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巡回检察强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时间:2020-07-21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陕西省汉江监狱闫西玲

 摘要: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是事关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办案方式的一项重大创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检察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对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巡回检察强化刑罚执行监督

  

党的十九大后,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具体部署,其中一些重要内容涉及刑罚执行及其检察监督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适应新时代的重大变革,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最高检党组决定于2018年5月在全国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从2019年3月开始,试点部署覆盖全国。2019年7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

一、监狱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发展历程

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进行检察监督是新中国检察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中,包括“检察全国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之违法措施”;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57年,中央提出对劳动改造机关开始实行驻场(厂)检察,在个别大型劳动改造机关研究建立派出检察院;自1984年开始,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方式随之得到确立和长久坚持;2018年5月31日,最高检决定启动监狱检察监督重大改革,改“派驻”为“派驻+巡回”,选择8省(区、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巡回”成为试点地区监狱检察监督主要方式;2018年8月,12省区市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8年12月26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通过,巡回检察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2019年5月14日,最高检巡回检察组对四川省邛崃监狱巡回检察,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开展巡回检察。2019年1月,最高检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为巡回检察提供进一步的遵循和指引。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由此,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尤其是关于巡回检察的规定,这是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事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司法正义实现的完整链条看,公正裁判之后的刑罚执行,将直接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倘若这个环节出现司法不公,将造成国家刑罚执行的不平等,严重影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功能的实现,冲击国家司法的正义根基。依法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的重要路径。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监狱对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最高检还与司法部共同建立刑罚执行与法律监督联席工作机制;出台《检察机关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技术规范》,推进刑罚变更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纪委监委工作沟通,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

二、实行巡回检察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派驻检察。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人熟事”“一团和气”,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同时,由于派驻检察室把精力过多放在办理刑罚执行变更案件和监管安全防范检察上,未能充分发挥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最高检党组决定调整监狱检察工作重点,改“派驻”为“派驻+巡回”,既发挥“巡”的优势,又发挥“驻”的便利,显示了检察机关解决监狱检察质效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监狱巡回检察全面开展后,最高检着力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努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坚持问题导向,注意发现监狱执法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注重刀刃向内,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重视信息化手段运用,向科技要检力。对巡回检察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强化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主动上门通报巡回检察工作情况、发现的监狱执法方面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进一步争取各方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解决一些长期性、普遍性、制度性的问题。

(一)巡回检察提高了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问题。检察机关统筹安排人员力量,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管场所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一般不少于三人,主要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检察人员组成,包括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检察人员,或安排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检察机关还借助“外脑”,邀请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人民监督员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巡回检察中,不仅让巡回检察监督更具刚性,监督流程也更加阳光公信,既符合职责要求,也符合效率原则。

(二)巡回检察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更强。巡回检察主要是对监狱执行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察,重点对被监管人羁押监管、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变更、监管安全活动进行检察,同时还对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巡回检察虽然盯的是监狱在管理中的短板、弱项,但目的是为了通过监督,同监狱部门一起形成提高监狱教育改造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合力。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并且更加注重促进监狱对被监管人的教育改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巡回检察具有贴近性和经常性的优势。检察机关采取多样化巡回检察、不定期检察等方式开展巡回检察,检察的方式、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巡回检察的方式也灵活多样,包括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等。这既有利于对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也便于被监管人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发现监督线索。

三、以巡回检察强化监狱刑罚执行监督机制探索

(一)正确处理检察监督与刑事执行职责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依法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根本上说是法律监督工作,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应该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在以往,由于派驻检察人员长期工作在监管场所,容易对自身职责界限认识不清,进而产生监督越位的问题。在巡回检察中,必须着重克服这些问题,厘清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与监狱执法权的界限,以刑事执行监督为工作唯一基点,突出监督的法律性和诉讼性。可以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或者工作流程,促进检察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法律监督工作。

(二)进一步提升监狱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质效

利用“巡回+派驻”优势,变以往根据监狱内设机构开展条块化监督为根据巡回方案进行集中监督,巡回检察人员跳出监狱各内设机构的壁垒,随机抽取某一罪犯,以其服刑时间为脉络,将考核计分、行政奖惩、历次减刑、日常表现评价、狱内劳动岗位、控告举报申诉、通话通信会见等信息从不同机构调阅出来、整理打包、综合检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前后数据因果关系,更清晰、宏观地把握监狱各项监管改造职责履行情况,从而发现很多以往派驻检察没有发现的隐患矛盾,解决很多以往派驻检察没有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同时,对于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人员的职权内容划分需要进一步明确、合理化设置,各试点检察机关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确定派驻检察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明确其从事检察工作的职责内容,切实做到巡回检察组和派驻检察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各地在重视监狱检察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工作和上轮巡回检察工作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三)全力加快执检工作智慧化建设,打造智能办案平台,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领域、各部门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先后制定了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与创新规划,司法部也提出了“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宏伟战略。巡回检察中,主要依靠深入三大现场、查阅材料、与罪犯谈话、调阅录像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可探索智能化、信息化办案手段,研发推广应用监狱检察智能软件,实现传统检察方式和现代信息化技术的高度融合,以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建设监狱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同办案应用平台,打通办理刑罚执行变更案件的“网上通道”,按照网上录入、信息共享、流程固化、全程留痕的办案要求,形成执法办案智能化。在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设计、关键时间节点设置静默化监督模型,实现办案全程留痕,变人工监督为智能监督,有效防范的安全风险。办案信息在监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动网上流转,提升办案效率,实现“数据多跑路,民警少跑腿”,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以信息化提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公平正义。

(四)加强协调配合,统一司法执法尺度和标准

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不是为监督而监督,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解决问题、补齐短板,促进监狱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因此监狱刑罚执行和检察监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检察监督,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样离不开监狱的支持配合。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既依法监督又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法律和原则的前提下求同存异,找到双方工作的共同目标和切入点,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联合检查等方式,推动完善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刑罚执行及监督工作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执法办案标准和尺度统一,实现检察监督和刑罚执行工作双提升。立足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法治温度,推动巡回检察深入发展,更好促进罪犯教育改造,不断提高刑罚执行质量和监管质量,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认可并为之努力的宝贵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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