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之“三难”问题浅析

时间:2019-07-28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江苏省江宁监狱王正东

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场所。按照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思想、文化教育、形势政策宣传、生活和劳动技能训练与传授等形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罪犯服刑期满时依法将其释放出狱。但在监狱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执行刑期到期的服刑人员不愿意出狱回家、患重大疾病的服刑人员办理保外无人愿意接收、服刑期间因疾病年老等原因正常死亡的服刑人员难以善后处理的情况,也就是监狱系统常说的“三难”问题。这类问题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牵涉了监狱有限的工作精力,处理不妥也给监狱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主题词:监狱 释放 保外 死亡 三难

  

监狱是关押罪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过去对于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来说,那里是森严、可怖的令人畏惧的地方。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监狱的依法、科学、文明管理和对罪犯的人权保护也同样与时俱进。用一名服刑人员的一段讲述“本以为监狱是个十分黑暗的地方:吃不饱、穿不暖、还要干重体力活、动不动还要挨打,但到了一看却是另一幅景象:整齐明亮的教学楼、平坦宽敞的操场、排列整齐的厂房,监狱的管教干警也是人性化、文明化管理,从不打骂、体罚犯人,我的主管干警经常找我谈心、教育开导我、与我拉家常、谈人生、讲亲情”。狱务公开、以人为本、教育改造为先的“治本”安全观思想在监狱全面落实。监狱场所也对外开放,接待社会人士、服刑人员亲属进入监狱参观和帮教,让社会了解监狱,让服刑人员亲属放心的接受监狱。在过去人们避之而恐不及的监狱,现在遇到了放人难的这类“三难”问题,经笔者调研认为,主要原因和对策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剖析。

一、主要原因分析:

(一)经济问题是“三难”问题的存在的共性原因

在监狱处理“三难”问题过程中,这类服刑人员的家庭经济条件大多数都是一般偏下的,经济生活状况都不宽裕,而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开支在监狱属于国家财政固定拨款,按实物量保障供给。目前虽然各省有不同实物量标准规定,但每名服刑人员每个月的实物量标准大体在以下范围:粮食18-25kg,蔬菜18-22kg,肉类(畜禽类)2.5-4kg,鱼蛋虾类1.5-2.0kg,豆制品1kg,食油1kg。女性服刑人员除粮食和蔬菜保障标准略有减少外,其它标准相同。按照实物量的市场价折合人民币约480元,加水电气费用每人每月60元,仅维持生活支出就是约540元,这个标准高于许多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如果再加上服装、住房、就医、教育、其它娱乐性设施及人员服务等费用,尤其是罪犯就医治疗费用国家全额负担,一名服刑人员在监狱花费的费用就更高了。某刑满人员如是说:“我是东部某省监狱的,其他地方不知道,罪犯的伙食是有专门拨款的,近几年罪犯的伙食条件也越来越好,罪犯在监狱吃饭是不需要钱的,平时一般早上是稀饭馒头配小菜,中午是一个荤菜,晚上是半荤半素,每周监狱有不定期加餐,一般是大鸡腿,烧鸡,肉圆,猪蹄,大排之类的,以前每月有一两次,去年开始每周有两次左右,还能用账户的钱开小炒,买点泡面零食牛奶之类,过年过节期间就更好了,年夜饭八菜一汤,有荤有素,都是家常菜,七八个犯人一起吃,基本和你平时在外面下馆子差不多,过年初一到年初七,早上有饺子汤圆,过节有粽子、月饼之类,午饭晚饭都是有荤有素(话说过年过节伙食这么好,我跟我家人说他们都不信的),这边很多三无犯都说在里面吃住都比外面好。”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如果身体健康,有家属亲人的,一般不会存在释放难问题。一旦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属于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而其本人又不能自食其力,家中又无力接收,其本人对自由的愿望也不高,在这种衣、食、住、医无忧的情况下,也就不愿意出狱,宁愿在监狱过生活。如:某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林,56岁,盗窃罪,该犯七次服刑改造,遭家人不容,家中房产被女儿变卖,刑满后无家可归,该犯刑满在即时表示:监狱管吃管住,要在监狱养老。存在释放难问题,后经监狱与地方协调,监狱将其送回由地方政府进行安置才解决。再如罪犯李XX,男,40 岁,因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犯有精神病史,因自关押至看守所起就已停止服药。投入监狱后多次发病,出现彻夜不眠、行为异常等过激举动,经鉴定后被送精神病院治疗。该犯即将刑满释放前,监狱根据安置帮教政策,通过当地司法局,联系该犯亲属,希望能够到监狱将其接回。但该犯亲属以路程较远、关系不好等各种理由拒绝, 经当地司法局和监狱反复沟通协调,其弟弟最后无奈坦言,家里条件比较艰苦,自己是无能为力,连路费都成问题。在监狱答应帮助解决路费并给予一定数额特困基金帮扶后,该犯弟弟才终于答应到监狱接人。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在监服刑人员,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欢迎和希望服刑的亲人保外治疗,早日恢复健康。而经济条件一般或不太好的家庭,则不愿意接收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因为病人在监狱是由监狱承担所有就医治疗费用的。而保外就医期间的所有就医治疗费用,虽然有医保报销了大部分,有小部分将要由服刑人员家庭承担。但是,达到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人员,其一年的就医治疗费用往往都是达到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就是这小部分,有些家庭也是无力承担这项支出,或承担非常困难的。

