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实践探究

时间:2018-11-19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长春铁北监狱 王新宇

【摘要】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是监狱教育改造发展的必然趋势。新时代背景下,文化、思想、价值观的多元碰撞,使社会成员对价值观念、信仰信念的思考与选择更加多维,不当的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恶习成为了犯罪的一大诱因,而矫正罪犯的思想、观念、信仰、行为等也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的一大难点。因此,监狱亟需建立社会多方机构与监狱合作开展教育的新模式,立足于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发展的新局面,以“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为目标,明确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责、分工,与监狱一起形成合力,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教育改造  社会化  途径方法 

  

近年来,随着全国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特别是2018年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的要求,我国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显著增强,特别是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提出,使教育内容得到丰富,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看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客观地认识到目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看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影响了罪犯教育改造专业化和改造质量的有效提升,亟需通过体制机制、内容及手段方法的创新来解决。

一、实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定位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这就决定了教育改造必须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监狱改造人的实际出发,把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全面融入社会。

全面融入社会是遵循教育改造规律的外在体现。它要求监狱在规划和推进教育改造活动时,把罪犯的教育需求置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大背景下,从满足罪犯立足社会,具备必要的社会交往和生存谋生技能为基点,对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推进的路径等进行全面创新,形成社会要素统筹下的监狱教育改造新格局。把教育改造建立在面向社会,社会共同参与的开放式教育体系教育模式,并着力在教育改造的内容、方法和路径上全面创新。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罪犯是在社会化过程中遭受失败的部分,对罪犯进行改造也就是使其再社会化的过程,个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越多,社会化的程度就越深,社会化的过程当然离不开社会化的手段和方法,所以监狱工作社会化首先是改造罪犯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重视社会分工和协作,重视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改造罪犯的主体无疑是监狱系统,但封闭甚至排斥社会参与改造无疑是与当今社会的发展不合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的分工是改造罪犯,其他社会团体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改造是必要的,它体现了社会协作,也便于监狱合理地利用社会资源。因此,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可提升行刑效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二、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现状

由于教育改造质量具有长期性和内隐性的特点,监狱更热衷于追求显性的监狱安全和经济效益目标。随着对监狱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唯安全论”和“安全就是监狱工作的一切”的倾向较为突出,重安全轻教育现象比较普遍。最终导致了劳动任务繁重、教育条件不匹配、教育手段缺乏、指导思想偏差、警力配备不到位、“5+1+1”教育管理模式也难以执行到位。实现监狱从传统的“安全型”向“矫正型”、“质量型”的转变,任重而道远。

(一)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有效性缺乏、针对性不强

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强调教育者和受教者的平等和互动。而监狱的教育改造具有强制属性,往往忽视罪犯的教育主体地位,忽视罪犯的需求、参与和感受,忽视罪犯的个体性差异。在循证方面,对罪犯个体的成长经历、犯罪心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等的分析论证粗糙,普遍施以传统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等教育,分类教育、个性化教育未得到有效推进。技术教育“干什么、学什么”,不能适应罪犯释放后就业和社会专业化分工需要。罪犯觉得监狱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与自己的期望值有差距。罪犯价值观、人生观等思想层面的洗涤和人际冲突处理、心理调适、自我控制等社会化技能教育不足。教育形式以课堂教育、集体教育为主,个别化教育限于思想转化、谈话交流内容,教育形式不够丰富,“你说我听”教育现象严重。社会化教育的渠道有待拓宽,一些传统有效的教育方法、手段如亲情会见、离监探亲等基于安全的考量被严格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在实际工作中同时承担着安全管理、组织劳动、狱情分析、刑罚执行等繁重任务,教育改造专业化程度不高。培养一个好老师要三、五年的讲台磨练,并非随便一个能识字的上讲台就能照本宣科,问题的症结在于因循计划经济时代封闭、狭隘、自我的教育模式,对教育改造社会化理念,缺乏科学意识,没有以教育改造社会化实践为基础,从人本主义出发与时俱进地创新开拓精神。现有的教育改造活动由于脱离社会而流于形式,缺少现实意义。

(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封闭性突出、开放性不足

近年来,监狱系统在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监狱与社会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关系。监狱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中,监狱长期游离于社会系统之外,开放性不足,封闭性突出;社会也把监狱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在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中很少主动将监狱纳入系统中统筹考虑和整体谋划。

