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监狱依法对罪犯陈某的刑期进行纠错

时间:2019-05-06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柳城监狱 陈登宁、沈永华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实体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呈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客观反映。因此,判决书的准确性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近日,柳城监狱在核查罪犯陈某的判决书时,发现其刑期计算可能有误,科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由于该犯的刑满日期临近,3月1日,柳城监狱刑罚执行科吴平雄和沈永华两位警察专门到原判法院,依法将此事交由法院处理。

罪犯陈某,广西来宾市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获减刑三次,共计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于2010年1月被假释。在假释期间,陈某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抢劫罪在假释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原判法院于4月2日依法审理了此案,做出如下判决:原审判决将陈某前罪三次减刑共计四年五个月的刑期计入已实际执行的刑期,与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44〕号《关于犯罪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规定不相符;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抢劫罪假释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十一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从本案中,我们应该看到,罪犯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旨在提高和巩固罪犯改造成果,促使罪犯早日融入社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社会、家庭和个人,是鼓励罪犯改造的有效动力的制度。但作为假释的罪犯,则一定要一如既往严格约束自己,不能触犯法律法规的底线,否则将“新旧”一并计算并从严处理。此事对下一步开展的假释工作指导意义重大。

柳城监狱工作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能力突出,确保了执行刑罚的公平与公正,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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