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改造”的历史视角

时间:2019-11-03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浙江省乔司监狱 王文来

“五大改造”是指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文化改造。“五大改造”提出后,有人质疑为什么要提“五大改造”,因为《监狱法》明确规定是“三大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而政治改造、文化改造不是法定的。有人又问:监狱机关依法执行刑罚,为何又提出“政治改造”、“文化改造”呢?“文化改造”还好理解,却又来一个“政治改造”,因为《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因此,感到很难理解。还有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如何解释,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又如何理解与解读,至今没有人能讲清楚、说明白、讲深刻。确实“五大改造”在面上看来,前面讲的这些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历史角度、理论深度、改造罪犯的现实层面分析,其政治性、历史性和现实性都是讲得通、说得清、道得明的。

一、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审视,监狱是政治属性机关,提出“政治改造”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从人类社会发展看,无论是什么社会型态,统治阶级或执政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利益,都设立监狱机关,把监狱机关作为国家统治的机器和工具,由国家作保障,采取强制力,对被统治者进行强制管理与统治。这些最基本的历史知识、常识和认知,是不可质疑的。

(一)古代监狱(牢)都是维护政权统治的政治机关,为“政治改造”寻找到历史文化源头。我国古代虽没有政治学,但是有“帝皇学”,自“皋陶制狱”至清朝未年,古代的监狱机关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即帝皇的利益的。为了维护帝皇的利益,监狱机关充当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功能,被定义暴力机器,除关押一般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外,更为重要的是镇压反抗者、起义者、对抗者。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统治者还利益监狱机关镇压“异已者”、持有不同政见者,绝对维护自已的统治和根本利益。因此,古代监狱机关其实质就是“古代政治”工具学术的本质反映与体现。如今是具有现代社会制度的国家,作为现代国家所设立的监狱机关,理所当然对国家统治所具有的强制力、暴力工具、国家机器等,具有继承性、传承性、延续性。因此,从这一历史视角看,我们讲政治改造罪犯,在一定意义上,是具有古代监狱政治性质的渊源与政治文化的,是古代监狱政治属性的传承与延续。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术,把监狱机关定性为国家专政工具或机器,为“政治改造”提供现代思想理论依据。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学术传播到我国,中国共产党人就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经过浴血奋战,取得革命胜利,创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述,国家的暴力机关与机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作为我国国体,就离不开警察、监狱等具有强制力的主体。在我国监狱机关管理中,除监狱机关性质本身外,其刑罚执行权力从行政管理上、法律上,都给予监狱人民警察的强制性、暴力性的权力,是国家重要的武装力量之一,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武装力量、国家机器。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术就决定了监狱机关和监狱警察所具有政治性质、政治组织特性。监狱机关实施政治改造罪犯,其实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术,对罪犯进行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的改造与重塑,使之成为拥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认同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

(三)新中国监狱机关永远承担着政治改造罪犯的属性,为实施“政治改造”提供了现实的制度支持。新中国成立那一天起,就把监狱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1982年2月18日《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中规定:“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现如今,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虽然没有如此表述,但作为最高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监狱法》是依据《宪法》制度的,虽然《监狱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但是《监狱法》仍然具有“专政工具或国家机器”的性质,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与特性。这些实施过和仍在实施的法律制度,为监狱机关和监狱民警实施政治改造罪犯,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这些法律制度也离不开政治属性,在实际政治改造罪犯活动中,当然离不开政治内容与政治手段、措施和方法。

二、从制度建设发展审视,监管改造承担着“监狱安全”政治根本任务渊源

从历史维度审视古监狱制度,是“皇治”、“权治”和“人治”占绝对主导地位下的刑罚制度,一直沿袭到清未沈家本“狱制改革”后,而提出现代狱制建设,如“狱官制度”、“习艺制度”和监狱建筑的“建设制度”,从而出现了具有当代意义的“监管改造”内容与措施。“监管改造”始终与统治者的政治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政治改造”的强制力、暴力性与国家机器,体现在监管改造实践活动中。无论是新中国建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还是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都确立了监管改造的法律地位,但是最重要的是把“监狱安全”通过狱政管理工作后,提升到“讲政治”高度的地位和政治根本任务,始终没有改变,今后也不会改变。

