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罪犯回归视域下监狱治理建设

时间:2020-10-28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浙江省十里丰监狱 冯德艮[1]

摘  要: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关,承担着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罪犯的职能,具有威慑罪犯和预防再次犯罪的作用。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监狱工作新特征表现为监狱行刑由偏严偏紧向矫正教化转变,监狱运行模式由监狱管理向监狱治理转变,监狱治理从坚守安全底线到完善安全治理体系转变。在践行国家总体安全观过程中,探究监狱治理能力建设十分必要而且紧迫,这直接关系到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率问题。

关键词:  监狱治理   能力建设   罪犯回归

一、问题的提出

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文的古老词汇,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从国外看,学者罗德斯提出了六种不同的治理定义,基斯.冯.克斯伯根列举了五种有关治理的不同观点,基斯.冯.克斯伯根化及佛朗斯.冯.瓦尔登共提出了九种关于治理概念的使用方法,学者毛寿龙则认为治理,就是人类社会治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模式。社会治理是指 “在社会领域中,从个人到公共或私人机构等各种多元主体,对与其利益攸关的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致行动的过程”。治理的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及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监狱治理是在“五大”改造引领下,建立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上,强调监狱与地方的“双向互动”,从监狱“管理”变为监狱“治理”,从单向指令变成“双向互动”的活动与过程。它以确保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问题导向,通过与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进行合作,实现监狱人、事、物方面的有效治理、社会与监狱在公共利益方面全面增进。

罪犯来自于社会,最终也将回归社会,监狱只是服刑罪犯人生的一个过渡性场所,在这个过渡性场所里,罪犯接受着监狱的教育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以达到认罪悔罪、重新做人的目的。经过一年甚至20多年的监狱改造之后,重新融入社会,又重新走上了盗窃、贩卖毒品、抢劫的道路上来。全员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组织治理体系的运行是通过全员参与相关的所有过程实现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取决于各层次人员的质量意识、能力素质和工作积极性。这让人不禁深思:监狱作为国家最后预防犯罪力量,教育罪犯到底有没有作用?如何提升监狱治理建设的能力?

为探究如何提升监狱治理建设这一课题,笔者对128名即将刑释人员进行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在就业方面,即将刑释人员表示,工作准备由亲朋好友推荐的较多,回乡务农的比例在43.1%,比例较大,还可能造成因为没有生存技能而导致失业的情况。家庭关系和谐的比例较大,家庭关系不和谐的占20.5%。同时,在访谈中有21人表示,刑满后想好好过日子,但是如果没有什么生活出路,可能还会重新犯罪,因为实在没办法维持生活,只有靠盗窃、贩卖毒品赚点钱。为此,可以看出,潜在的重新犯罪率还是比较高。

二、监狱治理建设中存在的困境

(一)治理队伍的唯一性。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只要有可能,工作人员必须包括足够数量的专家,如精神病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师及商业教员。现实中,罪犯接触最多的是监狱民警,监狱教育矫正力量主要也是依靠监狱民警。教育改造效果受到民警的管理方式、认知水平、知识结构的影响,他们既充当管教能手,又扮演着心理疏导能手,真的是黔驴尽穷。同时,在底线安全观的视野下,监狱民警更多充当的是看守式不跑不死的角色,主观能动性发挥极少。从监狱和当地政府机构衔接协作来看,虽然一些社会力量比如司法所参与了帮教恢复性工作,但因组织协调、“国家安全一盘棋”思想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社会的力量依然显得薄弱,治理效能极端低下,罪犯顺利回归之路障碍重重。

(二)治理环境的禁锢性。监狱的基础作用就是将罪犯与外界隔离,强制他们每天面对高墙铁网,使监狱与现代社会在物理距离、信息畅通上产生隔绝。改造生活环境从罪犯入狱开始甚至到刑满释放都不会发生变化,接受法律的惩罚。从生存环境来看,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固化一成不变的环境,久而久之必然会让罪犯产生厌倦感,因为外界事物无法感知到,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无法捕捉到,长此以往,刑期较长的罪犯思想变得僵化,正如有的罪犯常说:“坐牢都坐傻掉了。”从某种意义讲,监狱环境虽阻断了重新犯罪社会因素,但随罪犯刑释回归,诱因再度发酵,导致重新犯罪案件发生,社会治理系统还未从根本上解决重新犯罪问题。

