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劳”会议之“创办特殊学校”的当代价值与反思

时间:2022-08-02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浙江省第五监狱 方扬松

内容摘要:“八劳”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创办特殊学校”的目标,有科学的理论指导、明确的方针指引、良好的经验提升、有力的制度支持。它奠定了以“三课”教育为主导的新中国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模式;在改造罪犯成为社会主义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重要特色。监狱办学体现社会刑罚文明发展的趋势,仍然必须坚持与发展。由于惩罚观念的升温、安全主导监狱的现实,当代监狱办学陷入了困境,走出困境需要有理性的认识,把教育改造作为重要任务,把课堂化教学作为办学的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和教学基础性建设。

关键词:“八劳”会议  特殊学校  传承发展

 

公安部于1981年8月18日至9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新中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不仅全面总结了新中国监狱工作前30年的基本经验、科学确定监狱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历史使命,而且推行了系列重要的政策和方法,其中首次提出创办特殊学校的工作目标要求[1],对于之后数十年的教育改造乃至监狱工作产生了极大的积极影响,对于当前教育改造工作的提升仍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一、创办特殊学校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科学。毛泽东同志关于“所谓被改造的客观世界,其中包括了一切反对改造的人们……”;“消极因素可以转变为积极因素”,“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有前途改造就有信心”;“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等思想和论断,为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创立,确立了理论基础,为我国监狱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毛泽东关于罪犯改造思想是“八劳”会议提出创办特殊学校的基本指导思想。“八劳”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改造罪犯工作看成一项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事业。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的监狱性质,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改造世界、改造人类、改造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八劳”会议指出,对罪犯要采取“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和方法,把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贯彻落实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实现监狱职能和目标,重要的载体是“把监狱办成特殊学校”。

(二)方针明确。新中国解放后,公安部于1952年6月召开的“一劳”会议初步确定的劳改工作方针提出:对罪犯的改造工作本着“政治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同时对犯人实施教育改造的目的、形式和内容都作了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1962年公安部制定通过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对教育改造单独列章,规定了教育改造的标准内容、方法、考核措施,以及教育时间和内容、分类教育的要求。1964年7月“六劳”会议明确提出“改造与生产相结全,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教育改造初步统一并纳入了规范化、法律化的的轨道。[3]把监狱办成特殊学校,是改造罪犯科学思想的体现,也是我党在监狱工作领域方针政策的重要调整与方向,具有鲜明的政治要求。

(三)经验提升。“八劳”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在总结新中国30多年监狱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办特殊学校”的要求。早在苏区劳动感化院、陕甘宁边区、解放区监区对罪犯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时事政治教育、政策法令教育、劳动教育和文化教育。[4]新中国监狱工作初创时期,对罪犯教育的内容逐步系统化,如“一劳”会议明确要求:“要经常系统地在罪犯中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劳动改造世界教育,时事教育,罪犯前途教育和生产知识教育以启发罪犯劳动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的自觉性。”[5]20世纪50年代初期,苏联专家提出了建立犯人教育制度的建议,对教育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6]这一时期教育改造工作初显成效,据《河南省第二监狱志》载,到1954年,采取脱产与在岗培训相结合办法,累计培训纺织熟练操作工641名,搞技术革新11项。[7]1954年之后,各地贯彻《劳改条例》,加强教育改造的计划性,建立了教育制度。新中国监狱创建30年,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和方针、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胜利。[8]

(四)制度推动。“八劳”会议创办特殊学校的办学原则、办法、学习内容以及检查考核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设置教育机构,配备专职教员,增加教育设备和经费,健全教学制度,进行系统教育。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颁布试行经“八劳”会议讨论修改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该细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内容、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对犯人实施进一步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的任务;明确了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编班、考核,以及文化技术教育考核发证的制度;提出了建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建立教师队伍专业化等要求。完整的制度体系建设为随后多年特殊学校的创办与发展提供了各方面有力的保证。