(一)确保监管改造无事故,源于安全稳定的政治任务。新中国监狱机关创立之初,“监管改造”制度是紧密围绕着“政权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而展开的。由此,创立的“监管改造”所发生的核心作用,应体现在监狱安全,并把监狱安全稳定,提升到“讲大局、讲全局、讲政治”的高度。 直到现在为止,监管改造仍然承担监狱安全的“半壁江山”作用,监狱机关和民警肩负着“政治任务”使命,把“监管安全”放在首位。从我党和国家管理与治理看,“稳定压倒一切”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政治理念。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受党的统一领导,监狱安全稳定应与“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全局和政治高度是一致的、统一的,是贯穿于政治改造主线的重要方面和重要任务。

(二)确保监管安全无事故,源于并落脚于“改造人”的制度环境。落实并最终实现“改造人”根本宗旨,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个环境需要监管改造制度给予充分保证。监管改造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物”的制度建设,通过狱政管理全面执行落实制度,通过“实体合法,程序公正”的方法,充分发挥着对罪犯的“惩戒威慑功能、行为矫正与养成功能、保障感化功能、激励鞭策功能、管理转变功能”,最终实现“改造人”。从“改造人”出发,其落脚点在“改造人”的监管改造制度,从新中国监狱成立时起,就创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三人同行小组制度”,经过不断完善,一直沿用至今,仍发挥着预防罪犯逃跑。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82年2月18日《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正因为有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体系,确保了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向“改造好”的提升与转变,为落实“改造人”的根本宗旨扎实了制度环境。

(三)确立监狱安全无事故,源于“底线安全观”的价值追求。进入新世纪后,2008年根据“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原则,全面实施了监狱管理体制改革,自此,监管改造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转型升级。长期以来,衡量监管改造工作仅限于“无罪犯脱逃、无非正常死亡、无重大监管安全事故、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发生”的“零指标”。监管安全“零指标”的衡量标准,是传统监狱管理体制下的“产物”,是粗放型、简单化、命令式的管理指标,不利于从本质上确保监狱安全,已不适宜于监狱体制改革转型背景下的监管改造工作。进入新时代的监狱工作,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狱提出了“底线安全观”总体思路,抓住监管改造工作本质规律,从本质上抓安全、从精细化抓安全、从规范化抓安全、从制度上抓安全、从程序上抓安全,把“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智慧监狱”建设融为一体,共同推进,确保监狱“底线安全观”安全,把监狱安全稳定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三、从以“改造人”为宗旨审视,教育改造始终承载知识育人的作用

围绕人的教育,一是通过传输前人的知识,进行传道、授业、解惑,使人具有知识之人;二是帮助人消化知识、利用知识,化作为人的思想理念与准则。监狱教育改造的宗旨是“改造人”,就必须始终是围绕着人而进行着教育。丰富的知识内容,既是前人智慧创造的结果,又是丰润现代人的营养。丰富的知识有二面性:知识给予人做好人,会给人类造福,为人类文明发展作贡献;知识给予人做坏人,会给人类带来灾害、灾难,会阻碍人类文明发展进程。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从根本原因上考量是掌握了知识或模仿知识后,对人类社会法律规则和道德良知无视或破坏的结果。因此,新中国监狱创立以来,就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即知识内容体系的教育,按照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不断完善教育改造工作体系,以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人”。

(一)针对建国时押犯结构,实施以“政治思想”为主调的教育改造工作。自建国后的很长一个时期,监狱机关押犯对象,大多数是战争罪犯、敌特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等,这些罪犯对旧社会、旧制度、旧知识和旧政权怀有深厚的“情感”,政治思想反动、观念顽固不化、愚味与野蛮,对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持对抗、反抗甚至是破坏,转变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人”难度大。因此,新中国建立后,监狱机关的教育改造工作主题是“政治思想”。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改造必须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第26条规定:“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以揭发犯罪本质,消灭犯罪思想,树立新的道德观念。”在教育改造实践中,监狱机关紧紧围绕“政治思想”主题,对罪犯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政治知识内容学习,开展时事政治学习、形势读报活动、思想政治斗争等,从思想根源上清除反动思想、转变敌对立场、摒弃旧思想旧观念,以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

