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犯罪心理浅谈

时间:2022-08-19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青海省柴达木监狱 张宁

摘要:累犯,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的犯罪人群,区别于普通刑事犯,其在心理上对自身的多次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麻木性,并对监狱事业的改造环境和改造成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开展对累犯犯罪心理的研究有利于减少监狱干警在监狱改造环境中的压力,提升民警对该类罪犯的可控性,从而有利于监狱改造工作的开展和实现监狱改造事业的本质目的,减少再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累犯  犯罪心理  防控  犯罪行为  

一、累犯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语境下,累犯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本文中特指后一种类型,即累犯人,以对其开展犯罪心理研究。

二、研究背景

以我狱累犯马某某多次顶撞民警、不服从民警管理,并在民警多次劝导和心理疏导情况下,对该罪犯心理悔过和行为改造方面收获甚微为例,产生以下思考。

三、累犯犯罪心理研究意义

累犯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谐的犯罪人群,该犯罪人群区别于普通刑事犯,其在心理上对自身的多次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麻木性,并对监狱事业改造的环境和成果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多次犯罪人员在重新入狱改造时,会对同期改造罪犯造成消极影响,并对负责改造任务的监狱干警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对其开展改造工作产生一定的困难。累犯一般具有报复、仇恨、补偿等心理特征,社会危害性大,应当重视对它的预防。因此研究其犯罪心理在现实和理论层面都要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层面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依次键入“刑事案件、基层法院、判决书、再犯罪”等关键词,可以发现:2014 年至 2021 年,全国基层法院判决的再犯罪案件占所有案件的10% 至15%左右;除 2021 年外,其余各年份再犯罪案件均在 10万起至 14.5 万起左右。从相关裁判文书和新闻媒体报道的个案来看,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例中的犯罪人有多次受到刑事处罚的经历,如 2020 年破获的末某某盗窃案,犯罪人曾 8次人狱,其中7次是因为盗窃。

在这样一个水平,累犯仍是社会环境中极不稳定的不和谐因子,累犯犯罪心理的研究仍然刻不容缓。追溯至先秦文明时代,华夏文化中对于人性恶的惩罚相对较严厉,在这样的长期文化发展中,华夏文明一直崇尚友好,和谐,真善美的社会文化和民族文化诉求,因此深入开展对累犯犯罪心理的研究在本质上于有利于开展针对性预防措施,减少二次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监狱内部

该类罪犯区别于偶发性的普通犯罪人员类型,在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犯罪行为的影响下,形成一种自发性,乃至成瘾性的刻板犯罪行为,在心理上形成了对监狱改造手段的麻木,对法律威慑力造成了消极影响,以致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多次“进宫”的“经验”,该类罪犯对监狱干警的执法行为存在一定的抵触思想,容易在思想上对同期改造罪造成影响,激化监狱干警和罪犯之间的矛盾。该类罪犯在熟悉监狱改造环境、改造制度后,善于隐藏自身真实想法、改造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监狱干警开展改造工作,因此加强对累犯犯罪心理的研究,减少监狱干警在监狱改造环境中的压力,提升民警对该类罪犯的可控性,从而有利于监狱改造工作的开展和实现监狱改造事业的本质目的。

(三)罪犯个人层面

累犯心理区别于普通罪犯心理,在多次犯罪后仍然无视社会秩序、法律纪律,对自身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自我认识不足,甚至于认为由于社会不公,而导致自身社会地位低下、生活环境恶劣,从而意图通过多次犯罪,实现报复社会的目的,强化扭曲自我人格的认识,恶性循环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通过深入研究累犯犯罪心理,强化改造意义,能够最大程度弱化累犯消极性格特征,有利于罪犯提升自我认同感、社会责任感,以便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四、累犯心理形成影响因素