死亡处理难,这个问题是最复杂、最不易的,其中有多种原因,但死亡者的亲属的不分缘由的高额经济补偿要求,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于有服刑人员在监因病正常死亡的、或者自然死亡的,有些死亡者亲属认为监狱有钱,提出高额经济要求,达不到要求就闹事,希望以此给监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对监狱产生误解,从而给监狱施加压力,将问题复杂化,造成死亡处理难。

(二)服刑人员的自身原因

1、文化素质低,就业能力差,导致回归社会后生存困难。目前在释放的服刑人员中,盗窃、诈骗、寻衅滋事、涉毒等人员,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低,缺少劳动技能、无一技之长,监狱虽然也在他们服刑期间进行了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但基本也是初级的。他们在服刑入狱前就知道,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就业机会多、岗位多,但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普遍要求较高,各企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是懂技术、有文化、遵纪守法人员。许多大、中专毕业生都很难找到理想工作,在这种就业形势下,就业、择业自然更显困难。通过对某县刑释释放人员的集中排查发现,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全县的刑满释教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大都无一技之长,就业能力低。有部分刑释释放人员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思想观念陈旧、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谋求就业缺乏积极性,一味地依靠政府的救济、安置。

2、少数服刑人员存在的好逸恶劳思想,导致其以监狱为家。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的生活状况如前所述,这对于不愿意付出的少数好逸恶劳、坐享其成的人员来说,无疑是最好的归宿。现在的监狱都是严格依法管理、文明管理,服刑人员除失去人身自由以外,不受任何打骂、体罚、饥饿、寒冻之苦。这类人认为,在社会上必须为自己维持自己的生存奔波操劳,而在监狱则衣食住行医都有人替自己安排好了,自己只管享受就行。如苗某,32岁,9次服刑改造,本身虽有父母家庭,但其父患有慢性疾病,又因其多次服刑,家庭也管不了他,就一个人游荡偷窃,对自由也没有追求,用他自己的话:“能拿就拿,拿不到就走,抓住了就去监狱过生活。”

(三)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落实各地存在不平衡

1、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相关部门思想认识和政策执行力也有不同。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因重视和开展及时,已经建立起了较坚实的组织基础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这些地区的释放人员回到社会能及时获得就业和生活上的帮扶帮助,树立起走向新生活的信心。而其他地区则因为经济条件的制约和文化的差异,安置帮教工作开展不足,组织基础薄弱,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也就无法得到切实落实。导致部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得不到及时帮助指导,就业无助,生活困难,对新生活缺乏希望和信心,从而留念监狱稳定而有规律的生活节奏。

2、有一些省市的部分监狱成立了安置帮教办公室,负责对刑满前三个月预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训练,这项工作的开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进步,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项工作在不少监狱还是形式大于内容的。一是真正接受释放前教育培训的人员只是极少部分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因为监狱的关押条件,结构设置等因素制约,绝大多数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无缘这项教育培训,因此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安置帮教政策也就不了解,部分服刑人员思想上对回归社会后的前途也就会存在迷茫。二是监狱服刑人员多数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以前没有经过职业技能培训,也无特殊技能技术。部分服刑人员因长期与社会隔离,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思想观念陈旧、懒惰,接受新事物能力差。监狱的职业技能培训很多又都是针对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和能力,进行的初级的职业职称培训,从事的工作也是一些苦活累活,对于一些预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不积极谋求就业,或希望谋求高收入好岗位的人员,他们知道仅凭监狱所教所学回到社会是无法与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竞争的,因此要么是无心学习,要么就是对回归社会就业没有信心。

(四)社会对刑释人员的安置认识和接受程度不足

一是部分社会群众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地方政府给予安置帮扶的政策有抵触情绪,认为遵纪守法的群众都没有受到政府的重视,许多人还找不到工作,他们释放人员危害过社会和他人,为什么就能得到安置帮扶,认为不公平。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只能做却不敢进行安置帮教政策宣传,害怕那部分群众不能理解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所带来的社会稳定意义。

二是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企业多属于私营企业,他们对安置接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应该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不了解,或者地方政府对安置企业的税费、信贷等优惠缺乏政策的支撑,同时企业担心接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可能会带来麻烦或困难,因此积极性不高、参与意愿不强,导致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难,生活难,进而产生悲观思想和情绪。