(三)矫正方式的刻板性。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一个“造人”的工程,是一个双方互动、相互尊重、彼此沟通的错综复杂的影响过程,但是在“监管安全大于天”的安全至上责任机制下,矫正方式是将罪犯全封闭于高墙、电网和高度戒备的空间里,教育罪犯像机器一样,无任何理由选择的接受教育形式与内容、劳动改造。长期程式化、机械化、教条式的生活,势必会造成罪犯无主动性、无主见性、无个性化的妥协式主体人格特质。在这种矫正方式下的罪犯回归,充其量就是刑罚执行期满的形式意义上的回归。

(四)治理目标的失衡性。《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但是在“压倒一切保安全,一切工作为安全。”的“唯安全论”高压政策下,在“零脱逃”、“零死亡”的严标准下,24小时不间断“瞪眼监控”应运而生,让基层民警身心疲惫、苦不堪言,监狱工作聚焦点更多投向如何千方百计确保罪犯不脱逃、不死亡,监狱民警哪里能还有精力顾及治理目标中的罪犯矫正工作。在治理目标的考核指挥棒下,答卷不是教育改造罪犯成果如何,而是监管安全工作做得如何。致使监狱功能严重异化,矫正罪犯促进其顺利回归成为美丽的奢望。

三、监狱治理效能提升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改造宗旨、落实国家安全观的使然选择。监狱治理是在践行改造宗旨基础上的再完善再整合。它不仅停留在底线安全上,更是从社会安全的视角出发完善安全治理体系[2],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通过监狱治理的提升,不仅仅在狱内时空环境中罪犯“关得住,跑不了,无事故”,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定目标得以实现,而且在狱外时空环境中,把教育改造成效延伸到社会—向社会输送出“合格产品”,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监狱治理效能的提升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把监管改造罪犯作为实现治本安全、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考量,实现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过度矫正,遏制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二)是践行治理理念、实现合作共赢的应然选择。监狱治理就是要打破传统管理的单打独斗、一人唱主角的局面,系统分析犯罪原因、特征、趋势,研究探索罪犯教育矫正规律,多方探寻、创新、验证科学矫正的方法、手段,广泛动员各方面的教育矫正力量,提升监狱改造质量,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积极探索运用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多种刑罚措施,主动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正确他们在物质方面、信息方面等支持,立体式全方位地矫正罪犯,以取得最佳改造效果,推动落实罪犯回归社会的安置帮教、社会政策等更宽领域的配套措施。

(三)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监狱作为国家司法领域的组成部分和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维护公平正义,是新时代监狱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监狱民警执法的底线。新时代的监狱,一方面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判决,通过以监禁的形式剥夺罪犯自由,以有效地执行刑罚, 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要严格公正执法,特别是在罪犯服刑期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公正,是监狱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最直接体现。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健全,罪犯本人、家属以及社会公众更加关注监狱,因此,为提高监狱执法的公信力, 树立新时代监狱的公正形象,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必须提升监狱治理效能。

四、监狱治理建设的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监狱开展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针政策,把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全面剖析现代监狱治理工作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抓住“向政治要效益,向矫正要质量,向大局要保障”这一牛鼻子,不断引领监狱治理工作政治自觉。要深刻认识到监狱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治理得成功与否,关系到罪犯能否认罪悔罪,关系到回归社会后的安定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要本着“治病救人、忠诚国家、报效国家”赤胆忠心投入到监狱治理的全过程中。

(二)根本性原则。监狱是法律惩治罪恶的最后最重要的一道关口,监狱治理工作是启迪罪犯心智、疏导罪犯心理、化解罪犯与被害人及亲人等矛盾、铺垫罪犯刑释渠道等的综合服务性工作。它需要协调好地方司法机关、地方政府、地方疾控等多部门,实现通力合作,共同提升监狱治理效能。这一效能提升的核心就是解决监狱教育管理罪犯后,重新犯罪率为什么还持高不下,为什么有的“三进宫”或者“多进宫”经过监狱多次“回炉”,释放后依然抢劫甚至杀人呢?这就是要探究监狱治理根本问题所在,必须要注重教育改造效果的后续跟踪回访,来进一步反思监狱治理朝向何方。

(三)长远性原则。监狱治理工作要脚踏实际,更要着眼未来,不能只顾低头拉车,不会低头看路。这里的长远性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看待罪犯回归问题的长远性。罪犯一旦回归社会,必将与社会人交往,监狱治理效果如何,就能在刑释罪犯的待人接物中体现出来。为此,作为监狱管理部门要辩证地看待罪犯、尊重罪犯,在保证他们遵规守纪的大前提下,确保他们有尊严的服刑。二是监狱与地方机构的合作长远性。历经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监狱工作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要与地方疾控保持联系,请他们指导监狱的防疫工作。吃类旁通,监狱治理的其他工作同样不能唱独角戏,要与他们地方相关部门建立长远协作关系。三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长远性。罪犯若教育改造不好,特别是暴力型罪犯,犹如放虎归山的危险,盗窃、抢劫、聚众斗殴事件频频而发。为把好刑罚执行的最后一道光,监狱要居安思危,把监狱治理工作提升到维护国家持续安全稳定的高度,树立常抓不懈,不懈常抓理念。