从监狱方面来看,在教育理念上,仍然没有摆脱过去“关起门来搞改造”的思维模式;在教育资源的挖掘和使用上,满足于现有渠道,视野不够开阔,如对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利用缺少总体规划,各个监狱各行其是,聘任的数量和种类各不相同;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监狱机关独家承揽,忽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化社会分工。技术教育不是从罪犯最终要成为“社会人”的需求出发,而是延续几十年的老传统,“干什么,学什么”,不能满足罪犯的改造需求。在教育改造效果的评价上,满足于自我评价,用“到课率、及格率、转化率、合格率”等水分较大的指标评价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效,结果是自我感觉不错,却得不到社会的充分认可。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缺少对监狱教育改造的支持和配合。社会帮教工作是社会支持监狱工作的最直接的体现,但是社会帮教工作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依旧是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社会帮教工作零星、分散、不系统,也影响帮教效果。由于监狱和社会之间没有建立一个良好的互动关系,因而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就没有形成合力,进而影响教育改造质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三)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进程缓慢、创新性不够

罪犯教育改造面临的困难比普通的教育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这一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中,与教育改造成果具有一定关联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教育的资源。罪犯的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学校、机构、用人单位等,都有可能也有能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做出贡献。可是长期以来,由于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教育改造社会化长效机制,社会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也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由于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长效机制没有建立,使相当一部分民警认为社会力量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最多只能解决罪犯的一些具体困难,不具备系统性和连续性,并且认为相对杂乱的信息还有可能破坏罪犯思想的稳定性,罪犯与外界过多的联系对监管秩序也有不利之处等等,因此对这项工作限制多于鼓励。另一方面,可用的社会化资源与罪犯比例严重失调,罪犯当中只有一小部分能接受社会帮教。并且,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而从心理健康教育角度帮助罪犯却很少。在形式上,多是作报告、来探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形式比较单一。

三、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重构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就是将可利用的社会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知识与技术等社会资源同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有机结合,使监狱与社会合力完成对罪犯社会化教育改造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其本质和内涵是在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指导下,促进罪犯获取掌握信息、知识、技能和接受情感的认知工具,把大量社会资源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过程中,能使各种教育资源、教育要素、教育环节经过整合重构,相互融合,在整体优化的基础上产生聚焦效应,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文化教育机构共建基地,监狱为社会机构提供科研帮助的同时获取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又使社会机构科研成果反哺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从中寻找到监狱与社会双方合作的契合点,满足双方需求,实现互利双赢,从而促进传统的狱内教育结构与教育方式的根本变革,达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完成罪犯社会化再教育的目的。

(一)重视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方面,可邀请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来监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新貌、科技文化展览、英模报告会等对罪犯开展思想道德教育;邀请文联、科协、体协等团体指导罪犯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罪犯情操;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增加罪犯对社会的正面了解;引导罪犯亲属通过亲情电话、亲情会餐、特优会见等形式进行亲情规劝和感化。

监狱教育不是孤立封闭的,而应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社会教育以其专业性强,内容丰富,贴近回归后生活弥补了监狱干警教学能力欠缺、形式内容单一、干警说教缺乏说服力等不足。因此,要广开社会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地运用社会的教育改造资源,因时、因事、因地、因人制宜地改造罪犯,追求教育改造罪犯的综合效应。

(二)强化文化教育

文化水平低、社会知识浅薄是犯罪原因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罪犯接受其他教育,重新回归社会的障碍。文化教育从内容看主要是向罪犯传授科学和文化知识,尽管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教育方案具有一定差异,但基础教育课程大体相同。

各国都非常重视基础教育的实施,如阿根廷的《监所法》规定:“在所有的监所,都要对文盲和没有接受过初等教育的被监禁者进行义务教育。”同时规定:“不努力摆脱文盲状态的被监禁者不能完全享受劳动收益和优待。”各国监狱机关在重视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还鼓励有能力的罪犯参加更高层次的文化学习。法国法律明确规定,罪犯可以参加国家教育系统举办的函授学习。对一些无法在监狱内学习的课程,如果对罪犯的矫正或再社会化确有必要,监狱长可特别批准该罪犯施行半自由制度,使其可以到监狱外参加这种学习。当然,对于这类外出学习的罪犯,也有相应的纪律约束。一旦罪犯违反这些条件,监狱可以撤消对罪犯外出学习的许可。