(二)针对改革开放后押犯结构,实施以“思想、文化、技术”为主调的教育改造工作。“文革”结束,改革开放后,监狱机关押犯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按照全国第八次劳动改造工作会议判断,押犯结构呈现“三多”,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劳动人民出身的多,年纪轻的多,刑期短的多”。在这“三多”中,呈现出来是“文盲、流氓、法盲”特征。为此,提出了以“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改造工作主线,并按照正规化、课堂化、经常化的原则,加强教育改造工作,把监狱办成“改造人的熔炉,教育人的学校”。要设置教育机构,配备专职教员,增加教育设备和经费,健全教学制度,进行系统的教育。犯人文化学习考试合格的,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的,由监狱发给证书。为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根据“改造思想、造就人才、面向社会、服务四化”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政治教育为核心,以文化教育为基础,以技术教育为重点”的总要求,开展以“创办特殊学校”为主题的教育改造工作,通过系统的政治思想、法律常识、文化知识、技术技能教育,改造罪犯群体中的“文盲、流氓、法盲”,使之成为适应改革开放社会的新人。

(三)针对新世纪押犯结构,实施以“重塑社会人格”为主调的教育改造工作。法治国家建设,推动依法治监,进行“法治监狱”建设,由此对教育改造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根据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根本方针,提出以“重塑社会人格”的教育改造工作体系建设。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从法律规定上明确了“教育改造”的法律地位,还明确了教育改造的主体,可以是社会,可以是社区机构,可以学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在以监狱机关为主体的教育改造活动中,扩大了教育的方式与形式,社会化程度越来越宽泛,帮教的领域越来越多,帮教的方式更加多样化。教育改造的内容更加丰富,有系统性的知识学习,有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有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心理矫治矫正,还有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这不仅全方位地满足了罪犯对教育需求的多样性,而且对于破除罪犯“监禁型人格”,“重塑社会人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使教育改造紧密地围绕着以“改造人”为根本宗旨的方针落地生根。

四、从生产劳动转型发展审视,劳动改造承担着“改造人”的历史使命

在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监狱改造工作源头起源于“劳动改造”学术。正如新中成立之始,把监狱机关称之为“劳改队”,把对罪犯的改造称之为“劳动改造”,并产生了“劳动改造人”的说法与表达。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主要的,只是到了《监狱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改造”是手段。2008年后,监狱管理体制全面改革后,“劳动改造”手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成为肩负着“改造人”历史使命。

(一)“三个为了”方针指导下的“劳动改造”。新中国刚成立时,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接收的旧监狱却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数量激增问题,监狱也难以全部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其中,最突出的是对监狱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深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为解决这些问题,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这就是在“三个为了”的方针指导下的以“劳动改造”为主题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为我国监狱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为国家创造财富下的“劳动改造”。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监狱改造罪犯的一切经费应由国家全额保障。然而,我国的监狱改造经费,从1949年到2008年间,不仅由监狱通过发展劳改经济、劳改生产自筹,还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得益于组织罪犯开展大规模地“劳动改造”。组织罪犯开展劳动改造,一方面改造了自然,使原来的海滩、荒芜、沙漠变成良田与绿洲,例如北京的清河监狱,浙江的乔司监狱。通过发展劳动生产,不仅满足了监狱自身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经费,还为国家现粮、现款,支援国家建设;另一方面改造了一大批包括国民党战犯、日本战犯在的刑事罪犯,成为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食其力的新人。总之,监狱机关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在我国监狱史上是可圈可点的,有目共睹的。

(三)以“改造人”为引领的“劳动改造”。《监狱法》颁布实施后,以法律确立了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进入了“法治监狱”建设时代。特别是2008年全面推行监狱体制改革后,监狱机关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进行劳动生产,不再以经济效益为追求,而是转变到以“改造人”为目的上来。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十分重视加强对罪犯的劳动保护与培训,保障罪犯劳动权益,清除超体力、超强度、超时间的劳动项目,确保每日八小时劳动,确保法定节假日休息,重视罪犯劳动处遇,依法给予劳动报酬等。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不再单纯实施“劳动生产”,而是在组织劳动生产活动基础上,开展劳动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学习,组织劳动法、劳动合同等知识学习,给予就业、技业、职业、事业的社会指导与对接,把劳动改造真正转移到以“改造人”这一根本宗旨上来。

