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造激励罪犯方式的思考

时间:2022-05-22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四川省嘉陵监狱杜勇

摘要:《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劳动。但如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必须劳动,学会劳动,有效劳动”的新要求,促使罪犯自觉、全身心投入劳动改造,从而实现效能最大化,逐步完成改造,顺利转化为守法公民,是当前监狱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中,笔者立足激励方式方法研究,参考部分文献资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希望对完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激励机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监狱;劳动改造;激励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不断改革、发展、进步,监狱坚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日趋注重文明、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来引导罪犯、激励罪犯、管理罪犯,实施法治教育,个性化矫治,劳动技能的培训等,不断激发罪犯改造热情,提升改造质量。基于此,整个过程皆离不开一个话题:对罪犯改造激励机制的研究。然而,劳动改造是罪犯五大改造重要组成部分,是罪犯思想教转的重要手段,实现改造的必要途径。在这场特殊的实践活动中,有序、科学、系统布施激励机制,实现有效改造罪犯,对监狱工作增效提能、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激励”的内涵

激励,即激发和鼓励之意。在心理学和行为学上是指持续激发人的动机,引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此过程主要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在劳动改造中,激励手段就是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外力的作用,对罪犯个体的思想、情感、动机、行为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激励,激发罪犯的内在潜力,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是罪犯个体将外来的刺激内化为自觉改造的行为。

二、相关激励理论述评

激励理论是管理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重要理论。在国际研究中,一般常分为激励理论和需要理论。

(一) 过程激励理论。过程激励型理论学派维克托弗鲁(Victor H.Vroom)在期望理论中提出公式激动力量=期望值×效价。在这个公式中,激动力量指个人工作积极性,激发人改造积极性的强度,期望值是根据个人的认知判断到目标的可能性,效价则是所能达到的目标对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这个理论说明:人的积极性被调动的大小取决于期望值与效价的乘积。过程激励型理论学派斯塔西亚当斯在公平理论中强调,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受其所得的绝对报酬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受其相对报酬的影响。公平感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动机和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动机的激励过程实际上是人与人进行比较,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并据以指导行为的过程。公平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职工报酬分配的合理性。

(二)内容型激励理论。需要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这种理论着眼满足人民需要的内容,满足主体需要就能够对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马洛斯在“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和归属需要,受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相互关联,当前一个需要得到满足时,下一个更高级别的需要就会占主导地位。赫茨伯格在“双因素论”中没有激励作用的外界因素称为“保健因素”,能够激励职工的热情和积极性的因素称为“激励因素”,它们彼此独立,分别对人类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狱内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激励因素是有限的,不仅包括罪犯对刑期缩短的渴望,刑事奖励、劳动报酬、行政奖励、亲情帮教等这些正面激励,诱发人朝着预期的目标有所行为,也包括约束和惩戒组织所不期望的行为。根据以上理论得出:在监管安全和体现惩戒性的基础上,识别和平衡罪犯的各种需要,以此为切入点看到罪犯改造的动机,采用物质奖励、处遇奖励,以及其他奖惩措施等手段来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

三、监狱现行的劳动改造激励机制

(一) 改造目标激励。即在罪犯改造过程中,预设一定的目标,作为罪犯改造的驱动力,以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如当前实施的计分考核管理办法,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的罪犯加相应的劳动方面的加分,甚至获得表扬、劳积等行政奖励。

(二) 奖励激励。奖励是对罪犯良好行为进行表彰和鼓励的主要形式。它能促使罪犯产生自我价值实现的心理,引起心理上愉悦感从而强化个人行为,养成良好习惯,这是罪犯最容易接受的一种奖励方式,也是监狱工作运用最广泛的奖励手段。奖励激励在劳动改造上主要表现为:物资奖励、劳动报酬、实物奖励等。 

1、罪犯物质奖励是根据罪犯的积极改造表现及达到相应标准的改造成绩,赋予罪犯一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利益,以肯定其行为并激励其继续积极改造的监狱管理措施。

2、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指监狱根据罪犯在生产和劳动改造中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所给予的一种物质报酬的制度。

3、实物奖励制度是指监狱根据规章制度和罪犯表现等实际情况发放日用品、食品等实物奖励的制度。实物一方面是指除监狱规定的违禁品、违规品之外罪犯可持有、使用的日常用品,另一方面还应不同于罪犯日常采买和基本保障的物品。

4、处遇激励是指对罪犯服刑期间不同的表现,给予不同的处遇待遇。它包括处遇奖励和处遇惩罚。现行的处遇等级大体分为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严管级。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分级处遇是静态的,符合条件,改造良好即可晋升处遇,反之则降处遇。为激励罪犯劳动改造,现行省内个别监狱另辟蹊径,在分级处遇的基础上,配套开设了处遇餐、处遇活动等系列活动机制。