(一)病态自我防御机制的显化

关于自我防御机制是由佛洛依德早年提出,即自我面对有可能的威胁和伤害时一系列的反应机制。当自我受到外界的人或者是环境因素的威胁而引起强烈的焦虑和罪恶感时,焦虑将无意识地激活一系列的防御机制,以某种歪曲现实的方式来保护自我,缓和或消除不安和痛苦。它包括:否认、压抑、合理化、移置、投射、反向形成、等形式,只要能够运用这些防御机制来维持平衡,而没有表现出适应不良的行为,那就不能看作是病态。只有在不适当的时机,不适当地应用防御机制以致不论在自己内心安宁方面还是与他人的交往方面都和他的生活不相称、不相和谐时才可以称之为病态。其中合理化,又称文饰作用,指无意识地用一种通过似乎有理的解释或实际上站不住脚的理由来为其难以接受的情感、行为或动机辩护以使其可以接受。如对儿童的躯体虐待可说成是“玉不琢不成器,树不伐不成材”、“打是疼骂是爱”。通过掩盖其错误或失败,以保持内心的安宁。该类罪犯大多学历低、早年辍学,知识储备少,认知低,在面对生活中遇到的财务问题或者重大人生挫折时,处理问题的能力缺乏,从而易产生极大焦虑感。弗洛伊德认为“自我防御机制是解决焦虑问题的方法和手段”,防御的动机在于克服三种焦虑:道德性焦虑、现实性焦虑和神经症性焦虑。因此在自身能力不足之下,该类罪犯便试图通过最简单的犯罪方式获取最大的利益所得,认为在当时情境下,有且只有通过犯罪方式才能解决自身困境,即是通过自我麻痹,自我安慰,使得自身犯罪行为合理化,表露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无奈心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以便最大程度减轻内心的罪恶感,并在之后的犯罪行为中进一步强化该类心理思想。

(二)家庭教育导致的性格缺陷

不健康的家庭生活环境是消极性格形成的原始土壤,父母情感剥离、对子女情感忽视、习惯性否定子女行为价值,容易导致子女自我认同感低,责任感、道德感缺失,从而形成不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低价值的自我意识使得他们习得性无助感增加,从而更容易使该类罪犯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生物学派,相关理论认为部分人犯罪行为同遗传基因、内分泌相关

1、MAO酶缺失

科学研究表明,大脑中的MAO酶站控制着脑神经质的浓度。动物实验表明,如果完全去掉MA0,小老鼠就会出现暴力倾向。人也是这样,如果缺少MAO酶,也会有异常行为发生,如暴愁、好斗等,进而出现犯罪行为。2002年,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的特里•莫菲特等研究人员,在针对自1972年出生于新西兰的1037名儿童的跟踪调查中发现,那些缺少MAO酶的儿章长大后,更容易出现好斗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国内外多数学者,如:美国华裔科学家陈景虹指出,马加爵的暴力倾向可能和缺乏MAO基因有关。

2、睾丸酮水平与犯罪

暴力攻击行为多发生于男性和青壮年,服用雌性激素可以控制冲动性的性犯罪等现象,自然使得人们联想到睾丸酮与攻击行为的关系,Harrison (2000)给正常男性服用超过生理剂量的睾丸酮,与安慰剂作交叉随机对照,结果睾丸酮显著地增加了有关量表中攻击和躁狂的评分。Dolan (2001)对有人格障碍的男性犯罪人的研究均显示,高浓度的血浆睾丸酮与攻击行为高度相关。

早在遗传生物学发展伊始,有关犯罪基因论,犯罪遗传论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以意大利著名人类学家、解剖学家、精神病学专家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非常重视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以及数理统计学等当时崭新学科的研究手段,并在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广泛的运用了这些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人类自身的生物遗传因素就犯罪行为的产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且生物遗传是一门极具研究价值的学科,但由于相关科学实验手段的局限,对生物遗传因素影响犯罪行为的研究任重道远,且因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很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在犯罪研究领域造成不可估量的可怕影响。只有对其合理、科学、合法开展研究,才能真正在犯罪研究领域,为人们预测、预防、治疗犯罪行为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

(三)城市化影响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总体就业形势严峻,且现当社会经济科技飞速发展,导致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同社会的长时间脱节,本身生存技能缺乏,加之社会大环境对有前科人员包容性低,加剧了此类人员就业压力。在面对严酷的生存压力时,便不乏此类人员“重操旧业”,铤而走险,再次犯罪。