五、从文化发展史审视,文化改造起着“以文化人”灵魂重塑作用

什么是知识,什么是文化,这两概念很难讲清楚。如,通过教育懂得“孝”知识,即对父母要孝敬、孝顺、孝忠,这是有“孝”知识的人。假如,在现实生活中,对父母“不孝敬、不孝顺、不孝忠”,那么这个人即使是掌握“孝”知识的人,却不是有“孝”文化的人。文化改造,就是在教育改造,传授知识的基础上,使罪犯把知识化作为人的行动指南,即真正的实现“以文化人”的目的。以前,监狱管理工作中虽没明确提出“文化改造”命题,但是在惩罚与改造过程中,十分重视对罪犯“以文化人”工作。教育改造主要组织罪犯进行知识学习与知识积累,文化改造实质上就是把学习到的知识化作为人的思想灵魂,就是“以文化人”,使人成为不仅有丰富知识,还应有文化灵魂。

(一)文化起着化“鬼”为人作用。20世纪50、60年代,监狱关押对象绝大多数是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的战犯、特务、土匪和恶霸,以及日本战犯,在旧社会他们杀人无数,关押在监狱内时称为“魔鬼”。针对这样一个罪犯群体,运用社会主义文化改造罪犯,是当时最大的特征,其文化改造表现为:一是以博大的文化格局或胸怀,包容罪犯。中国共产党人以博大的胸怀,没有在肉体上消灭他们,而是把他们当能够改造好的对象对待。正因如此,才有“人是可以改造”文化论断。二是以人文精神,感染罪犯。坚持革命人道主义政策,把依法严格管理与之结合起业,融入人道 、人文内涵,使罪犯感受到人情温暖、人情关爱,确立做社会主义制度新人信心与决心。三是以制度文化,影响罪犯。坚持“改造第一”的方针,坚持“给出路”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的制度文化,融会与改造罪犯之中,使罪犯在制度文化影响下,成为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新人。正因如此,监狱才把一群“魔鬼”,转化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民,这一成果得到了全社会的肯定与称赞,还得到国际友人的赞扬与夸奖。

(二)文化起着感化心灵作用。针对20世纪80、90年代关押的罪犯群体,他们出生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新社会,成长于“文革”动乱期间,既缺乏文化教育、文化熏陶、人文关爱,无法无天,行为放荡无羁,自以为天下老子第一,用“文盲、法盲、流氓”描绘不会过份。因此,在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条件下,运用社会主义制度文化感化罪犯的心灵,就成为当时文化改造的一大特点。第一,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教育方针。第二,推行“三象”做法:“象医生对待生病的病人,象父母对待犯了传染病的孩子,象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给予人文关怀。第三,推行教育改造的“三个延伸”,即向前、向中、向后对接帮扶的社会化关怀机制,给予罪犯社会关怀与温暖。总之,以情感人、以情化人的“情”文化改造,是这一时期最大的亮点。

(三)文化起着“人格重塑”作用。新时期的监狱改造工作,更加重视文化改造的作用,重视文化对“人格重塑”根本作用。第一,创新监区文化建设,用文化正气,影响罪犯人格。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进程,进行监区文化创建,提出了“文化环境改造人”的理念。第二,创新“文化矫治,艺术育人”。21世纪初期,全国监狱机关在对罪犯惩罚与改造中,除规范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外,十分重视文化对罪犯改造的影响力、感染力、凝聚力作用,推出与罪犯群体相适宜的“文化矫治,艺术育人”项目与载体,以塑造罪犯社会化人格。第三,运用传统文化,创新文化改造。自监狱体制改革后,在抓主业、抓安全、抓宗旨推动下,紧紧抓住“改造人”核心不动摇,推出诸如传统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等内容,推出诸如阳明心学内容,推动罪犯修心养性,结合现代心理矫治理论,把文化改造提高到一个新高度,用文化力量使罪犯实现从“监禁型人格”向“社会人格重塑”转变,以适应新时代社会生活。

  

完成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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