二、“创办特殊学校”的历史价值

为了贯彻落实“八劳”会议的精神,1982年6月,由公安部和劳改干校组织编写了辅导教材,印发给各省、市、区劳改工作学校和监狱、劳改队轮训干部参考使用。中央提出要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当时不少同志不够理解,不够重视。经过全面的轮训,提高了这些同志的认识,较好地纠正了不够重视的现象。“八劳”会议之后,对当时及之后数十年特殊学校建设与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奠定了以“三课”教育为主导的新中国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模式。“八劳”会议在总结30多年教育改造经验基础上决定的“创办特殊学校”,不只是一个口号、努力的方向,实际上在之后“特殊学校”的组织领导、教学体制、教学场所设施、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监地联合办学、管理考核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严肃的制度和体系。“办学”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工作,被摆在监狱基层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了推动监狱整体工作发展的重要抓手,具有重要地位。“办学”使课堂化教学成为系统性、常态化的工作,与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社会帮教共同形成了教育改造罪犯的整体工程,在数十年的新中国监狱工作史上主导了教育改造工作,甚至主导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创建现代文明监狱之前10多年的监狱整体工作发展,时至今日,“三课”教育仍然是教育改造制度规范的重要内容。

(二)化消极为积极,在改造罪犯成为社会主义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八劳”会议后,全国办学工作发展迅速,到1989年,全国被命名为特殊学校的劳改单位达到了451个[9],到2000年年底,全国已有96.37%的监狱办成了特殊学校,罪犯中累计有311.6万余人次获得各级文化结业、毕业证书;有317.2万余人次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证书,取得发明专利项目130个。到1994年5月,司法部命名18个单位为部级优秀特殊学校。[10]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宣告:“中国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发达的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则20%、30%,有些高达50%、60%以上。”如此低的重新犯罪率与新中国监狱教育刑的理念、办学为主导的教育改造模式不可分割。

(三)贯彻落实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重要特色。中国监狱制度实质上已构成了“监狱—学校—企业”的大监狱制度事实。《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宣告:“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致力于把监狱、劳改场所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这是中国劳动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实践证明,这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11]1994年颁布的我国监狱法,对罪犯教育改造单独列章,明确规定了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的组织形式、考核等多方面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把办学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杨殿升、张金桑主编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认为:“中国监狱历来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在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和劳动改造的同时,认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从而使监狱由过去单纯惩罚的场所,变成改造人,教育人的特殊学校,这是中外监狱史上一次深刻革命,是中国监狱制度又一重要特色。”[12]

三、办学模式的遭遇和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八劳”会议后,中国监狱就是按照监狱、工厂、学校的模式运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随着时代发展与形势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办学的目标基本不提,特别是随着监管安全的持续升温,进入新世纪以来,“三课”教学的场所被挤占、课堂教学大多被电化教学所代替,甚至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已不是个别现象。

(一)办学工作受到思想认识上的质疑。“八劳”会议之后的10多年里,基层民警、学者专家对于办学的思想不断统一,成为有利的办学思想基础,可随着对体制改革的急切推动,以及对监狱性质的不同认识,人们对办学的思想认识发生了改变,影响了办学的顺利开展。新世纪初有的认为,一些单位存在监狱不像监狱、企业不像企业、学校不像学校、社会不像社会的问题,要使监狱像监狱,就不能再搞学校、工厂、社会,甚至其它什么东西。[13]有的认为把监狱办成特殊学校,这是淡化了监狱专政性质,导致惩罚弱化,因此认为,强化专政性质就不能倡导监狱办学。对此,有学者坦言,“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对这一模式的认知没有达到理论化的高度,甚至一定范围内存在怀疑、否定等不自信的现象。”[14]

(二)持续升温的监管安全迫使办学断崖式退位。从监狱理论和工作范畴讲,监管安全的强化并不意味着直接削弱办学,新中国监狱创建以来,一贯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长期来教育改造被认为是监狱工作的核心、中心任务,但在安全为主导的监狱管理和治理背景下,监狱的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和执行操作层面都倾向于安全而淡化办学为主导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管安全不保丢“官帽”、丢“饭碗”,教育改造不搞或者没效果,至多在责任制考核中有所体现,不至于影响领导的评价、政绩和“官帽”;教育改造出成效也没有奖励措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分别于2003年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7年发布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2009年下发的《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评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办学工作的要求是明确具体的,但对这些制度的执行缺泛严肃过硬的检查考核及奖罚措施。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监管安全作为否决性指标,教育改造仅仅是基础性指标。另外,安全主导下的监狱管理工作,如果教育改造业务处室和业务部门对检查考核过于认真、积极,反而会引起安全线部门和主管的反感和批评。