5、情感激励机制。情感激励机制分为感化激励和亲情激励两种方式。感化激励是指监管中民警采取的人文关怀的管理手段。有时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体贴入微的关心,都可以引起罪犯内心的共鸣,激发罪犯的情感,使之自觉提高个人积极性。而亲情激励顾名思义是指来自亲人对罪犯的激励因素。一般来说,亲人激励最能激发罪犯做出超常表现。得到亲人从改造方面关心的罪犯,改造中普遍表现比较好,他们都有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报答亲恩的心理。现行监狱采用的亲情激励机制一般包含亲情电话、亲情会接、亲情帮教体系。整个亲情机制都是以罪犯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为纽带,以家庭亲情因素来激发罪犯行为动机,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四、监狱劳动改造激励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亚文化”潜滋暗长,劳动素养亟待进步。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服刑过程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尊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它表现为罪犯群体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劳动改造上“改造活,慢慢磨,磨快了,划不着”,这几乎成了一部分罪犯对待劳动改造的一种心理势态。由于这种病态心理的趋使,时常衍生出一些投机耍滑、消极怠工、装病缺勤等形形色色的“逆反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罪犯的改造效果,甚至一些罪犯沉浸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忘记自己的改造目标,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干预。

(二)激励设置欠均衡,机制不健全。当前监狱普遍采取的激励手段,主要是针对刑期比较长有获得刑事激励希望的罪犯,而对于不想减刑或者难以减刑的罪犯效果却不明显。特别是在短期自由刑犯罪分子比重越来越高的趋势下,并没有在罪犯改造激励手段上有相应的创新和发展。以致这部分罪犯缺乏改造目标和动力,改造上日趋得过且过,呈现出一种“和稀泥”的现象。目前,各个监狱对没有减刑假释诉求却违规违纪的罪犯的处罚方式多为批评教育、扣除考核分、降低消费额度直至严管、禁闭等行政处罚,这些处罚对没有减刑假释诉求的“顽固性”罪犯来说,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为解决这个难题,笔者认为监狱应加大对此类罪犯的惩罚力度,从减少订购百货,缩减亲情电话和会见时间直至影响罪犯刑期。在法规允许下建议将罪犯“禁闭”处罚中的禁闭日期不纳入服刑日期,计算模式可采取:受过“禁闭”处罚的罪犯在正常的刑满释放日期到达后,还要在监狱内继续服刑,把“禁闭”处罚的日期补上,加大法律的震慑力,使无视法律尊严的顽固类罪犯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剔除法律的盲点。只有人人参与的机制,才是完善、均衡、科学的机制。

(三)报酬总体水平低,实物奖励不完善。一般来说,监狱劳动报酬总体标准的制定,一方面要根据生产效益和市场行情,另一方面要体现监狱的惩戒属性。目前省内各监狱罪犯劳动报酬有着不小的差异,效益好的监狱罪犯月人均报酬能达上千元,而效益一般的监狱罪犯人均报酬只有几十元钱,差距可见。而在实物奖励方面,许多监狱发放实物奖励比较随机,发放时间、发放缘由、发放种类都没有形成制度。行为主义激励理论认为,管理的实质在于激励,通过激励刺激人产生预期的行为,激励者的任务是制造适当的刺激,以促使被激励者朝着期望的目标有所作为。如果没有系统的实物奖励制度和获得标准,就等于没有适当的实物奖励手段,罪犯便没有对实物奖励的积极性。

(四)计算方法显笼统,分配方案不科学。许多监狱在劳动报酬的计算上只考虑罪犯的产值和完成量,也就是只考虑生产上的实际劳动成果,没有考虑罪犯的技能水平和劳动态度,不够科学合理。这种分配法导致获得劳动报酬较高的罪犯集中在产值高、任务完成率高的青壮年罪犯,而老弱病残罪犯由于身体或者其他因素,产值低,任务完成率低,所以获得劳动报酬少,因此对改造和劳动态度都较为积极,却因客观条件受限,导致劳动任务完成量少,获得的劳动报酬少的罪犯来说,严重挫伤其改造积极性。

