标志,监狱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动态的经费增长机制基本形成,尤其是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监狱工作本质逐渐回归,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骄人的业绩,司法部关于治本安全观的提出,正是在基于底线安全已经实现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判断与战略部署。张军部长在2018年3月“两会”的部长通道指出:“监狱不是动物园。猛禽猛兽在动物园里,关到最终死亡不能出去,但监狱的罪犯刑满就要释放。”言下之意,如果刑满释放出去的不是合格“产品”,就有可能象猛禽猛兽一样继续危害社会。张军部长的这番话既为治本安全观的未来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实现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的责任担当,更体现了我国监狱工作稳健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对1982年2月公安部《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2条关于 “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到199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关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精神的积极践行与贯彻落实。对我国监狱改革发展历史的谱写意义重大。

二、突出“六大关键词”,准确把握治本安全观的科学内涵

正确把握好治本安全观的科学内涵,是贯彻落实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前与基础,笔者拟从以下“六个关键词”来加以品析。

(一)工作客体——罪犯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监狱警察是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主导力量,是理所当然的主体,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被“治理”对象是罪犯,那么罪犯就是客体。就是要通过监狱人民警察卓有成效的工作,将罪犯这个客体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守法公民”则特指罪犯的犯罪主观意识被转变并与之相适应的行为恶习被矫正。当然,任何事物都只能是相对的,不可能绝对化。

(二)工作关键——治本

关键是决定成败甚至命运的因素,因此,纵观治本安全观的内涵,“治本”理所当然也就处于关键与要害的地位。“治”是指监狱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罪犯施加卓有成效的正面影响,“本”是指让罪犯实现符合监狱工作意图与社会规范要求的真正转变,具体而言,就是犯罪思想转变、犯罪恶习铲除,良好行为养成。这个“转变”就是正如2018年1月张军在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所言:“治本安全观,一言以蔽之,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现了真正的“转变”,也就达到了“治本”的目的。如果罪犯在监狱表现良好,而且各项评估指标都“优秀”,释放后却又走上了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则说明只实现了“治标”,根本谈不上“治本”。可见,检验“治本”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是否成为了“守法公民”。

(三)工作中心——改造质量

质量决定安全,没有过硬的改造质量,无论是底线安全还是治本安全,均无从谈起。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既是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实现“两大安全”的根本所在,更是我国监狱工作进步发展的不懈追求。从治本安全观的视角来看,就是要用高质量的改造成果来保证罪犯刑释以后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当然,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而出现犯罪时,则不在治本安全观的调整范围之内。监狱工作的大政方针,始终把改造质量摆在突出的重要位子。如1989年10月20日《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五号)第一条就规定:“提高改造质量,是各级劳改机关的首要任务,安排各项活动都要从保证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出发。”2017年9月,张军在司法部于深圳举办的监狱工作治本安全观培训班上进一步指出:“落实监狱工作治本安全观,就是要以改造罪犯为中心.....,努力提升监狱改造罪犯工作质量。”改造质量高低,是实现“治本”的关键因素与灵魂工程。

(四)核心要义——“双重安全”

司法部明确将“安全”横向区分成为“监内安全”与“监外安全”两大块,称之为“双重安全”,这是相对于罪犯个体的改造历程而言的,指的是罪犯在监狱改造期间要遵规守法,释放回社会后要做“守法公民”;纵向区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称之为“底线安全”,第二阶段称之为“治本安全”,这是相对于整个监狱工作的历史发展阶段而言的,但两者是一个有机的、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两者的关系辩证统一:底线安全是基础,治本安全是目的,治本安全绝对离不开底线安全,否则,治本安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二者的目标完全一致:即确保“双重安全”。底线安全是确保罪犯在改造期间不出事,治本安全是确保罪犯回归社会后也不出事。当然,底线安全是在监狱的主导下完成的,一切都具有相对可控性;治本安全则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监狱的掌控能力显然相对乏力,是一项事关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工程。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治本安全观,为社会的持续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五)工作保障——“五位一体”