(三)教育改造自身规律认识不够,热衷于做表面文章。20世纪90年代末,监狱文化建设方兴未艾,进入新世纪初期监狱文化建设掀起了高潮,由于文化存在方式特点的“无形”,文化建设范畴的全面广泛性,多年来人们对监狱文化建设未能领会其精髓,又怀着急功近利的心态,导致在文化建设上走入一个误区,以为搞几场监区文化活动,就能推动文化监狱的发展,基层单位把教育改造的重心从“三课”教育转移到了监区文化建设方面。2018年6月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时任部长提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要求,更是在指导思想上模糊了人们对办学为主导的教育改造工作。原本属于教育改造范畴的政治改造和文化改造被并列于教育改造,造成了基层操作无所适从,分化了“三课”教学的计划,更强化了表面化的功利色彩。

(四)教学管理涣散无序,课堂教学形同虚设。新世纪初以来,教育改造的组织领导弱化,教学的计划性、针对性不足,电化教学逐步代替课堂教学,某些时候某些单位甚至连电视点播式的电化教学也不落实。笔者统计了某省2020年5月25日各监狱单位的“5+1+1”模式下周一教育日的情况(见附表),尽管有疫情防控的客观因素,但教学计划性、课堂教学实施的虚化现象仍可见一斑。统计表显示:一是教育日当天时间安排比较充分,但课堂设计比较混乱,除了有明确授课主题内容的思想政治课、文化技术课外,有50%的单位把个别教育列入教育日的课目,77%的单位把集体点名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内容;有1家单位把就寝前15分钟作为所谓的放松冥想课程;其他内容还有小组听歌、写修心日记、政治改造日记、讨论等。二是课堂教学比例低。22家单位平均时间段为7.77,课堂教学时间段为4.6,课堂教学时间段仅占59%。三是授课形式上,面对面授课、电化教学分别占当日教育时间段的16.34%、36.29%,面对面授课时间少得可怜。四是教学地点一般都安排在分监区监舍大厅、小组,与规范化教学有很大差距。

(五)日益削弱的教师队伍影响教学工作的有效实施。基层监狱一般每年聘任民警教师,但实际上,民警教师教学工作有名无实。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民警担任为主,民警教师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大多与教学工作要求不相符,监狱又缺乏相关的教师能力培训,教师队伍与教学专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在繁琐的台帐资料、紧缺的警力、缺乏激励手段的现状下,大多数民警不愿意当教师,不愿意承担这份额外的工作,年轻民警在教师队伍中占比较高,如笔者所在监狱民警教师的平均年龄仅为26.2岁,他们大多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又缺乏教学经验,或者照本宣读,或者以点播电视节目代替课堂教学。监狱民警角色的不断政治化,影响了教师职业化建设,消解了民警教师与罪犯学员之间沟通交流的思想基础和感情基础。

(六)罪犯计分考核制度削弱了罪犯教育激励性。受日趋收紧的刑事奖励政策影响,罪犯的考核制度越来越不利于罪犯学习积极性的调动。2021年9月,浙江省司法厅依照司法部司规〔2021〕3号文件制定的《浙江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施细则》(浙司2021第92号文件)改变了教育改造的考核规定,减少了对罪犯教育的加分项目。浙司2021第9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础分3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0分。”而原2017年发《浙江省计分考核罪犯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总计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考核制度的变化影响了作为主体对象的罪犯的学习主动性。近年来笔者所在单位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数明显减少[15],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不利于罪犯学习的刑事奖励和考核制度上的变化。

四、监狱办学的传承与发展

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出台制定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使得对罪犯管理教育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其中对监狱办学的思想及要求是比较明确的,2003年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共10章63条,详细规定了教育改造任务、原则、内容、形式、手段等等,其中仍然明确了办学思想,第24条规定:“监狱应当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从司法部的规范要求角度讲,办学仍然是当代监狱的重要任务,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与改进监狱办学工作,以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

