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是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资源采取某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危险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当个体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被不断削弱时,自杀率便会增高。对于监狱而言,罪犯自杀,因其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伪装性,不仅是一种个体选择和个体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抗改性质。作为监狱安全的重要指标,是较难控制的安全风险。本文结合近年来合肥监狱罪犯矛盾排查调处及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和体会,对罪犯自身防控工作试析。
一、罪犯自杀难控难在何处
通过对系统内部一些关于罪犯自杀情况通报的分析,我们发现,一些单位罪犯自杀屡屡出现,有的还经过了多次整改,但效果却不尽人意。个别民警也会私下有议论和牢骚:“人真的想死,哪能控制住呢?更何况监管条件也有限,不可能每个干警24小时点对点全天候盯着每一名罪犯”。当然,还有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民警通过摸底排查,认为某罪犯“年老、多病、困难多,自杀可能大”,于是列入重点人员加以防控。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真正实施自杀而且成功的罪犯,往往不在监狱重点防控的范围,也就是民警平时认为比较稳定的人、没有想到的人出了事。出了事之后有关部门去追查事件的来龙去脉,发现罪犯死前并没有面对多大的现实困难与改造压力。如我省某监狱一起罪犯自杀事件中,罪犯余刑也不长了,身体健康状况及家庭也都没有出现明显的问题,但却成功地实施了自杀,让民警难以理解。
按常理推断,自杀的人一定是面对很大的困难,俗话说“有过不去的坎”,所以才会产生轻生的念头。实际上这个人是不是真的想死,或想死的念头到底有多强烈,我们并未正确的了解。也就是说我们按常理摸排自杀风险的标准,主要是罪犯面临的困难或压力大小,困难越多压力越大也就越危险。从现实情况看,这种标准的科学性可能存疑。
在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罪犯自杀难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未能把所有有自杀风险的罪犯给出一个正确的评估,无法给出一副完整的心理画像。可能一些真正风险较大的罪犯反而不在视线范围内,所以才会出现“没想到他会出问题!”的感叹。
二、真正想死的人是怎么想的
从心理上分析,真正想死的人可能就是感觉自已活在世上没有什么意思了,或者说没有什么希望了。用心理学的说法就是没什么追求,失去了向外攻击的能力,转而向内攻击。这种人在此之前面对困难与压力,一定也有过斗争或进攻,但屡战屡败,最后得出结论:“再也没有希望了!”。所以剩下来就只有一个选择,结束自已的生命,一切才会结束。明显存在一定的抑郁特征。
人如果觉得自已再也没有希望了,那么他的外在表现可能就是沉默少语,与世无争,心灰意冷。当一名罪犯到了这个程度,可能给身旁人的印象就是很老实、很听话,外在表现为所谓的“遵规守纪”,实际的监狱管理中,很难引起民警的注意。加上监狱民警招录方式同普通公务员相当,贴近实战的系统培训体系尚未有效简历,民警由于所学专业不同、培训有限,所以对心理分析知识与技能的掌握并非专业。这也对罪犯自杀摸排难控制难的一个因素。
当然,除了长期的矛盾积累,也有激情行为。有的人平时有明确追求和心理支撑的,却因为一时的矛盾或打击太大,无法应对或接受,一气之下实施自杀行为。然而这种情况不在本文重点研究的范围,因为这种行为,必然有一个明显的诱发事件,在民警日常管理中较为容易掌握和防控,且这种激情式的自杀行为往往具有报复泄愤的成分,成功率也不高。
三、罪犯自杀防控工作的实践
近年来,合肥监狱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监狱安全稳定工作中的服务功能,配合有关部门与各押犯监区的同志们一起对在押罪犯中的自杀风险进行分析摸排,并做好相关的矫治工作。疫情期间,监狱矫治监区深入监区劳动现场和监房,根据各监区摸排的情况及平时掌握的情况,与监区民警一道对危险罪犯开展了逐一的分析及评估。三月份通过对全监近40名危险罪犯的面谈、评估、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了13名有自杀风险的罪犯,其中有较重风险罪犯6名,有一定风险罪犯7名。在分析的过程中及时将每一名罪犯的分析结果与所在监区进行了反馈,全部结束后将整体情况向有关管教部门及监狱领导进行了汇报。五月份在原来分析摸排的基础上,结合新收犯等新情况,再次进行了面谈分析,确定了17名有自杀风险的罪犯,其中有较重风险罪犯8名,有一定风险罪犯9名。七月份进行了第三轮面谈分析,共确定了19名有自杀风险的罪犯,其中一级自杀风险罪犯2名,二级自杀风险罪犯7名,三级自杀风险罪犯7名,四级自杀风险罪犯3名。
从四月份开始,要求对每名有自杀风险的罪犯应明确一名民警专门负责,并在月底将有关的教育转化情况以个案的形式,形成文字材料报矫治监区。在督促开展教育转化的同时,也为年底开展的个案评比工作打好基础。
在矫治监区民警第二次找到危险犯谈话时,多数一改之前的满脸愁容,当我们问及“最近感觉怎么样?”的时候,他们会说“还不错!”,“干部又找我谈话了”,“又带我去看病了”……通过进一步的了解,发现这种转变是由于民警的重视,并给予危险罪犯更多的关心,尽力解决了他们的困难。民警的关爱使他们看到了一点新的希望,消极抑郁的心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虽说没有完全扭转抑郁心理,但至少自杀的风险有所降低,也有可能他们会想:“就这么凑乎过吧!”。但只要他们有这种心理,基本可以确定目前是不会选择自杀了。如果按照这个路子走下去,安全工作也就有了基本的保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过监狱上下的共同努力,目前监狱民警对罪犯自杀风险评估的认识及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罪犯自杀的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
四、罪犯心理互助的实用性
前文提到,罪犯存在较大的自杀风险是因为存在一定的抑郁特征,所以表现为少语寡言,存在一定的隐闭性,难以被民警发现或重视,更何况我们警力有限,每天找上来的事就很多,牵扯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罪犯小组成员之间的便利条件为我们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一个思路,他们朝夕相处,彼此容易了解,稍加留心,便能发现哪个同犯近日情绪有些低落或心事较重,也就是说有抑郁特征,从而及时启动预警机制。
近年来,合肥监狱对罪犯心理互助组工作抓的比较实,结合“六尺巷”谦让文化,推进罪犯矛盾排查调处。以监狱“六尺巷”为平台,打造罪犯改造矛盾调处基地。建立“罪犯六尺巷心理互助组——监区六尺巷工作站——监狱六尺巷调处中心”三级网格,分级分等调处罪犯改造矛盾,着力实现“日常纠纷不出组,改造困惑不出监区,突出矛盾化解在监狱”。2016年4月,我监下发了《合肥监狱服刑人员心理互助组管理规定》,近5年来,我们一直坚持落实有关要求,每月对各押犯监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应该说无论是在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防自杀方面,还是在落实“六尺巷矛盾调处”机制稳定改造秩序方面均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最后,我们总结心理互助和罪犯矛盾排查调处化解工作的要求有三句话:一是主动去观察同犯中谁有不良情绪;二是发现有不良情绪的同犯应前去关心劝解;三是若劝导不力应及时向民警汇报。应该说,如果全面实现以上这三点,基本上也就解决了罪犯存在自杀风险而难以发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