五、提升治理效能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民警结构改革,为监狱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监狱治理的提升,必须突破“唯安全观”的束缚和监狱自身利益的羁绊,将监狱置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宏观体系中。本着对罪犯顺利回归这一总目标不放过的原则,监狱治理的体系必须发生根本性转变,转变先从队伍建设开始。尝试建立“多元化”队伍编制,要突出在多元化、多样性建设方面,也就是说监狱里矫正队伍中不仅要有监狱民警,还要有司法行政、地方政协、志愿者等人员介入,每个监区配置2名司法或者政协人员进监开展正常帮教,让他们参与到罪犯的日常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狱政管理中,打破过去只是帮教活动的浅尝辄止式参与者,实现监狱民警由“安全阀”向“矫正锁”、“疏导阀”转变,真正发挥好监狱民警研究罪犯、矫正罪犯、有针对性恢复帮扶罪犯的作用。同时,可以组建“刑释人员回归委员会”队伍编制。这一机构设置犹如从罪犯服刑到出刑过程中的疏通管。设置意义是帮助罪犯解决法律援助、心理干预、就业培训、与地方政府衔接。

(二)革新监禁行刑模式,为罪犯回归提供社会保障

在观念上,要重点理解安全稳定不能代替行刑工作的全部,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利于改造水平的提升,使得罪犯在完成刑期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以此为行刑社会化提供基本的思想保证。[3]另外,刑罚的目的无论是在一般民众的自然感情中,还是在学院教师的一般理解和教学中,报应刑无可争辩地占有统治地位。[4]电影《肖生克的救赎》中讲述那样,封闭、单一、刻板的监狱生活使得刑满释放人员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格格不入,处处碰壁。家人的不谅解、严峻的就业形势、社会的排斥等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存在巨大落差,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给社会治理带来困难[5]”为此,监狱行刑模式尽快从监禁刑向矫正感化刑转变。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减少过度的封闭、保守模式,尝试性试点实行半管制监禁制度,综合研判罪犯危险性程度,对危险性程度低的罪犯,再根据刑期划分为1-5年,5-10年,10年以上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根据处遇等级,设置离监探亲的天数。在确保罪犯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让罪犯接触社会,塑造罪犯使其符合正常社会生活的信念与人格,最终促进罪犯再社会化。

(三)健全联助联防机制,为罪犯回归提供后勤保障

联合国制订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刑期完毕以前,宜釆取必要步骤,确使囚犯逐渐纳入社会生活。”第61条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鼓励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为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大视野下,监狱要与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协作,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搭建救助和防控共享平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更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形成强大合力,监狱要与司法机关实现联助联防信息智能网格化共享,即将刑满罪犯、顽危罪犯的改造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要形成信息共享、策略互动、共同矫正的协作模式。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罪犯回归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细化罪犯离监探亲请假制度。临释人员受烙印影响,污名化严重,社会再嵌入过程中存在排斥现象,重塑社会身份困难[6]。打破“围墙关一生”格局,经监狱、地方政府与罪犯亲属开展综合性风险评估后,危险性程度的罪犯,让可以通过办理离监探亲请假制度,回家与家人团聚,及时修复与家人的亲情关系,进一步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二是制定“监狱-社区命运共同体”协同制度。随着行刑社会化的推进,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协同两者互动机制是推动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重要议题,也是提升监狱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国家可以通过法律立法的形式,明确监狱与社区在矫正事务方面的各项职责,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矫正协作是推进“监狱-社区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明确监狱与社区必须要树立“大教育”、“大矫正”、“大安全”观,帮助罪犯融入社会或者重新回归社会,进而降低重新犯罪率,发挥好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实现国家总体安全观。



[1]作者简介:冯德艮(1981-),男,安徽凤阳人,心理学硕士,研究方向:罪犯心理矫治与教育管理

[2]蔡长春.全国监狱工作会议要求, 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N〕.法制日报,2018 -06 -29.

[3]潘华仿.外国监狱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350.

[4][德]冯.李斯特.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M】.徐久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

[5]刘居祥,孙孟起.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及矫治【J】.中国行政管理,2005(9):40-42.

[6]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宋立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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