(一)抓监狱治理水平必须抓监狱工作的根本——教育改造。长期以来,教育改造被认为是监狱工作的中心,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当代监狱工作“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表明教育改造极其重要的地位。2015年7月全国监狱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把教育管理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不断提高监狱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努力使更多的罪犯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为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这一要求进一步把教育改造提升到教育管理的层面上认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管理在监狱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当前要充分认识到监管安全与教育改造投入中的边际效应:从经济学的边际效应而言,近10多年来,全国上下不惜一切代价狠抓监管安全的硬件设施、制度、机制建设,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可能已不是正向的积极作用,而是接近于零甚至负值。在监管安全硬件很完备、制度建设很强硬、安全成绩斐然的情况下,监管安全每10个单位的投入,其成效可能只有零点几的回报,甚至可能是负值。对十分薄弱的教育改造而言,此阶段每10个单位的投入,其成效必然是正值,从长远讲可能远远高于10个单位的回报。有限的资源、资金、人力过于倾斜在安全管理之中影响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综合效应的提升,甚至影响监狱整体性建设和治理水平的提升,恐怕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显著上升的刑释人员又犯罪率[16]或许应该从教育改造的弱化中进行反思。

(二)抓教育改造必须坚定不移抓好办学工作。当代罪犯仍然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特殊群体[17],文化教育对预防再犯罪的作用十分积极[18] [19]。学校是教育的基地,是教育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反思历经1980年代至1990年代借鉴社会模式运行的办学、1990年代后期至新世纪初期作为部分监狱工作内容运行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中的办学、新世纪初期以来安全主导模式下作为教育改造内容的办学等历史发展阶段,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什么时候坚持办学,保证良好的教学工作,什么时候就会有较高的教育改造质量,为监狱整体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什么时候放弃、丢失办学阵地,敷衍、应付“三课”教育,什么时候教育改造质量就无从谈起,改造质量也不可能有本质意义上的提升。监狱办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监狱法以及司法部《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规范的内容,它的实现有利于提高罪犯思想道德、文化水平,培养职业技能,从而转变罪犯犯罪思想,减少狱内违规违纪率,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现代监狱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既不能成为单纯惩罚的机构,也不能成为以教代罚的社会模式运行的学校。现代监狱强调教育必须强调办学,只不过我们大力倡导的监狱办学校,不是把监狱完全变成社会模式的学校,办学只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抓办学就要抓课堂化教学。“学校中的教育,主要通过课堂、班级和学校文化活动来完成。这是学校教育的三驾马车。”[20]课堂教学是指一种目标明确、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相结合的双边活动过程;是教学中最为常用的教学形式;是教师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全过程,它主要包括教师讲解,学生问答,教学活动以及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教具,也称“班级上课制”,与“个别教学”相对。这种教学形式把年龄和知识程度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编成固定人数的班级集体;按各门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组织教材和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并根据固定的时间表,向全班学生进行授课的教学组织形式。[21]电化教学的运用不能脱离面对面的授课,有情感的教学活动、有互动的教学活动,才会产生教学的效果。而面对面授课的形式,正是满足这样情感需要的活动。苏霍姆林斯基指出:“上课,这是儿童和教师的共同劳动,这种劳动的成功首先是由师生间的相互关系来决定的。”“让学生体验到一种自己在亲身参与掌握知识的情感,乃是唤起少年特有的对知识的兴趣的重要条件。”作为学生的服刑人员,在教学过程中这个原理是相通的。鉴于目前的现状,抓办学就必须抓课堂教学,课堂教学要名符其实,与辅助活动之间的比例不宜低于7:3,以防止随意地被个别教育、收看新闻、观看点播、自由讨论所代替,防止课堂教学的削弱。

