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依法推进假释适用问题与思考

时间:2019-04-23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陕西省汉江监狱 闫西玲

摘要:假释制度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刑罚变更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结晶,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从长期司法实践来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而我国多年来假释率极低,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与立法预期功能存在较大距离,影响了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优势的发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依法推进假释适用成为热点话题之一,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要求政法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以改革的思路举措进一步完善假释制度相关规定,依法推进假释适用,有效发挥其价值功能,力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更趋完善。

关键词:假释  适用刑罚执行制度  完善 

  

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具有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缓解监狱压力、节约行刑成本等功能。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实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提升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刑事立法对假释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明确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加强对假释适用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当前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假释适用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析推进假释适用,提高行刑效果的对策措施应对。

一、依法推进假释适用的现实意义

(一)假释适用对全面构建监狱工作“五大改造”新格局有积极意义。

司法部提出的统筹推进监狱工作“五大改造”新格局,是新时代监狱工作的最新理论成果,旨在通过系统完备、逻辑严谨和内在统一的完整体系,合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监狱的刑罚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假释制度不改变原判刑罚,只改变行刑方式,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附条件提前放归社会,是比减刑更好的一项鼓励改造的制度。假释适用不仅填充了减刑制度的死角,更有利于提高社会和执法机关对再犯罪的抗制能力。

(二)依法推进假释适用是体现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

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符合刑罚个别化、经济性原则,在监禁生活与自由生活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期,强化对罪犯的管束力度,在最易于重新违法犯罪的释放前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必要引导,督促其渡过出狱之初最危险的阶段,借此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促使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最大限度推进行刑社会化进程。

(三)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可以优化行刑执行机制。

假释具有的附条件性,对罪犯具有很强的行为约束力,可以促使被假释的罪犯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而社区矫正组织的参与,提示整个社会提高对犯罪预防的关注度,将风险代价延伸到社会范围,使假释具有了约束与引导的双重作用,从而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

(四)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可以有效降低行刑成本。

当前,全国监狱押犯总量持续攀升,监管改造压力较大,刑罚执行制度有待完善。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是宽严相济,假释制度则是唯一从宽的一个出口,假释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同监禁刑相比,行刑投入的经济成本要低得多。依法扩大适用假释,不仅可以促进罪犯改造,同时缓解了羁押能力不足的矛盾,也降低了监狱对罪犯的行刑成本。

二、假释适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立法设计减刑、假释制度后,如何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以更好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问题,都需要严密的制度规范,以确保立法目的得以精准实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行刑社会化趋势不断发展,假释适用的现代刑罚理念也不断得到重视。然而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法律手段适用不协调,假释率偏低,远远达不到假释适用应有的要求,致使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进度较慢。

(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假释条件不好把握。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的实质条件为“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假释。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本身就难以把握,而司法解释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前瞻性条件,是主客观综合判断标准,是就罪犯将来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但对如何认定一名罪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考察、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难以把握。

(二)假释适用比例偏低,其效能被极大削弱。从发达国家刑罚执行实践看,“宽假释,严减刑”是一个普遍受到推崇的理念,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在改造犯罪的效果上可能更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也更低。就我国而言,这一理念尚未得到较好的实施,处于“犹抱琵琶把半遮面”状态,既不能不干,又不敢真干。从全国监狱系统年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统计情况看,监狱机关主要围绕减刑进行犯罪改造表现的考核评价,假释的制度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就陕西省监狱系统以及笔者所在监狱近五年来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情况来看,假释比例也是呈逐年下降趋势。假释的低效使用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进程,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行刑效率的实现,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选择性适用,遏制了假释在促进罪犯改造、回归社会方面的巨大功能。

(三)缺乏科学客观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假释条件不易判断是制约假释适用率提高的根本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和制度。如果建立一套科学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估测,使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罪犯能够尽早获得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使监狱警察在提请罪犯假释时做到有法可依,大大降低经手警察的执法风险,提请假释才能积极践行。

(四)责任追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司法实践中对假释制度的性质定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将罪犯的再犯罪与假释的提请和裁定相关联,实行责任倒查,加大了监狱警察的执法风险,致使监狱警察不敢办假释案件。试问:对那些没有给予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难道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吗?追责,是一把双刃剑,在砍向监狱警察的时候,顺手也将假释制度去了势。

三、依法推进假释适用的对策思考

(一)转变行刑理念,合理调整“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

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于刑法的贯彻执行、刑法目的的实现乃至社会安定都有着重大意义,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观念意识的保守取向,阻碍了假释适用的扩大。假释真正得以活化适用在于整个社会行刑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司法部门要主动顺应国际社会刑罚执行由重趋轻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转变行刑理念,严格按照刑法立法导向,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建立合法有效的激励机制,合理调整“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模式。通过各种方式让社会了解行刑社会化的意义,逐步改变公众观念,从而更好的促进罪犯改造,促进整个预防犯罪的社会系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二)完善实质条件,为依法扩大假释适用提供法律保障。

罪犯改造社区矫正不但是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减少国家刑罚执行成本的有效途径,更加有利于使在考验期内的罪犯能够早一些接触到社会,加速行刑社会化的进程。但是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对假释罪犯出狱后的行为作出准确预测都是极其困难的,只要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就反证司法机关的预测也是错误的。因此可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罪犯获得假释的承诺要件,但不作为法律设定的假释条件;建立制定拟假释罪犯假释预测综合评价体系,量细化假释的实质条件,包括假释的剩余刑期、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监狱心理评估、罪犯亲属管束承诺等;更新观念,摈弃不敢运用假释制度的保守思想,进一步发挥假释的激励作用,从而确保体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建立规范执法免责机制,应对司法机关自我规范新挑战。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司法机关来说,最根本的就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借法治之势倒逼制度建设这个重点。目前,司法部门对履职责任的追究基本实行责任倒查,建立规范执法免责机制,就是从制度层面缓解警察焦虑情绪,解决适用假释过程中既不想办,又不敢办的矛盾和顾虑,给警察提供敢作为、主动作为的底气和保障,从而达到提升假释量和假释率,充分发挥假释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和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重大效能,实现假释刑事政策功能的目的。

(四)加强假释监督管理机制,适应执法监督需求新常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司法实践能否落实好法律制度,能否付诸精准实施则需要加强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司法权,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面对社会对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迫切要求,监狱执法工作更应不断深化“监督领先”和“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强化基于外部的执法监督,同时将传统公开方式和现代信息技术公开方式紧密融合,不断创新深化狱务公开的多媒体呈现,有力消除了社会公众对监狱的误解、误判,进一步彰显监狱执法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新机制。对于罪犯假释后的监督管理,也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工作,加强对假释罪犯心理和物质生活困难等保护性监督建设,努力实现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五)全力推进网上办案,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党中央顺应时代进步潮流和世界发展趋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推行网上办案,就是用科技扎紧制度的笼子,以引进吸收和创新运用先进的数字网络化信息技术为主体,用科技手段保障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制度得到可靠落实,实现“互联网+”模式下执法工作方式的转变,是依靠现代科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权力寻租的有效抓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要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减刑、假释工作实行流程化管理,建立起协同执法办案平台,逐步实现减刑、假释工作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和网上考核,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以信息化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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