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监狱的火灾预防措施

时间:2021-11-30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刘月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历来是最普遍、最无常地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社会发展的的主要灾害之一。特别是在中国古代,清代统治者对于火灾的预防和消防问题极其重视,乾隆帝多次强调“民间火烛之事、尤宜严谨、不可少纵者也”,“应将扑救之法,留心可也”。监狱作为羁押人犯的重要场所,由于其建筑风格的特殊性,少有出口且人口聚集,一旦发生火灾就会酿成重大事故,故而清代政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尽可能保障监狱的消防安全。

火灾虽然与其他自然灾害一样具有突发性,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预防的,且在合理时间内具有可抑制性,故而加强对火灾的防范是消防工作的首要工作。清朝政府针对监狱的火灾预防问题,建立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制度。

一是建立轮班值宿制度。清代各地监狱都分为内监和外监。内监是监禁犯强盗罪和可能判处绞刑和斩刑的重刑犯,外监则是关押判处军流以下的罪犯。清朝政府为了避免发生越狱或者罪犯“在狱滋事”,对外围内围的轮班值宿做了明文规定,以便于发生越狱脱逃和发现火情时,及时提醒通报,将火灾的伤害降到最小。据《提牢备考》记载:“刑部监狱,每日令满汉提牢司员,轮流一人在外厅值宿,司狱每日轮流二员,在南北两监内厅值班住宿”。“各监收封后,禁役分更看守,责成司狱不时前往稽查”。若是发现狱吏稍有懈怠之处,则立即回提牢厅对其给予处分。同时对于值宿的禁役的出勤和职责也做了严格规定。“每监值班禁役额定四员”,若是值班狱吏患病或者临时有事不能值班,则应向厅里告假,由头役分派一人替补,告假之人将写有假期的原票回本厅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替补为何人才能出监,否则擅自离岗就要受到四十大板的处罚,并且一同值班的禁役也要受到责罚。值宿期间,要按规定完成巡逻工作,若“有不按更单任意睡歇者,立即重责。”

二是建立更夫夜巡制度。“更夫三十六名夜间巡更,钲、鼓、铃、柝甚属严密”。每晚应由四名更夫一班值夜,“两监更夫向分内外围,鸣锣击柝,巡逻防夜”,南北两监守夜的更夫分内围、外围,两两一组,不管刮风下雨,寒冬酷暑,每晚都要准时鸣锣巡防,万不敢“于头二更鸣锣巡走一二次,迨三更后,偶遇风雨,竟至寂然无声”。提牢和司狱要细心查访,如有前项情弊,严加惩办。同时在监狱中设立专门供更夫打更的通道。更道白天关上栅栏,晚间狱门关闭,将犯人收监后再行打开,方便更夫打更巡逻。更夫打更一方面可以提醒狱卒加强警戒、震慑监内在押囚犯,另一方面也起到防火防盗的警示作用。

三是特别注意对火源的控制。首先,清代统治者矜恤狱囚,通过对狱囚的人身保障来体现国家法外之仁。如雍正三年规定:“凡在禁囚犯,日给食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但为了避免罪囚“因有灯火,或致放火以图越狱”,且晚上本不需要灯火,“小民常时入夕寝息,不留灯者居多”,到了监狱,岂有彻夜予以灯照之理?于是,统治者就规定,只给“看犯支更禁卒”即晚上值班的看守发灯油,以防深夜引起不必要的火灾。其次,由于监狱是羁押罪囚之场所,防范严密,仅留天棚和天窗以透狱气(据《提牢备考》载,狱气概指“冬之煤气,春之瘟气,夏秋之交疫气、汗气、朝夕之厕气、疱湢气、湿热气,皆足致疾以死”),但由于“天棚为蓆片竹木支搭之物,易于引火”,便命刑部监狱和各省县监不准搭盖天棚,既加强了对罪囚的管理,又落实了火灾预防工作。最后,官员也经常在火灾易发地提示,加强预防。“垣周老棘,火灾之媒”,监狱围墙旁的干枯灌木,是火灾隐患,在大旱大风的时候,更应不时前去察看。

四是建立对失职人员严惩制度。如道光十五年贵州天柱县县署失火,导致押犯八名和看役一名全行烧毙,经巡抚彻查,提问全案人证,是因为该毙命看役不慎失火,加上大风,来不及扑救,酿此灾情。事情发生后天柱县知县赵缙即被革职,并将同值班看役按律杖八十。即使是旗人官员失职,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治十二年,阿勒楚喀地方失火,延烧衙署官民房屋,即使抚恤得当,“毋令失所”,也要将地方协领乌勒喜布、委协领苏勒通阿、云骑尉年常阿、富祥“一并交部议处,以示惩儆”,其他官员还要筹款照例赔修被灾房屋。

以上种种消防制度,体现了清代统治者对于监狱的管理特别是火灾的预防,注重从源头入手,以值班、夜巡、抑制火源和追责制度相结合,以事前预防和事后追惩相连结,加强监狱管理人员的防火意识,保障监狱的消防安全,进一步保障了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取得了一定实效。

国家设立监狱羁禁囚犯,监狱里的火灾问题“不单纯是人与火的自然关系,还是火与人的社会关系”,狱官人员更要小心看守,“不可少纵也”。

参考书目

1. 《清实录》中华书局

2. 《提牢备考译注》,原著清赵舒翘,主编张秀夫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信息

姓名:刘月

生年:1996.06

供职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学院

职业:硕士

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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