(四)抓办学必须抓责任考核机制。如果说以办学为主导的教育改造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那么监狱的责任机制考核机制理所当然要把办学为主导的教育改造作为重要内容,把办学的一些重要指标如监管安全指标一样作为否决性指标,而不只是作为基础性的重要指标,如办学的硬件设施:教学楼、教室面积、电化教学设施设备;作为软件要求的:组织领导机构、“三课”教研室、教师专兼职队伍培训、日常教研活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考证、与地方联合办学等。另一方面要适当减少安全方面否决性指标的项目。要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考评办法》真正作为考核的重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司法部于2009年11月下发的《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27条:“监狱应当坚持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这里明确说明了教育日这一天是课堂教育的时间,而不是其他活动可以被随意解释、代替的。《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教育改造教学时间包括课堂化教育时间和罪犯参加文艺、体育等监区文化活动的时间”,也明确了课堂化教育与监区文化活动的区别。

(五)大力推进教师队伍正规化建设。抓办学就必须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根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在本监狱警力高度紧张的条件下,可以增加外聘任教师的比例,增加罪犯协助教员的人数,以保证较高的教师队伍质量和符合罪犯教育的教师人员结构。教师队伍建设要抓教师的教研活动,定期开展教师基本功培训、前沿知识体系的培训,并对培训进行考试,以保证培训的效果。着力在教师激励方面下功夫,在评奖评优方面突出从事教师的民警,使民警教师愿意干、干出劲头、干出成绩。培训教师树立起符合科学规律的教学思想,在课堂上、教学中树立以服刑人员的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改变“罪犯就是我们的敌人”的片面认识,正如从事社会学校教育的专家认为的那样,要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把学生放在心中,就是要把真实、具体、生动和准确的学生放在老师心中。此时教师才得以真正进入学生的精神世界,理解他们、研究他们,进而帮助他们、改变他们、提升他们。”[22]当然在监狱特殊环境里,教师始终不应忘记教学的对象身份除了学生,他们还是服刑人员,是受惩罚的对象。这是教师教学工作取得成效的基本思想。

(六)大力夯实教学基础性建设。一是恢复和利用教学楼的功用。监狱教学楼常常是随意侵占、临时征用的地方。教室是基本的教学场所,在当今监狱特殊环境条件下,很难想像没有教室开展教学工作能够取得什么成效,很难想像没有教学楼的地方如何实现办学的思想和制度,如何完成司法部“三课”教育的规范性要求,监舍大厅、寝室作为教学场所实际上就会流于形式,要坚决恢复教学楼的功用,避免教学楼被随意侵占、临时征用的现象,破除所谓“教学楼上课,人员多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的顾虑和不担当现象。二是坚持课堂教学内容的系统性。“三课”教学中尤其是思想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内容的实施,在新世纪初期后,其内容就被碎片化、无序化,上级强调普法教育就计划普法教育,强调政治改造就计划政治教育,强调文化改造就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一阵风、一阵雨,失去了教学的计划性和内容的系统性,重复学、漏学的现象比较普遍,十分不利于罪犯完整系统地接受政治思想法制道德教育。罪犯的思想改造有个循序渐进的规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法治观、道德观、劳动观的形成需要系统的、完整的教育,坚持分类教育的思想,做好教材的修订,做到计划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三是调整罪犯计分考核有关教育改造的内容,使之更有效地激励罪犯学习的积极性。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就浙江省,应将浙司2021第9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修改为“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其中监管改造基础分20分,教育改造基础分50分,劳动改造基础分30分。”基本恢复2017年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罪犯计分考核办法有关教育改造的分值标准,以防止削弱教育改造的做法。四是现代电化教学的积极推动与科学使用。大规模在线教育的慕课革命大幕已经拉开,这是一场基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教育大变革,监狱办学必须面临、顺应变革的潮流,深入推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加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监狱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利用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和远程教育,实现资源共享,科学合理配置监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技含量。”规定的落实。

结语:也许有人会认为,在监狱体制和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时期,重新倡导监狱办学也许是痴人说梦话,不切实际。但以历史的经验和未来的目光来审视监狱,现代世界文明滚滚向前发展的教育刑罚思想为指导的监狱工作,必然要开启创办特殊学校的新局面。监狱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必然呼唤着监狱办学重启,并使之更好、更优地发展。

附表:某省各监狱单位2020年5月25日“5+1+1”周一教育日计划统计表

单位

课时(以各单位时间段计算,30至50分钟不等)