纵观张军部长历次讲话,其中事关落实治本安全观保障机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全额保障、队伍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改革保障”五个方面。“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保障是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必备条件。一是要解决钱的问题,按照张军部长的说法就是要“实现监企分开,真正落实‘全额保障’[8]要求。”二是要解决警力问题,张军部长认为:“落实治本安全观,要从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做起,改造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没有这一条,治本安全观就是空中楼阁。”同时,他也强调了要“提高监狱‘警囚比’”,因质量再高也需要适当的数量与之进行匹配。三是要解决合力的问题,他说:“监狱改造工作要努力做到社会化,引入社会力量,让社会上热心这项事业的人走进来参与罪犯改造,同时要负责任地争取将罪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地方政府的总盘子。”说明要真正将罪犯改造好,光靠监狱单打独斗自然是达不成目标的,必须整合社会资源为我所用。四是要解决制度桎梏的问题,他多次强调:“监狱假释罪犯的比例明显偏低,不符合法律精神”[9],必须“要大幅度提升可以假释罪犯的比例,未执行完刑期是考验期,让他接受社区矫正,逐步融入社会,以实现治本安全。”五是必须依靠改革来加以保障,司法部提出治本安全观理念时就已经明确:“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这里的监管机制改革,说的应该就是要对监狱是否真正向社会输出了“合格产品”加大监管的力度,形成严厉的机制。

(六)价值追求——人民安居乐业

任何工作的开展,除了显性的目标达成,更重要的是其高层次的价值追求。也就象钓鱼一样,显性的目标是要钓到鱼,最好是大鱼,而其真正的价值追求则在于钓鱼过程中的精神享受,以及钓到鱼后可以带来的“口福”或经济价值。治本安全观的直观目标是促进社会安全,但其真正的最高价值追求还是在于服务于人民的安居乐业。尤其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监狱事业,任何时候都应该有将人民的安居乐业摆在至高无上位置的政治担当。否则,就是对初衷与使命的背离。

三、突出“六大环节”,切实抓好治本安全观的贯彻落实

人们常说,本性难移。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所以,监狱人民警察才有了“特殊园丁”,“攀登十八盘的勇士”,“人类灵魂工程师”等恰如其分的美誉。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最终实现其目标与价值追求,是监狱工作美丽的“中国梦”。既是一项永远在路上的战略工程,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充满着考验与挑战的焦点工程。真正要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堡垒”工程。为此,根据司法部关于落实监狱工作治本安全观,开展示范试点的指导意见,已部署在北京等17个省(区、市)的20所监狱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推开,真正建成执法严明、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安全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实现监狱治本安全。根据笔者浅识,各监狱应突出以下“六大环节”做实文章,下苦功夫:

(一)固化底线是基础。基础仍事物发展的起点或根基。底线安全与治本安全是一种辩证统一的递进发展关系,先有底线安全才能后有治本安全,没有底线安全就没有治本安全。从横向来看,底线安全是指监内安全,治本安全是指社会安全,总体要求是监内与监外实现“双重安全”。从纵向来看,底线安全是指我国监狱工作通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已经基本确保了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监内持续安全稳定的成果;治本安全是指我国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远景目标,也是终极归宿,即确保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违法犯罪,以促进社会的大局安全,服务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总体要求是要以固化底线安全成果为基础,服务治本安全实现为目标。从监狱工作长期的发展的历史实践来看,底线安全这一成果不是一成不变的,更绝非一劳永逸,而是一个随时都潜伏着发生动态变化风险的变量。然而,如果底线安全失守,治本安全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或无源之水。事实证明,底线安全对治本安全实现的基础作用无以替代,确保底线安全万无一失更责无旁贷。如何有效地固化并发展好底线安全成果,各级领导与广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均应严阵以待,积极作为,切忌等闲视之。