(四)监狱改造环境轻松,罪犯惩罚成本低下

    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检察白皮书》指出,以金融犯罪为例,罪犯违法成本低,行政监管部门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因处非条例尚未出台,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权无法覆盖金融领域乱象治理。此外,前期论证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后期风险加大,同时在以人为本的改造理念下,现当代社会监狱改造环境相对轻松,刑事处罚威慑不足,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心理上,生理上对入狱服刑缺乏恐惧感。

五、累犯再犯罪防控措施

(一)相关心理治疗理论

来访者中心疗法为基础:这是一种源自心理学的社会工作方法。来访者中心疗法是重视来访者的自我意愿和主体作用,治疗者以真诚、接纳的态度引导来访者表达真实的自我情感,澄清来访者的消极情感,接纳来访者的积极情感,使对方领悟并自我了解,进而接受自我。它本源自罗杰斯的人本主义治疗观。罗杰斯(C. R. Rogers)认为每个人只有自身才能真正了解内心经验感受,因此治疗者应该不做任何指导性的建议,治疗者以自己尊重、真诚、同感的真实人格与来访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出来访者内心真实感受,使其摒除不属于自己的经验,重新找回自己。

该心理疗法是开展后续相关心理治疗的基础,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监狱干警和服刑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在该文中着重强调该心理疗法。该心理疗法强调治疗者和被治疗者在地位上的平等,在监狱改造实际应用中,监狱干警需以真正专业性的态度,自我强调与服刑人员的心理干预地位上的平等,在此基础上对服刑人员加以循循善诱,让服刑人员敞开内心,寻找积极的内在行为人格,以此加强对服刑人员个体价值的挖掘和自我认同感的提升,以便在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上对社会大环境有较强的归属感,从而减轻长期脱离社会产生的自卑和低价值自我意识。

(二)心理矫治手段

1、信息化背景下实现数据资源最大化利用

在以人为本的教育改造大环境下,心理干预已经成为辅助监狱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教育工作纲要》的要求,监狱应对罪犯开展入监、常规及出监三个阶段的心理教育改造工作,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业已形成一套及进监服刑直至刑满出狱时的完整心理治疗电子档案。通过大数据平台,便可及时、快速了解重点罪犯心理动态,因此从监狱系统出发,研发、提升、更新数据处理软件,不仅可以缓解由于庞大的数据需要的人工消耗,同时可以智能联动相关监管改造科室及时了解民警和罪犯的个别谈话内容、家庭相关信息,从而推动心理矫治工作的针对化开展。对信息软件的提档升级是信息化时代下对罪犯心理改造最便捷、最科学的举措,并以此为突破点,长年累月开展对有消极人格罪犯的针对性干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帮助罪犯改善不健康的心理。      

 2、充分运用教育硬件设施、软件资源

在教育日通过电教平台科普心理知识,开通狱内罪犯心理健康电台专线,录制相关内容,通过狱内广播、监舍电视等媒介传递于罪犯的日常学习生活。

定时在罪犯间开展读书分享会,向罪犯分发心理学相关读物,鼓励罪犯在分享会互相分享心得,并开展心理情景剧演绎,学以致用,良性促导。

作为罪犯心理矫治的中坚力量,负责监狱心理矫治的干警,必须加强自身专业性,不断提升知识储备,并能熟练运用相关软件操作。同时,单位应加强对相关干警的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练习。外联内引,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利用社会资源,如:签订心理矫治业务合作协议 聘请心理咨询顾问,与院校共建实验基地等等,取得双赢的效果。比如广东省佛山监狱,2003 年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达成心理矫治业务合作协议,完成每周1人次的网络心理咨询服务和每年两次大型心理矫治活动的工作量。

加强亲情帮教在罪犯心理改造中的地位不动摇,在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通过奖励罪犯与亲属远程视频通话的手段,来缓适罪犯在特殊阶段下,无法实现亲属接见的焦躁心理。监狱应当适当电话回访重点罪犯亲属,鼓励对服刑人员有抵触情绪的亲属接纳其顺利回归家庭。

3、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加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结合监狱管理实际,将罪犯技培训贴近当代社会需求。和相关部门合作,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罪犯开展技能学习,并通过技能考核的方式,获取由社会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率,

发动社会力量,通过对本地、本省企业连点,开展罪犯就业推介会,解决罪犯最基本的生存问题,是减少再犯罪的发生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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