其中政治课(课堂教学)

其中文化课(课堂教学)

其中技术课(课堂教学)

其他课(如个别谈话、集体点名、收看新闻联播、心理团辅、自学)

 

教学形式

视频、点播形式

三课教学中面对面授课数量

1

9

3

1

1

4

3

3

2

8

5

1

1

1

6

0

3

6

3

0

0

3

3

0

4

5

3

0

2

0

0

2

5

9

2

5

5

2

2

4

6

7

3

0

1

3

2

3

7

9

3

1

1

4

2

2

8

9

4

0

0

5

2

0

9

8

2

0

1

5

0

0

10

10

1

0

0

9

4

0

11

10

2

0

1

7

3

1

12

7

2

0

0

5

2

1

13

8

4

2

1

1

7

0

14

5

1

2

2

2

0

4

15

9

4

1

0

4

4

2

16

10

2

1

0

7

2

0

17

6

4

0

0

2

2

1

18

6

0

3

3

0

6

0

19

4

2

1

1

0

1

0

20

5

2

0

0

3

0

2

21

11

5

0

1

5

7

2

22

10

3

0

2

5

5

1

平均数

7.77

2.73

0.82

1.05

3.50

2.82

1.27

注:1.教学地点,面对面授课的基本安排在各分监区监舍大厅,观看点播教学片的基本在罪犯小组;2.其单位5、17显示文化技术课有分类编班授课形式,其他单位均没有分类授课的计划;3.教育日计划安排时间多数单位为上午8时到晚上7时30分,个别单位计划8时至晚上9时。4..教育日学习内容上五花八门,除了思想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外,另外个别教育列入教育日课目的有50%,集体点名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内容计划的有17家,占77%;9家单位组织心理讲座团辅课目;有1家单位把就寝前15分钟作为放松冥想的课程等。




[1] 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196页。

[2]重温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http://www.sina.com.cn 2003122611:11 法制日报

[3]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88页。

[4]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30-34页。

[5]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50页。

[6]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59页。

[7]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80页。

[8]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194-195页。

[9]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当代中国监狱概览(1949-1989):统计资料卷,内部发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出版,第11页;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224页。

[10]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编,新中国监狱工作五十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月,第224-226页。

[11] 1992年8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

[12] 杨殿升、张金桑主编:《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68页。

[13] 刘克金,监狱工作改革发展论,中国监狱学刊,2003年第5期第47-48页。

[14] 陆铭峰,中国监狱工作“母胎期”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22年第5期第5页。

[15] 浙江省第五监狱罪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数,2014年至2016年平均每年为1037人次,而刑事政策及考核制度不利于高等教育自考后的2017年至2019年年平均每年仅为503人次。

[16] 我国1997年-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的三年内重新犯罪率已达到8.15%,与1982年-1986年监狱释放罪犯的三年内重新犯罪率为5.39%相比,十五年间增长幅度超过了50%。见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关于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5期第11页。

[17] 如浙江省某监狱统计20171月至20227月新收押罪犯文化程度,共2075名,其中文盲或半文盲4.67%,小学31.95%,初中44.77%,高中及中专10.13%,大专及以上8.48%,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18] 国内学者在一项以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9 月间出监的罪犯为对象的抽样调查中表明:文化程度越高,再犯风险越低;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个体在服刑期间的文化程度每提高1 个单位,其再犯风险将相应下降 29. 7%。见曾赟,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中国法学,2013 年第 3 期159页。

[19] 2017 年,英国司法部与教育部联合开展研究并发表题为《探索罪犯学习成果:分析国家警察数据系统的犯罪记录和个性化的学习者记录》实验统计报告,实证研究数据表明接受教育的罪犯其释放后的再犯率更低,同时在就业以及继续教育方面也具有显著优势,说明罪犯教育在预防再犯中具有良好的成本效益。见张桂荣,英国罪犯教育与再犯关系的实证分析及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11期74页。

[20] 李正涛著,教育与永恒[J],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03页。

[21] https://www.yebaike.com/22/713817.html

[22] 李正涛著,教育与永恒,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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