五、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有效激励方式方法

(一)打击“亚文化”,提倡劳动竞赛,营造良好劳动氛围。在始终重拳打击“亚文化”的形势下,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来引导罪犯积极劳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是最近几年监狱常用的手段之一。过程中,要做到:一是确保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清晰。将劳动技能竞赛和激励机制有效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奖励比例,科学合理地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过程协调,讲究公平正义,并做好劳动技能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引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人人皆知,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去。二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开展劳动竞赛,监狱在开展劳动竞赛时,可以自由决定以监狱或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可以视生产货源的情况决定劳动竞赛的次数,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鼓励罪犯或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得发挥自己劳动潜能,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在你追我赶中,营造出“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还可以培养罪犯的团结、互助、协作、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三是兑现及时,奖励到位。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和支持,竞赛后,监狱要及时按照赛前方案和激励方案兑现奖励分和物资奖励,以加菜、共餐等灵活的方式奖励获奖人员、团队或班组,只有“说到做到”才能赢得犯群的信赖,否则就是“狼来了”,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二)肯定优良、鼓励进步、凝聚正能量。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是促使罪犯进步的正信息、正能量。目前,各个监狱都能按照规定对罪犯开展周评议、月评议活动,我们往往容易忽视劳动方面的讲评内容,对生产进步罪犯的表扬鼓励方面的讲话不多,也不及时。由于我们的忽略,无意中可能给这类罪犯的心理产生一种失落感,误以为自己的成绩得不到认可和肯定,引发失衡心理, 扼杀了他们的劳动激情,导致劳动积极性下滑。相反,在讲评中增加劳动这方面的内容很有必要,尤其是及时表扬和鼓励生产进步的罪犯,往往比传统枯燥的批评教育更能激发罪犯的斗志,只要罪犯今天的成绩比昨天进步,就应该祝贺他,肯定他赏识他,给他戴“高帽子”,传递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使罪犯在监狱警察的表扬中感受到被重视的感动,自己的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从而信心倍增,动力十足,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下一个生产,激发罪犯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激情,传递正信息,凝聚正能量,形成合力和良性循环,带来良好的生产效益。

(三)善用奖励措施,引导人心,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激励能使人振奋,能激发创造活力,能引发人们的价值取向,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收到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对罪犯的激励措施和方法有很多。一是减刑、假释等法定激励。缩短刑期,争取早日减刑、假释,重获新生。二是物资激励。物资激励对激发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那些不需要奖励分的罪犯,吸引力更大,广泛受到欢迎。物资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必须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才能收到最好的激励效果。而且要以罪犯创造的产值大小为依据,体现“公平”原则和“多创造价值多得回报”的理念。建立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与物质奖励直接挂钩制度,体现“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以分折奖,根据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物资奖励形式,可以兑现不同的金额的超市购物,不同次数的加菜小炒、亲情共餐、亲情会见、亲情电话,还可以兑现成不同天数的休息,不同价格的香烟、吸烟次数和区域,甚至还可以按比例提成劳动酬金或奖金,如果服刑期内消费不完,罪犯出狱时还可领到未消费的奖金等。目的就是尽力挖掘罪犯的劳动潜能,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罪犯愿意劳动,服从管理安排,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就可以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四)开展个别和集体谈话教育,化“消极”为“积极”。打击治标,教育治本。对待那些无理不完成生产任务,消极怠工的罪犯,没玩没了的指责,或者一味采取严厉的严管、禁闭,只能导致这部分罪犯“破罐子破摔”,充其量只能维护一种短暂的、表面的、静态的,高压下的稳定。而内在的、自愿的、持久的稳定对于监狱来讲才最为难得。一是对待“消极”罪犯,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或者“开小灶”对他们进行小范围集体训话,进行补充教育,旁敲侧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不让“问题”积压和过夜,将生产鼓励落实到个别教育中,在监狱警察与罪犯面对面的交流中,逐个完成劳动鼓励,最终使这部分罪犯尽快投入到积极生产的行列中来,化“消极”为“积极”。二是开展对班组长管理层罪犯的集体教育。罪犯班组长是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出来的罪犯骨干,他们在罪犯群体中往往有一定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他们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注重抓好罪犯班组长的管理,定期召开班组长座谈会,加强对大组长、班组长等管理层罪犯的集体教育,肯定他们的功劳,给他们更多的关心、关爱、理解、支持和帮助,充分调动他们敢管事、会做事、多做事的本领,对完成共同的目标任务,实现生产的新发展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完善行政奖惩制度,释放全面激励效能。美国管理心理学家斯塔西•亚当斯刑释公平理论中强调,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受其所得的绝对报酬的影响,更重要的受其相对报酬的影响。为解决考核分评分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应对考核制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科学制定细则,减少监狱民警在考核中人的因素影响,用数据做依据,确保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在劳动改造中,要从罪犯完成劳动工时、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没有劳动任务的罪犯,除了考核工时和质量,还要综合考量其岗位性质、劳动强度,合理划定奖分标准;对不同工种的劳动,可以按统一标准进行折算量化,做到考核结果与实际劳动情况相符。在思想方面,要听取民警的评价、评分,从改造态度、悔罪意识、行为规范、生活卫生及参加各项学习教育的表现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制定合理可行的奖惩等次,做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有机结合。

【结束语】激励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的方式方法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也一直是当前监狱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监狱的做法不一,见仁见智,各有千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教育与劳动,以人为本”的方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只要能够有效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的自觉、自愿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于无形,实现监狱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和推广。这项工程需要监狱上下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合力。由此,在不远的未来,更多科学合理的制度、措施、策略被创新、推广,监狱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更加科学、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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