(二)强化认识是前提。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行为是思想的折射。任何工作的推进,前提都是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然后才有可能卓有成效地付诸实施。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最重要的前提与基础当然也离不开思想武装,认识深化。首先是必须认真厘清“改造人”、“改造好”、“新人”、“守法公民”、“合格产品”等几个重要词汇的实际含义。其中,“改造人”[10]是监狱工作的职能体现;“改造好”[11]是对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要求;“新人”[12]“守法公民”[13]“合格产品”[14]则都是监狱工作追求的质量目标。厘清这几个词汇的实际含义,有利于清醒认识落实治本安全观的目标要求与肩上重任。其次是必须走出一个认识误区。治本安全观提出至今虽尚不满周岁,但这个词汇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温度已不亚于长期占据首位的“四无”,社会媒体的关注度更是前所未有。然而,在实践中的不同声音也不绝于耳,那就是认为治本安全观的提法过余理想,甚至认为根本不切实际。他们之所以这么认为的理由是:罪犯刑释后是否再重新违法犯罪,是一个“多因一果”的客观现实,与改造质量有关但更与大社会环境休戚相关,否则,就不会出现有些本来在监狱改造表现良好,刑释后却“二进宫”甚至“三进宫”,有些在监狱改造表现非常一般甚至反改造,刑释后却成了企业家甚至爱心人士等情况了。其实这确实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曾经有这样一句名言:叫做“努力了不一定成功,但不努力绝对不会成功。”这里的“努力”虽然不是实现“成功”的“充分或确保”条件,但绝对是实现成功的“必备”条件。治本安全观的提出,事实上也就是定位于“必备”条件,绝非“充分或确保”条件。换言之,即社会犯罪绝对不会因为刑释人员不重新违法犯罪而消灭,但如果刑释人员不是合格“产品”,社会犯罪也就绝对不可能消灭。张军部长把治本安全观定位于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与《监狱法》规定的“守法公民”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认识上必须走出这个误区,努力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好自身的责任。再次是必须准确把握“底线安全观”的实质内涵,尽管张军部长在多个场合都在字面上把“不跑人”、“跑不了”与“底线安全观”等同了起来,但实质上并非是说“底线安全观”的内涵就只是“不跑人”,而是要“确保人的安全、监狱的安全”[15],否则,治本安全观的落实就没有了前提与底线。第四是对治本安全观的提出是“为什么”,治本安全观的内涵“有什么”,以及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等,必须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否则,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就会失去思想保障,就会轮为空谈。

(三)深化改革是保障。改革,是推动监狱工作快速稳健发展的动力源泉。《监狱法》颁布执行后,监狱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动态的经费增长机制基本形成,监狱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告别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或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难以取舍、疲于兼顾的尴尬局面。尤其是从2003年初起,国务院批准启动监狱体制改革并在6省市试点推行,之后又扩大了8个试点省份;2004年被纳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畴;200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指导意见》,2008年6月专门召开“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铺开。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取得了安全防范上的历史最好成绩。但是,本来应该进一步搭上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顺风车,分享到司法体制改革“红利”的,然而,其结果却如2016年6月2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向司法部党组反馈的专项巡视情况所言:“党的领导弱化,对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学习领会不够深入、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举措不够及时、有效,存在‘中梗阻’现象。[16]”这意味着我国的监狱体制改革,在速度、力度、深度与效度等方面,已落后于时代的步伐。治本安全观就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来的,要付诸实践,要取得实效,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自然势在必行,而所有的改革都必须围绕有利于发挥监狱“改造人”的职能来进行顶层设计、制度建设、结构优化与机制健全。譬如2017年9月张军部长在深圳监狱调研时关于“落实治本安全观,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真正实现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切实做到监企分开,使得监狱干警不再为‘创收’而犯愁,专心于罪犯改造工作”的论述,一直是改革进程中的难点与痛点,也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基石点,需要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尽快地加以解决。当然,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格局调整,但最关键的还是要围绕“人、财、物、事、权”,建立健全与完善有利于安全稳定、有利于刑罚执行、有利于职能发挥、有利于监狱发展的体制机制,力求改革效益的最大化。

(四)硬化队伍是根本。习主席在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曾重点强调:“做好党的政法工作,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必须“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要“关心爱护综治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让他们组织上有归属感、工作上有荣誉感、生活上有幸福感,满怀信心创造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新业绩。[17]”张军部长也开门见山地指出:“落实治本安全观,要从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做起,改造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能力水平,没有这一条,治本安全观就是空中楼阁。要努力掌握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没有这些知识,就无法胜任改造工作。[18]”要“提高监狱‘警囚比’,改善干警队伍知识结构,提升干警教育改造本领。[19]”这里的‘警囚比’,可以说是硬化队伍一个必须优先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尽管司法部令第五号[20]第6条对“警囚比”提出过具体的要求,即“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得少于本单位干警总数的60%;实行三级管理的单位,中队级干警的配备一般应占押犯数的8%;编制不足的单位,中队干警的配备不少于全大队干警数的70%”。但这里规定的只是一个对基层用警比例的指令性要求,而并没有按这个比例给基层配备了相应的实际警力,最终肯定也就成了空谈!同时,在队伍建设的具体策略上,2018年3月司法部刘志强副部长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三大建设”、打造“三支队伍”(坚持不懈地加强干警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忠诚可靠的干警队伍;坚持不懈地加强干警队伍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执法管理水平高、教育改造本领强的干警队伍;坚持不懈地加强干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勇于担当的干警队伍),这为硬化队伍设计了具体的路径,明确了具体的目标。