(三)培养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紧随文化教育之后的教育活动,1559年成立的,被称为“首先实现现代自由刑思想”的阿姆斯特丹监狱,在强调“以劳动疗法使罪犯回归社会”时,就开始了职业训练,后来受其影响而建立起来的一些监狱,甚至就起名为“习艺所”。因此,职业教育可以说是在西方监狱中相当传统的一项教育活动。发展到今天,职业教育的内容已颇为广泛。一般来说,罪犯参加这种职业培训是自愿的,并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来选择具体内容。

对罪犯进行职业教育的组织活动在各国矫正实践中也不尽相同。在德国,罪犯的职业教育是在生产车间进行的,由监狱资深职业培训教员负责,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的课程可缩短至6个月,培训结束后需要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不仅是监狱生产的需要,也是增强罪犯就业谋生本领的需要。可以走以监狱为主、监狱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路子。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社会志愿者队伍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一支常规的重要辅助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使他们能介入到技术教育、就业指导等领域,充分享用社会上的优秀教育资源。

(四)发挥心理矫治管理功效

心理咨询和治疗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两千年以前,但真正意义上的心理治疗的产生应归功于19世纪末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始创的精神分析。就在弗洛伊德创立精神分析理论的同时,西方出现了近代学派。在矫正人格理论的影响下,一些人尝试使用新的方法矫治罪犯,许多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目前,西方国家罪犯心理矫治发展很快。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罪犯心理矫治的目的是配合其他教育方案促使罪犯发生积极的变化,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另外,在西方国家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并非监狱行刑人员,而是作为志愿人员或应聘到监狱服务的专家学者。

实际工作中,民警开展心理咨询兼有管理和咨询的双重身份,客观上就因“非对等主体”给罪犯造成了难以跨越的心理障碍,罪犯咨询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了较大影响。因此,在狱内成立模拟社会服务体系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或实现更加彻底的外包心理矫正服务,由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将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方向。

(五)完善教育改造工作评价机制

一是构建监狱安全教育评价机制。人的一切行为来源于其心理活动,而教育改造工作抓住了关键的“攻心”方法,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是思想转化、心灵启迪、行为矫正的内在因素,它对整个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起着基础性、关键性的内因作用。虽然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往往滞后于教育本身,但安全价值的评价,却构成了整个教育改造工作评价的基础。因此,对安全教育价值的评价,应致力于将隐性评价和显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以罪犯思想稳定状况、情绪变化特点和行为的倾向性特质等有机结合起来,以最终效果的检验和评价为依据,方能体现监狱教育改造的基本特质和第一要务。通过制度牵引,如果每个罪犯都心悦诚服地认罪悔罪,监管场所的安全自然就有了保障,监狱就会有一个持续稳定的改造秩序,监狱教育改造在维护监狱安全中的特定的价值就得以充分显现。

二是改革罪犯劳动教育评价机制。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了解和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技能,有利于人际关系的融洽、集体观念的养成和社会生活技能的提高。因此,监狱通过构建罪犯劳动教育评价制度,不仅评价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还要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财富,检验劳动创造的成果,以引导、培养罪犯端正的劳动态度,在监狱组织的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学习劳动技能、科技知识,获得社会认可的各类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养成良好的劳动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建立教育改造的社会价值评价机制。为了确保罪犯改造质量,实行教育改造工作第三方评估制度,由监狱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教育改造工作评估机构或委托专业社会机构评估。监狱教育社会化重在实现罪犯向守法公民的过渡和转变,规范和引导狱内教育与社会需要的相联相通,为罪犯设置社会化生活环境,让他们亲身感受和体验实际社会生活状况,缩小社会与监狱两种生活的差距感,增强他们刑释后适应社会生活的经验和能力。监狱,不是学校或专职教育机构,对罪犯的教育应与社会教育相融通,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教育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监狱教育改造的社会价值,应体现在监狱价值取向的实现状况和刑释后的社会效果评价两部分组成。

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切实发挥“改造人”的攻心治本作用。我们要以创新的精神、求实的态度,努力践行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理念,紧紧围绕新时代监狱工作发展的新目标、新要求,着眼于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造宗旨的具体落实,更加注重罪犯的本质改造和人文关怀,突出科学改造矫正、社会协作帮教、创新教育改造社会化模式,激发罪犯的人性和良知,不断引领促进监狱工作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大全、张维 《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

[2]刘康 《论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有效途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8期

[3]陈美涛、马冬鸿、樊祥磊 《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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