(五)沟通不畅,衔接不协调

从过去的释放难和保外难案例中,笔者发现有不少是由沟通不畅和衔接不到位造成的,如盐城建湖籍释放人员左某,2014年1月从某监狱释放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该监狱在既未提前与地方司法机关安置帮教沟通联系也未与其家属协调的情况下,直接将左某亮送回家,遭到其家人的强烈不满,监狱车辆和民警受到其家属和村民的围堵,造成较坏影响。其后经司法机关安置帮教部门和监狱与其家属多日协商沟通才得以解决。2018年4月,徐州市铜山区释放人员张某,因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某监狱派民警送回,该监狱同样未按规定提前与地方安置帮教部门沟通衔接,在快到达时,只是电话告知送一名释放人员回家,但并未告知该释放人员张某具体情况,安置帮教部门按一般情形处理,让民警直接送司法所与其家人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家属发现张某不能自行下车,向民警了解缘由时,民警处理不当,强行离开,导致家属激愤。后该监狱联系地方熟人,希望通过私人关系解决问题,但未能成功,并导致影响扩大。最后经铜山区司法局领导与镇政府反复沟通协调多日,提出了妥善的安置方案,该问题才得以解决。


二、对策和建议:

(一)大力发展各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加快经济建设,促进全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就业和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修养和道德素质,才能减少违法犯罪的产生。笔者调查发现,经济条件较差的县市,违法犯罪的服刑人员数量要远高于经济条件好的县市。

(二)加强监狱的职能建设。监狱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监狱的惩罚功能是使受刑人的身心置于刑罚的条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总和。现在全国各监狱都在大力进行现代化监狱建设,这是时代的发展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监狱的工作原则“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不能变的。监狱的三大改造手段“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一直在发挥作用。其中教育改造在不断得到强化,但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手段有弱化现象。据笔者所知,现在罪犯服刑期间,受到的监管仅限于禁止超越活动区域、禁止打架斗殴,在活动区域内行动还是比较自由的。习艺劳动方面,由于现在取消了外出分散劳作,各监狱都开展习艺车间加工劳动,在习艺劳动时间上又严格执行八小时劳动规定,所以罪犯的劳动量并不大,任务也并不重。对于消极怠工和找借口完不成任务的,不要考核分又不要减刑假释的罪犯,只能谈话教育,没有什么身体和精神上的惩罚手段,强制劳动的惩罚性也就不能体现。对于罪犯的精神和身体惩罚,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这方面可以借用新加坡的“鞭罚”形式,伤皮不伤骨,痛苦体验也深刻。中国老祖宗几千年的古训“惯养忤逆儿,棍棒出孝子。”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罪犯的物质生活方面,前文已经有所描述。这与监狱惩罚功能的 “限制其精神和物质生活而产生的心理痛苦效应”的目的是不相符的。笔者认为罪犯服刑是接受惩罚的,只要保障罪犯的最基本生存需要就可以了,就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的监狱罪犯物质生活一样,这样才能使罪犯有痛苦体验,进而从内心产生因惧怕进监狱而害怕违法犯罪的思想。

(三)拓宽安置帮教渠道,落实安置帮教政策。一是监狱除了在出监监区开展罪犯出监培训外,要扩大范围,对所有服刑人员都开展安置帮教宣传、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一方面让服刑人员了解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帮助扶持,克服和消除对回归社会产生的恐惧和焦虑心理,一方面为服刑人员将来回归提供生存和生活技能,为他们竞争上岗或自谋职业创造条件。二是地方政府要将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在司法部门负责牵头下,民政、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要为释放人员生活和创业提供方便;同时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企业吸收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并给予企业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对年老体弱、残疾等无劳动能力或确有特殊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及时安置和救助,保障释放人员的生存和生活。

(四)建立衔接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刑释人员释放衔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顺利释放和妥善安置刑满人员的首要环节。江苏省司法厅开展的监狱民警到地方司法局挂职的“互帮共建”活动,为监狱与地方沟通和衔接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监狱解决和处理“三难”问题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畅通渠道。各监狱应重视和发挥“互帮共建”民警在处理“三难”人员中的积极作用。如2015年5月苏州姑苏区籍罪犯吴某,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坚称判刑是被人诬陷所致,并声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民警刑讯逼供致其下身瘫痪,吴某认为监狱不应将其收押,因而对监狱收押耿耿于怀,扬言刑满当日要搞点动静。南京某监狱在该人员释放前一个月,就提前通过互帮共建民警向姑苏区安置帮教部门通报了吴某某情况,提出协助请求。姑苏区安置帮教部门提前介入,了解到:吴双红原有住房早已被其卖掉,其母亲也无住房,长期寄住在亲戚家中靠养老金生活,其母亲也无力安置吴双红。在确认吴某某属于“三无”人员后,姑苏区安置帮教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安置和疏导等工作,地方与监狱及时互通信息,做好了让吴某某母亲协助接收的思想工作,在吴某某释放当日的交接中,尽管吴某某不依不饶,无理取闹,但在其母亲的劝说下,还是顺利完成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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