(五)优化创新是抓手。历史伟人毛泽东曾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正确才行”。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切实推进治本安全观的贯彻落实,无疑成了摆在广大理论与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重大命题。对此,司法部正在努力付诸探索与实践。譬如2018年春节期间,全国27个省市区,311所监狱安排999名罪犯离监与家人团聚的活动,不但做到了万无一失,得到了社会的理解、接受与支持,更得到了习主席的关注,习主席还特意通过中央政法委郭声琨书记嘱咐相关工作人员,不能仅此一次活动,而是要把其制度化、常态化,要把活动做得更好。事实证明,最根本的创新就是在于围绕对罪犯进行“洗脑”的教育改造工作的务实创新。我国从“监狱、劳改场所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21]”、到“优秀特殊学校[22]”创办,从“现代化文明监狱[23]”创建、到“示范监狱[24]”示点,都是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实际,大手笔地推出的创新举措。下一步的创新,根据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具体实际和司法部的要求,首先,应在手段上整合分类教育、亲情教育、社会教育、个别矫治、心理咨询等各类资源,真正形成合力;其次,应在内容上进一步健全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经典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综合施教体系,切实强化功能;尤其还应在加强特色鲜明的品牌工程建设上下功夫,如通过以社区矫正为主体,由“封闭行刑”向“开放行刑”转变的行刑工作社会化,增强罪犯改造的“社会营养”;通过以受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罪行性质、恶习程度,个性、气质、能力以及受教育情况等个性差异为依据,引领行刑工作“个别化”,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通过服刑人员赔偿制度、悔罪制度,社会人参与制度,或通过圆桌协商形式,让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减少对抗,直至实现化解、谅解与和解,促进社会关系修复的恢复性司法[25]实践,探寻新的刑事司法模式;等等。当然,无论工作的过程如何,最终目标都是殊途同归。正如张军部长所言:“服刑人员出狱后都能做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就说明我们的监狱工作真正做好了、做到位了[26]”。

(六)实化成果是目标。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就是要力求治本安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并以此来回应党和人民的重托与期待。多年来,全国各监狱始终突出“一票否决”,将确保底线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治本安全观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治本安全观绝对不是一阵风式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动态渐进的系统工程、战略工程,需要出真招、下真功、见实效。2017年9月张军部长在深圳监狱调研时叮嘱大家:“一定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和担当,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做下去。五年、十年以后监狱安全、社会安全肯定会有一个大的改观。”2018年3月8日上午,习主席在参加全国“两会”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对“功成不必在我”作了一个权威的诠释:“功成不必在我并不是消极、怠政、不作为,而是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习主席的精辟论述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治本安全观的落实上,尽管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立杆见影,但无论是“显功”还是“潜功”,都是我们勤勉敬业、积极作为,坚定信念、砥砺前行所应追求的实在成果。


  

  



[1]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2]2018年1月在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讲话

[3] 2017年9月于司法部深圳举办的贯彻“治本安全观”培训班上讲话

[4]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5] 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

[6] 1995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提出

[7] 2017年9月在深圳调研时指出

[8]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首次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列为监狱体制改革目标.

[9]2018年3月张军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发言

[10]出自现行监狱工作方针

[11]1989年7月,司法部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确保实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

[1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

[14]2017年5月张军在山东调研时提出“要把‘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

[15]2017年10月1日,张军在首都女子监狱慰问时指出:“落实‘治本安全观’的前提和底线,是确保人的安全、监狱的安全。”

[16]人民网.时政2016年6月2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向司法部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17]中国政府网2017年9月19 日“习近平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代表”讲话

[18]2018年1月在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讲话

[19]在2018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讲话

[20]《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

[21]1982年 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提出

[22]1982年10月公安部十一局在山东维纺劳改支队召开的全国现场会上提出

[23]1994年1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劳改劳教局长会议上提出

[24]2018年司法部关于落实监狱工作治本安全观,开展示范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

[25]2002年4月联合国第十一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决议草案

[26]2017年9月在深圳监狱调研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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